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4)仟上字008号
致:洛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委托,于6月29日指派证券从业 律师叶树华出席贵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洛阳春都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及大会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5月28日在第二届董事会2004年第二次会议上通过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同年5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 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地址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有关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独立董事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见、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等相关文件均已在《证券 时报》上刊登公告。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由董 事长刘亮主持,会议就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全部会议议题逐项进行了审议。其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两名,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会议的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股东代表资格有效,代表贵 公司股份334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875%;郑州华美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 代表公司股份60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7.5%,因未提供有效的委托手续,不具备 有效代理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股东代表为1人,代表公司股份3340万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20.875%。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如下: 1、审议《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3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2004年度续聘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财务审 计单位的议案》 7、审议《关于独立董事田仟辞职的议案》 8、审议《关于提名牛苗青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监事李永长辞职的议案》 10、审议《关于提名李冰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均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事项完全一致。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所审议的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均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 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的 3340万股股份为有效表决票,郑州华美科技有限公司的6000万股份为无效表决票。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除郑州华美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 人不具备有效代理资格外,其他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 法,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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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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