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B 公告编号: 2004-010
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8月11日上午在公司 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总数17339.1184万股 (其中外资股B股2058.6962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74%;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应邀列席会议。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致同意本公司与无锡威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无锡威孚汽车柴油系统有限 公司",生产销售博世公司许可证产品,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双方均以现金投入, 本公司出资7000万元人民币,占总股本的70%;公司注册地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授权董事会就组建"无锡威孚汽车柴油系统有限公司"中的有关具体事项作出决定。 因无锡威孚集团有限公司为关联方,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表决时 无锡威孚集团有限公司不参与投票表决。该议案5065.5034万股同意,100%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金杜")指派律师出席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04年8月11日召开的2004年度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2004年7月8日公司董事会四届十六次会议决议; 3、2004年7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大公报》的公司董事 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以及关于召开2004年度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 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根据2004年7月8日公司董事会四届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04年度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金杜律师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金杜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 与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人数达到了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投资组建"无锡威孚汽车柴油系统有限公 司"的议案。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 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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