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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4-05-12 05:30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投资者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基金名称及代码: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20005)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认购费率:
    认购规模(M)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1000万元 1.0%
    M≥1000万元 0.8%
    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最低金额:代销网点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网点为人民币10万元
    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及合格的境外投资者(QFII)
    销售渠道: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
    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申购费率:
    申购规模(M)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1000万元 1.2%
    M≥1000万元 1.0%
    赎回开始时间:本基金成立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赎回
    赎回费率:基金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T<1年 0.5%
    1年≤T<2年 0.4%
    2年≤T<3年 0.2%
    T≥3年 0
    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最低份额:1,000份基金单位
    基金账户最低保留基金单位余额:1,000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三位,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
    收益分配:在符合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分红
方式包括现金分红和分红再投资。
    基金发起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登记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及其它委托的基金代销机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二OO四年五月十日
    上述内容仅为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详细资料须以本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的
内容为准。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及《国泰金马稳健回
报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   指《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
                    约》及对本基金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发行公告或本发行公告:   指《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
                    告》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
                    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信托法》:         指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信托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基金契约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登记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基金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指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依据有
                    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和基金相

                    业务的代理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境
                    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合格
                    境外投资者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

                    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
                    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

                    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
产管
                    理机构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布
                    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
                    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T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

                    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申请卖出本

                    金单位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        指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
                    人接受投资者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单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

                    单位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基金

                    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帐户
    公开说明书:        指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有关基金
                    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
绩、
                    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披

                    事项的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

                    书的定期更新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纸和互联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
契约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不可抗力:         指基金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
                    法避免且在基金契约由基金托管人、基

                    管理人签署并生效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
                    契约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

                    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
                    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62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
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之日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认购基金单位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四、本次发行相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1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电话:(021)58319999
    传真:(021)58313388
    联系人:孙艳丽、陆未定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  (021)68674688
    (二)基金管理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四)主要销售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等
    (五)注册登记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六)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北楼3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65612299
    传真:(010)65610830
    联系人:王建平、王恩顺
    经办律师:王建平、王恩顺
    (七)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邮编: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楼(邮编:200021)
    法人代表:吴港平
    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联系人: 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丹 谢骞
    五、本次募集安排
    (一)募集方式
    直销和代销
    (二)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04年5月13日起,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先购先
得。到2004年6月14日,若本基金的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
过100户,基金即满足成立条件,本基金即可依法成立。若未达到成立的法定条件
,则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设立募集期内继续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公开
发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具体发行方案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
之发行公告。
    (三)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
购买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及合格的境外投资者(QFII)。
    (四)募集场所
    通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指定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具体城市(网点)见发行公告。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立固定的募集目标。
    (六)基金面值及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售。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规模(M)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1000万元 1.0%
    M≥1000万元 0.8%
    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费用。
    (七)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时间及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2、基金认购数量计算及确认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每份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入基金
资产。
    例1: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在基金成立前20日认购国泰金马稳健回报基金,认
购费率为1.2%,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由于资金结算原因,起息日为T+2,故实
际计息日为18天),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资金利息=10,000×18×(1.89%/360)=9.45元
    认购费用=10,000×1.2%=120元
    认购份额=(10,000-120+9.45)/1.00=9,889.45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国泰金马稳健回报基金,可得到9,889.45份基金单
位。
    3、基金认购限制
    (1)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其认购费用按所认购的基金及单笔认购
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2)投资者认购最低金额
    A. 直销机构:机构投资者首次认购基金的金额合计为10万元;个人投资者
首次认购基金的金额合计为10万元;
    B. 代销机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每次认购基金的金额为1000元。
    (八)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资金在基金设立募集期的利息在募集结束时折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人所有。
    六、基金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
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的条件下,本基金可依法成立。本基金成立前,投
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二)基金成立的公告
    基金发起人将发布本基金的成立公告。
    (三)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本基金不成立,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
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
,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
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
民币,基金管理人将有权终止本基金,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
购买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及合格的境外投资者(QFII)。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业务公告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可
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可用基金单
位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
机构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投资者申购申请被销售机构受理后,销售机构负责将
投资者申购款项全额扣缴。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将按有关规定负责将赎回款项在T+7
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
契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每次认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首次申购最低金
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已在任一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
    2、基金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若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单位余额
不低于1000份,则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单位;若余额低于1000份,则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根据每次申购金额的大小,采用比例费率收取申购费,若投资人在
一天之内如果同时有多笔申购,则适用费率按不同的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申购规模(M)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1000万元 1.2%
    M≥1000万元 1.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由基金管理人收取,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等
各项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T)
    T<1年 0.5%
    1年≤T<2年 0.4%
    2年≤T<3年 0.2%
    T≥3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20%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手续费。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基金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基金单位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2:假定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100元,二笔申购金额分别为5,000元和1,
000万元,那么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5,000       10,000,000
    适用费率(B)     1.5%          1.0%
    申购费用(元,C=A*B) 75          100,000
    净申购金额(D=A-C) 4,925         9,900,000
    申购份数(=D/1.1000) 4,477.27      9,000,000.00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基金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3:假定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1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假设基
金持有期大于2年(含)小于3年,则:
    赎回总额=10,000×1.100元=11,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2%=22元
    赎回金额=11,000-22=10,978元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总资产-总负债)/基金单位总数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投资者赎回基金单位成功后
,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基金的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单位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
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发生其他突发情况,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者。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发生其他突发情况,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取消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
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强制执行等法律法规允许、并经基
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
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人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办理转托
管业务的基金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到其新选择的
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单位将
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九、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设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3、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1楼
    4、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5、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本情况
    目前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四只封闭式基金,二只开放式基金,其中一只为系列基
金(包括两只子基金),其基本情况如下: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12年证券从业经历。1982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年起任国泰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年3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1999年10月起
任董事长。
    李春平,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EMBA,11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起历
任国泰证券公司行政管理部经理、延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1999年任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9年10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袁平,董事,硕士研究生。1989年起先后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国资财务
有限公司、万宝集团、上海波尔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富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
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工作,2002年1月起至今担任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资产经营部总经理。
    符学东,董事,硕士研究生,11年证券从业经历。1986年起历任国家体制改革
委员会副处长,1993年至1999年担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年起至今
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周志平,董事,本科。曾任铁道兵十一师技术员,武警江西总队后勤部助理员
、处长,北京武警总队后勤部处长,科瑞集团投行部总经理,现任浙江省国际信托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业务部负责人。
    张和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北京半导体器件二厂财务科会计主管、审计
科干部,水利电力部机关财务处主任科员,能源部机关财务处副处长,电力部机关
事务局经营财务处处长,国电中兴实业发展总公司总会计师,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明芝,董事,本科。1994年起在上海商业网点股份公司从事投资计划和资产
管理工作,1998年历任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部副经理、资产信托总部
总经理。
    董辅礽,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长期从事经济研究,研究员、中国社科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1998年起担任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
任,曾任第七、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人大财经委副主任。
    龚浩成,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1979起历任
上海财经学院副教授、教授、副院长,1984年起历任人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行长
,上海外管局副局长、局长,1992年起任上证所常务理事,1995年起任上海证券期
货学院院长。
    曹尔阶,独立董事,本科。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
公司高级顾问,中国财科所教授,清华大学、中央财大、中国金融学院兼职教授,
曾任中国投资咨询公司总经理。
    吴鹏,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著名律师,执业范围包括金融证券,北京中伦金
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北京大学客座教授,曾在日本著名律师事务所从事与
中国相关法律工作,日本西南大学讲授中国法律。
    2、监事会:
    黄明达,监事,博士研究生。曾任华东师范大学城市与区域发展研究中心讲师
,深圳龙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
金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总经理。
    李芝樑,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宣传部干事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经理,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
部经理。
    黄永明,监事,硕士研究生,9年证券从业经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管
理部副总监,1995年起任国泰证券公司行政管理部经理,1998年起历任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部、监察部、行政管理部负责人。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陈坚,副总经理,MBA,证券从业年限10年。1994年起历任国泰证券公司研发部
副总经理、总经理,1998年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何斌,副总经理,本科,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
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任职。2002年4月起至今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职,历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
    陈甦,副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后,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
司投资研究中心任研究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组合管理处副处长。
2003年3月起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历任投资总监、副总经理职务。

    丁昌海,督察员,硕士研究生,11年证券从业经历。1994年起历任国泰证券公
司证券发行部项目经理、副经理,证券投资二部和基金管理部经理,1998年起历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研究开发部总监,现任稽核监察部总监,公司督察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江旭先生:32岁,经济学硕士,10年证券期货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浙江金达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君安证券公司、国信证券公司。2000年加盟国泰基金管理公
司,历任研究开发部总监助理、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基金管理部副总监,金鼎基
金基金经理,金鑫基金基金经理。
    崔海峰先生: 31岁,经济学硕士, 5年证券从业经历。1999年加盟国泰基金
管理公司,先后从事新产品开发、行业研究和基金投资管理工作。曾担任研究开
发部副经理、金鑫基金经理助理、金盛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
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副总经理,以及
研究开发部、固定收益部、基金管理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有
关法规、基金契约以及公司研究部门和基金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和投资计划,确
定基金资产投资策略,审批基金投资计划。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业务规则;
    (3)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
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但基金契约规定应由基金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
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6)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依照销售代理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8)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9)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
付利息的义务;
    (10)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金契约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基金资产相互独立
,确保分别管理、分别核算、计账;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
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8)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9)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方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10)接受基金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契约及相关法
律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情况进行的监督;
    (11)按规定核算基金收益、计算基金收益率并公告基金收益率;
    (12)按照法律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款项;
    (13)严格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4)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信托法》、《暂行
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
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5)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6)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确保向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
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17)编制本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本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契约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基金契约规定的管
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
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23)职责终止时,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按照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4)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义务。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本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共同要求基
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须更换的其它情形。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基金管理人更换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
作日内公告。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共同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为防范和化解基金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
开展,制定了相应的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
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
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流程来严格实施控制。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于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
控制制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
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
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
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
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五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
理控制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
、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下设资
格审查委员会、合规审核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
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分管领导议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
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
,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
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者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
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
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
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
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
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
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立,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
司资产之间、以及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
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
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
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A.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
密;
    B.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
业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
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稽
核监察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
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
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
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C.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
护、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
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D.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
以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E.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
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
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F.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
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
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控制委员会总体方针指
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
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实施。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
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
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
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5、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
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
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
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员及时向公司董事
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
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我公司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注册资本:851亿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自成立以来,始终以支持国民
经济发展为己任,伴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自身实力不断壮大。目前,中国建
设银行经营着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的各项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业务品种
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截止到2003
年底,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35,542.79亿元,所有者权益1,862.80亿元,实现税前
利润4.5亿元。自成立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盈利。中国建设银
行拥有遍布境内外的16,472个营业性分支机构,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
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
、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7个职能处
室,在北京、上海、深圳、辽宁分行设立4个基金托管分部。现有员工50余人。
    2、托管基金情况
    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
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共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
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
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共8只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
    十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建设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
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
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
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违反基
金契约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置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名义
开立证券账户,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基
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核对基金管理人制作的相关账册;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须更换
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基金托
管职责;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新的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共同公告。
    十三、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每份基金单位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取得基金收益;
    (2)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4)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基金单位;
    (5)参与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的分配;
    (6)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有权提议召集或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因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害时
要求赔偿的权利;
    (8)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契约规定承担的费用;
    (3)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十四、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但本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3)提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下同)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形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4)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持有人大会的,该部分基金持有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书面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要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召集该基金持有人大会
做出书面答复,如同意召集,应承诺在收到书面要求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发出会议通
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能在收到书面要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或书
面答复不行使召集权,或未就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做出承诺,则由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书面要求后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发出会议通知;如果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于上述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并发出会议通知,则要求召
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确定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时,基金管理人可选择以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
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
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
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
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
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决定终止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
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临时提案不得包括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和与其
他基金合并事项。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
0天公告。对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
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持有
人大会审议的提案,如未获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
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
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如未获基金持
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无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
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
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
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资料寄送
    1、账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的一个月内向投资者寄送账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2、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
在每季结束后1个月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若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
交易发生,基金注册登记人不邮寄该季度对账单,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
月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基金,基金注册
登记人将其所获红利按权益登记日基金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红利
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  (021)68674688
    客服传真:(021)50372716
    2、公司网址
    http://www.gtfund.com
    十六、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价格终将反映价值。
    (二)投资目标:通过股票、债券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合理配置,高度适应中
国宏观经济的发展变化。紧盯不同时期对中国GDP增长具有重大贡献或因GDP的高
速增长而获得较大受益的行业和上市公司,最大程度地分享中国宏观经济的成长
成果,为基金持有人谋求稳健增长的长期回报。
    (三)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投资
比例变动范围为基金资产的40%-75%;债券投资比例20%-55%,其中国债投资比例
不低于20%;现金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5%。如果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限制有最
新规定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四)投资策略:本基金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资产配置有
效规避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通过对不同时期与GDP增长密切相关的投资、消
费、进出口等因素的深层研究,准确预期并把握对GDP增长贡献度大及受GDP增长
拉动受益度大的重点行业及上市公司;通过个股选择,挖掘具有成长潜力且被当
前市场低估的重点上市公司。在债券投资方面,主要基于长期利率趋势以及中短
期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管理。
    (五)类属资产配置:本基金在类属资产配置方面,遵循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
。主要通过对未来宏观经济环境尤其是GDP增长率的分析及预测,结合证券市场的
发展趋势,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内固定收益市场、股票市场的风险收益水平,借助风
险收益规划模型,得到一定阶段股票、债券和现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国内外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的走势表明:经济成长与股市运动具有一致性,
即所谓的“经股同一”。股市是反映国民经济状况的一个窗口,股市的兴衰直接
反映国民经济发展的好坏与快慢,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基于宏观基本面和股市的发展趋势,并结合科学精细
的估值,在维持资产配置相对稳定性的前提下,把握市场时机,在类属资产方面进
行相应的配置和调整:
    ●当宏观基本面向好、GDP稳步增长且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上涨时,本基金将采
取积极进取的做法,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分享股票市场上涨带来的收益。
    ●当宏观基本面一般、GDP增长缓慢且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下跌时,本基金将采
取相对稳健的做法,减少股票投资比例,增加债券或现金类资产比例,回避股票市
场下跌的系统性风险,避免投资组合的损失。
    ●在预期利率上升、债券价格将下降时,本基金将及时调整债券组合久期,债
券资产主要投资于浮息债券和久期较短的债券;
    ●在预期利率下降、债券价格将上升时,本基金的债券资产将主要投资于中
长期债券,以实现较高的收益。
    ●在预期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都存在下跌风险时,本基金将减少股票和债券
的持有比例,除现金资产外,增加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等现金类资产的比例。

    另外,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新股申购等投资,以增加额外收益。
    在类属资产配置的调整中,本基金将以定性和定量化手段为基础,定性手段主
要考虑各类宏观经济政策、GDP的增长质量等因素对债市、股市的影响,定量化手
段主要根据包括宏观经济变量在内的数量化模型(如CRR因子模型)和资产配置理
论的运用,具体分析各种经济变量对股市、债市预期收益率的影响,分析各种资产
预期收益和风险。通过资产配置的调整,实现在一定风险情况下的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运用CRR因子模型对股票市场收益率进行估算,CRR模型的基本形式为

    R=a + b·MP +c·DEI +d·UI +e·UPR +f·UTS
    其中:R代表股票市场的平均收益率;
    MP为工业增加值的增长率;
    DEI为预期的通货膨胀变化,通货膨胀用CPI价格指数计算;
    UI为未预期的通货膨胀,未预期通货膨胀=实际通货膨胀-预期通货膨胀;
    UPR为风险溢价,结合中国具体情况,用十年期国债与十年期企业债的收益之
差来衡量;
    UTS为期限溢价,即长期国债和短期国债利率之差,估计时用十年期与一年期
国债利率之差来度量。
    如果模型计算的R值比实际的要低,说明市场上股票收益可能已被高估,应该
减少股票市场投资比例。反之,应该增加股票投资的比例。
    (六) 行业配置与个股选择:根据对我国GDP增长贡献度及受GDP增长拉动的
受益度的分析以及行业发展态势等因素的综合评估,确定不同时期的行业配置比
例。运用成长企业相对定价模型对相关上市公司进行相对价值评估,重点选择价
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在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将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
资产不低于80%的比例配置在对GDP增长贡献度大及受GDP增长拉动受益度大的行
业及上市公司中。
    本基金对GDP增长贡献度以及受GDP增长拉动的受益度的评估分析主要建立在
社科院、国家信息中心等各类统计模型(包括宏观经济增长模型等)的基础之上,
结合行业增长与投资、消费、进出口之间的弹性等分析指标,得出和GDP增长密切
相关的行业类别;综合行业基本面及相对价值等因素,最终得出相应的资产配置
权重。
    具体步骤:
    第一步:行业投资范围的选定:以我国GDP增长的历史数据为依据,利用时差
相关分析等数量模型,分析GDP增长与行业增长的相关关系。根据GDP增长率的预
测,预期行业对GDP增长的贡献度大小及行业受GDP增长拉动作用(受益度)的大小
,选定对GDP增长累计贡献前50%或受益度居前的行业作为基金的备选投资行业。
    第二步:行业价值评估:采用基本面与估值相结合,以定量数据为主,结合定
性分析,全方位考察对GDP增长贡献度及受益度大的行业的历史收益率、股利收益
率及价值和成长性等指标,判断行业的综合投资价值,得出行业资产的具体配置比
例。
    第三步:个股遴选与定价:建立企业价值成长识别模型、企业相对价值评估
模型,考虑股票的市场覆盖性、流动性和相关市场信息等因素,确定最终的股票组
合。
    (七)债券及现金类资产投资范围:债券资产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低风险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AAA级企业债
、可转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未来市场可能推出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和衍
生金融工具。现金类资产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等短期金融工具。
    (八)债券投资策略:采取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在
有效控制利率和信用风险的前提下,获取稳定的低风险收益。
    (九)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采取短期利率预期策略,结合基金在现金方面的
需求安排,运用现金流管理方法参与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
,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较高的短期收益。
    (十)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60%×〖上证A股指数和深圳A股指数的总市
值加权平均〗+40%×〖上证国债指数〗(在其它较理想的业绩基准出现以后,经
一定程序会对现有业绩基准进行替换)
    (十一)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的平衡型基金产品,基金的预期
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风险程度低于激进的股票型基金。
    (十二)风险管理工具:国泰基金风险控制系统(基于State Street Askari
Truview 6.3R)
    (十三)投资决策过程
    投资决策过程见图1所示。
    1、关于投资组合构建及调整过程的说明
    (1)基金经理小组制定年度及分阶段的项目投资计划和组合计划:项目投资
计划应列明投资目标及其实现方式。组合计划应包括对市场的看法、基金资产中
的相关资产比重,并阐述理由;
    (2)基金经理小组将组合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批意见确定一定阶段内的投资组
合计划,并组织实施;
    (4)投资组合调整:由于市场情况的变化,公司研究部提出报告或者基金经理
小组认为现有组合需要调整的,基金经理小组可在授权范围内调整投资组合,同时
将调整结果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5)基金经理小组须定期评估现有投资组合的表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投资运作情况,其中月度、季度、半年度以及年度报告须以统一格式报告。
  
    图1:投资决策过程示意图
    2、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程序
    (1)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召集,通常每月召开1-2次会议,遇有重大事件,可
随时召开会议;
    (2)每次会议所形成的决策意见须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成员签字或
主任签发。在决策记录中应明确有无不同意见,并把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3)为支持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邀请与本决策相关的
人士列席,列席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但不参与决策;
    (4)决策委员会每过一段时间对前阶段决策意见进行必要的检讨,总结经验,
吸取教训,提高决策有效性。
    3、关于基金交易过程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各基金将独立、平等地使用公司统一的中央交易平台
。中央交易室公平、及时地处理所有投资产品的交易指令,并保护不同产品之间
的交易秘密。基金经理小组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
定,经由中央交易室统一执行交易指令。
    (十四)投资组合的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成立后的三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
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
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十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
    2、本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3、本基金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本基金不得进行房地产投资;
    5、本基金不得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7、本基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
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七、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八、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个股乃至整个行业板块的二级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国际竞争风险。随着国家开放程度的提高,各行业都面临着国际竞争,上
市公司的发展必然也受到发达国家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影响。尤其是中国加入W
TO(世界贸易组织)后市场开放程度加大,国内上市公司必然面临许多来自国外同
类企业竞争的风险;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
、技术的更新、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的流动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规避;
    (6)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
增值。
    2、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因素而影响收益水平;
    (2)由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超过一只,因此本基金在进行具体投资操作时
可能会受到其他基金投资所带来的影响(如流动性,持股上限等),尽管基金管理人
内部有严格的交易规则来避免不同基金投资的利益冲突,但无法保证完全避免该
影响的产生;
    (3)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与
转换而不断变化,尽管基金管理人保持一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储备,但若是由于
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或转换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或
转换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影响。
    3、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等。
    4、流动性风险
    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股票品种的流动性不是
很通畅,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品种的日常交易及基金的申购赎回。尽管本基
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组合的调整来减少该风险,但不能保证完全避免。
    5、特定风险
    (1)本基金以对GDP增长贡献度大及受GDP增长拉动受益度大的行业为主要投
资对象。从长期来看,资本市场和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必将反映宏观经济增长。但
因国内股票市场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可能在短期内存在上市公司行业代表性不
强、没有足够合格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供本基金投资的风险。
    (2)本基金是以宏观配置为主的平衡型基金,力求合理配置股票、债券和现金
等类属资产的比例,以尽量回避单类资产波动过大的风险,但无法完全排除判断失
误,从而加大基金资产组合的风险。
    (3)伴随我国经济周期的波动或宏观经济调控,不排除某些对GDP增长贡献度
大或受益度大的行业有中短期调整或低速增长的可能,这将使本基金投资的该行
业所属股票在短期内可能存在较大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深入研判和精心管理,积极规避以上特定风险,为基金持
有人带来稳健回报。
    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代销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
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二十、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单位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按交易所交易工作日其所在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交易所交易
工作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交易所交易工作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
    ②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
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1)、(2)、(3)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1)、(2)、(3)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4)未上市债券按成本进行估值。
    (5)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不含息成本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
(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
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和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四)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他货币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
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确认和错误处理方式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
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估值错误。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
契约中错误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七)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照本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
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二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
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成立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不
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二十二、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二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
益。
    (二)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费用及其他相关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费用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2、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4、全年合计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净收益的90%;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
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6、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分红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原始凭证
由托管人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
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契约编制并
公告招募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相关规定定期编制和发布公开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契约编
制并公告发行公告。
    (三)成立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契约编
制并公告基金成立公告。
    (四)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日内公告;
    2、半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
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的投资组合公告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
日内公告;
    4、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于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开放日的基金单位
资产净值。
    (五)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
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经理变动;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的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2、其他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
    13、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的情形;
    1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期间需要公告的情形;
    15、基金费用的调整;
    16、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
    17、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8、注册登记人变更;
    19、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20、其他重大事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等信息披露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基金的终止、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
的规定终止本基金;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清
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
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并依照下
列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剩余资产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二十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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