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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拟对《公司章 程》进行修改,在第八章增加第四节,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做出规定。具体条款如下: 第四节 对外担保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股东的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百条 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评审,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根据《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须取 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二) 根据《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与 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 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章程》中原第一百九十七条改为第二百零五条,依此类推。本议案内容经第五 届董事会2003年12月30日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表决。
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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