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0009 证券简称:深宝安A 编号:2004-016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28日上午9:30在深圳市笋岗东 路宝安广场29楼会议室召开,股东代表和本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 到会股东和授权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22971.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约23.96%,符合《公司 法》及本集团章程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经董事局主席委托会议由董事 局常务副主席陈泰泉先生主持召开。会议审议并以记名逐项投票表决方式通过议案。 二、提案审议情况 1、《二○○三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2、《二○○三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3、《二○○三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4、《二○○三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5、《修改公司章程议案》,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6、《董事局换届选举议案》,选举陈政立、陈泰泉、陈平、徐赛波、林潭素、姜同光、 林宜恒为本集团第九届董事局成员。其中: 选举陈政立为董事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到会股东 持股数的0%;弃权0股,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0%。 选举陈泰泉为董事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到会股东 持股数的0%;弃权0股,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0%。 选举陈平为董事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到会股东持 股数的0%;弃权0股,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0%。 选举徐赛波为董事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到会股东 持股数的0%;弃权0股,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0%。 选举林潭素为董事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到会股东 持股数的0%;弃权0股,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0%。 选举姜同光为董事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到会股东 持股数的0%;弃权0股,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0%。 选举林宜恒为董事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到会股东 持股数的0%;弃权0股,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0%。 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7、《监事会换届选举议案》,选举邱仁初、龚明、戎乙强为本集团第五届监事会成员。 其中戎乙强为本集团员工选举产生的监事。 选举邱仁初为监事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到会股东 持股数的0%;弃权0股,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0%。 选举龚明为监事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到会股东持 股数的0%;弃权0股,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0%。 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8、修改《董事局议事规则》,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9、《审议更改公司经营范围议案》,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10、《审议董事、监事津贴议案》,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11、《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本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文件 2、法律意见书 3、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4、公司其他资料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