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B 公告编号: 2004-005
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15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5人,代表股份总数18467.7547万股(其中外资 股B股2313.1243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32%;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北 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应 邀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许良飞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1、2003度董事会工作报告。18467.7547万股(其中外资股B股2313.1243万股)同意,100% 通过。 2、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18467.7547万股(其中外资股B股2313.1243万股)同意, 100%通过。 3、2003年度财务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18467.7547万股(其中外资股B股2313.1243万股) 同意,100%通过。 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元(含税),B股红利按股东大会决 议批准红利分配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所涉外汇兑人民币的中间价,由 公司将人民币兑换成港币派发。 4、续聘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4 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18467.7547万股(其中外资股B股2313.1243万股)同意,100%通过。 5、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提案。18467.7547万股(其中外资股B股2313.1243万股)同意, 100%通过。 6、公司与德国博世公司的合作项目增加注册资本的提案。因博世公司为关联方,根据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表决时博世公司不参与投票表决。17053.3547万股(其中外资 股B股898.7243万股)同意,100%通过。 7、苏州博世产品转移项目展开基建的提案。因博世公司为关联方,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该议案表决时博世公司不参与投票表决。16932.5822万股(其中外资股B股777.9518万 股)同意,120.7725万股不同意,99.29%通过。 8、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18467.7547万股(其中外资股B股2313.1243万股)同意,100% 通过。 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唐丽子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是:公司 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范意见》及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 杜")指派律师出席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4年6月15日召开的 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2004年4月14日公司董事会四届十四次会议决议、2004年5月8日公司董事会四届十五次 会议决议; 3、2004年4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大公报》的公司董事会四届 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04年5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大公报》的 公司董事会四届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根据2004年4月14日公司董事会四届十四次会议决议、2004年5月8日董事会四届十五次会 议《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未发现存在违反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金杜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股东账户登 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与会人员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人数达到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法 定人数。 三、提出新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股东没有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本次股东大会8项议案。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其他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 宁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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