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551 股票简称:创元科技 公告编号:ls2004A05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25日(星期 二)上午9:00在苏州三香路120号苏州胥城大厦一楼贵宾厅召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4人,代表股份130,934,4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17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志忠主持。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兴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130,934,41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续聘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3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单位的议案》。同意 130,934,4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续聘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4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单位的议案》。同意 130,934,4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130,934,4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130,934,4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130,934,4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130,934,4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经审计确认,2003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净利润为41,674千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现提出母公司2003年利润分配方案: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4,167千元,提取10%法 定公益金4,167千元,可供股东分配利润33,340千元。2002年末未分配利润余额112,475千元(追 溯调整后)。合计可分配利润145,815千元,报告期内已按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 案分配24,173千元,剩余可分配利润121,642千元。现拟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10股1元( 含税)。按2003年末总股本241,726,394股派发现金股利24,173千元。分配后母公司未分配利润 余额为97,469千元。 8、审议通过《2003年度董事长奖励方案》。同意130,934,4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李国兴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0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5、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注:相关文件详见2003年8月12日、2003年10月24日、2004年3月25日的《证券时报》创元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ls2003A22、ls2003A24、ls2004A01、ls2004A03号临时公告以及深圳巨潮咨询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5月25日
江苏苏州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苏州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 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公司 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4年3月25日在《证券时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 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25日上午9时在苏州市三香路120号 苏州胥城大厦一楼贵宾厅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志忠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30934410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54.17%。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1、《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 100%通过; 2、《续聘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3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单位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表决权数100%通过; 3、《续聘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4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单位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表决权数100%通过; 4、《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100%通过; 5、《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100%通过; 6、《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100%通过; 7、《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100%通过; 8、《2003年度董事长奖励方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100%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办律师: 江苏苏州竹辉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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