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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孚高科:2004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4-08-12 06:44   


证券代码: 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B 公告编号: 2004-010

         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8月11日上午在公司
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总数17339.1184万股
(其中外资股B股2058.6962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74%;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应邀列席会议。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致同意本公司与无锡威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无锡威孚汽车柴油系统有限
公司",生产销售博世公司许可证产品,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双方均以现金投入,
本公司出资7000万元人民币,占总股本的70%;公司注册地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授权董事会就组建"无锡威孚汽车柴油系统有限公司"中的有关具体事项作出决定。
    因无锡威孚集团有限公司为关联方,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表决时
无锡威孚集团有限公司不参与投票表决。该议案5065.5034万股同意,100%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金杜")指派律师出席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04年8月11日召开的2004年度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2004年7月8日公司董事会四届十六次会议决议;
    3、2004年7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大公报》的公司董事
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以及关于召开2004年度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
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根据2004年7月8日公司董事会四届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04年度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金杜律师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金杜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
与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人数达到了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投资组建"无锡威孚汽车柴油系统有限公
司"的议案。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
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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