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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盛 润:诉讼事项公告
2004-08-27 06:33   

股票代码: 000030、200030   股票简称:ST盛润A、 ST盛润B 公告编号: 2004-021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从3月中旬开始陆续收到深圳福田法院民事调解书1份、深圳中院民事调解书1份、
深圳中院应诉通知书1份、深圳中院民事判决书5份、海南高院民事裁定书2份、深圳罗湖法
院应诉通知书2份、深圳罗湖法院民事判决书2份、深圳南山法院应诉通知书1份、广州铁路
运输中院民事裁定书2份、广州铁路运输中院通知书1份及广州铁路运输中院暂缓执行决定
书1份,内容如下:
    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及担保单位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见2003年12月23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
《大公报》刊登的诉讼事项公告2003-032),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
院在开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应于2004年6月30日前向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还清全部贷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相应
利息。2、本公司对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
受理费人民币26109.5元由被告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本公司承担连
带责任(已由原告交纳,被告应于2004年6月30日前付给原告)。本公司对该担保事项已计
提预计负债,不影响当期损益。
    二、因原告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于1996年6月27日向本公司提供贷款美金本金38万元,
深圳市莱英达开发有限公司为该项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由于本公司一直未能如期偿还
借款本息,深圳市莱英达开发有限公司也未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原告中国银行深圳
市分行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及深圳市莱英达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
1、判令本公司立即清偿借款本金38万美元及利息;2、判令深圳市莱英达开发有限公司对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判令本公司及深圳市莱英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
讼费用。本案于2004年2月26日开庭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1、被告本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8万美元及相应利息;2、被告深
圳市莱英达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偿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本
案受理费人民币31960元由本公司承担。本公司对该项借款已按期计提财务费用,对当期损
益无其他影响。
    三、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太阳管道
有限公司及担保单位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见2004年1月7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
大公报》刊登的诉讼事项公告2004-00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9日开庭审理,
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如下:1、被告深圳太阳管道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清偿借款本金315万美元及相应利息;2、被告本公司对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偿后,有权向深圳太阳管道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人民币
101530.89元由两被告承担。该诉讼事项已全额计提预计负债,不影响当期损益。
    四、关于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见2003年12月23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刊登的诉讼事项公告2003-032),在
深圳中院的协调下,本案达成庭外和解,当事人本公司及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双方签定了
《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内容如下:1、本公司确认欠深圳投资管理公司人民币
16579232元;2、如本公司未按时还款,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有权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处理本
公司持有的深圳嘉年印刷包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3、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处理上述
股权所得的款项如超过人民币16579232元,将依法将多余款项退回本公司,如不足,本公
司对剩余债务继续确认并尽快偿还。4、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当事人要求深圳
中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上述和解协议,深圳中院于2004年2月11日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
认。该诉讼事项只是改变了本公司的债权人,对公司财务无影响。该项股权目前并未进入
实质性的处理程序,对公司财务暂无影响,待实际发生时再进行相关财务处理。
    五、关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及担保单位深圳石化
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见2003年12月26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
公报》刊登的诉讼事项公告2003-03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6日开庭审理,
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如下:1、被告本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银行深圳分行
偿还借款本金港币2400万元及相应利息;2、被告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
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偿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6541.37元由两被
告连带承担。该诉讼事项已计提预计负债,不影响损益。本公司对该项借款已按期计提财
务费用,对当期损益无其他影响。
    六、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向深圳中院起诉深圳市仓平进出口有限公司
及担保单位本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人民币19582170.53元及人民币9855700.67元(为两份
起诉状的诉讼标的)纠纷之案件,以及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向深圳中院起
诉本公司及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口押汇融资款港币12109722元、美元
989262.70元(为一份起诉状的诉讼标的)之纠纷案件,深圳中院将以上三案合并审理(见
2003年12月23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刊登的诉讼事项公告2003-032),并依
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其中前面两案的民事判决书如下:1、被告深圳市仓平进出口有限公司
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19582170.53元及人民币9855700.67元及相应利息;2、被告本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仓平进出
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两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572.30元及人
民币71658.86元由两被告连带承担。其中后面一个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如下:1、被告本公司
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返还借款本金港币
12109722元、美元989262.70元及相应利息;2、被告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
告本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324.56元由两被告连带
承担。本公司对上述前两个诉讼事项已计提预计负债,不影响当期损益。本公司对上述第
三个诉讼事项涉及的借款已按期计提财务费用,对当期损益无其他影响。
    七、由于原告招商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于2000年1月14日向被告深圳市莱英达电器有限
公司提供贷款人民币240万元,期限7个月,利率为年息6.435%,被告本公司为以上贷款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笔贷款到期后,原告向两被告多次送达贷款催收通知书,未果。故原
告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深圳市莱英达电器有限公
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0万元及相应利息;2、被告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定于2004年4月26日开庭审理,本案如有新的进展情
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该诉讼事项已计提预计负债,不影响当期损益。
    八、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起诉深圳市广华林投资有限公司及担保单位本公司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见2002年9月18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刊登的诉讼事项公告
2003-033),深圳中院【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华林投资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
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796807.8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深圳中
院冻结了本公司在北京万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500万股股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
效法律文书,深圳中院于2004年3月15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本公司持有
北京万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500万股股权。该诉讼事项减少了本公司的投资收益。截止目
前,拍卖程序尚未完成,财务影响暂无法估计,待拍卖完成后按成交价进行财务处理。
    九、1999年9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东门支行向深圳市仓平进出口有限公司
提供贷款人民币400万元,期限10个月,利率为4.875%,本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该
笔贷款逾期未还,东门支行多次催收未果,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为:1、被告深圳市仓平进出口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相应利息;2、被告
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案于2004年6月2日开庭审理,深圳
罗湖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如下:1、被告深圳市仓平进出口有限公司应自判决书生效之
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相应利息;2、被告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深圳市仓平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450元由
被告深圳市仓平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该诉讼事项已计提预计负债,不影响当期损益。
    十、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海口市龙华支行起诉海南万达工贸集团公司及担保单位
本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一案(见2002年9月18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刊登的诉讼
事项公告2003-033),海南省高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海南省
高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本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持有的
“ST中华”发起人境内法人股700万股和“ST陕长岭”定向境内法人股43.2万股,上述股票
分别被上海步欣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高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恒永盈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受,且已经拍卖成交。海南省高院于2004年3月4日依
法作出民事裁定:解除对本公司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持有
的“ST中华”发起人境内法人股700万股和“ST陕长岭”定向境内法人股43.2万股的查封、
冻结。上述股票分别以每股0.2916元和每股0.32元的价格成交,扣除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评
估、拍卖、过户等费用,余款2061441.92元已划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海南省高院于2004年4月1日作出了民事裁定如下:1、终结海南省高院【1999】琼经重字第
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10年内,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
产可重新申请执行。该担保已预计负债,拍卖价格高于其帐面价值,产生投资收益
2061441.92元。
    十一、2001年6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向深圳市莱英达造纸有限公司提供贷
款人民币1790万元,期限为11个月,利率为月息千分之五点八五,本公司及深圳市国银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该笔贷款逾期未还,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
多次催收未果,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被告深圳市莱英达造纸
有限公司返还本金人民币1461万元及相应利息;2、被告本公司及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案定于2004年7月26日开庭审理,
本案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该诉讼事项已计提预计负债,不影响当期损
益。
    十二、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接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执指字第148号
指定执行决定书的指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于2003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申
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深圳罗湖支行、富士银行深圳分行、
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法国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
分行布吉支行田背办事处、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田背支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龙华
支行、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北京工艺进出口有限公司、招商局蛇口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本公司之间的28个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广州铁路运输中院依法作出了民事裁定书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本公司价值6亿
元的财产。并于2004年1月14日向本公司发出通知书,广州铁路运输中院已查封、冻结本公
司下列财产:1、本公司持有的ST中华发起人境内法人股11968590股及红股、配股;2、本
公司持有的在深圳市莱英达开发有限公司95%的股权、在深圳市莱英达计时工业有限公司
70%的股权、在深圳市莱英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95%的股权、在深圳市仓平进出口有限公
司95%的股权、在深圳市银坤轻纺化工有限公司80%的股权、在深圳市莱英达电器有限公
司95%的股权、在深圳市广英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0%的股权。该项股权目前并未进入实
质性的处理程序,对公司财务暂无影响,待实际发生时再进行相关财务处理。
    十三、广州铁路运输中院接受广东省高院的指定,立案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深
圳办事处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信用证合同纠纷等11个案件,广州
铁路运输中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在深圳市中院执行期间已收到执行款美元
760万元、人民币152425737.95元,申请执行标的本金已全部收回为由,请求终结执行。因
此,广州铁路运输中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如下:【1998】深中法经一初字第153、154、
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以上事项都已在
相应年度进行财务处理,对本年损益无影响。
    十四、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接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执指字第148号
指定执行决定书的指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于2003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申
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招商银行深圳罗湖支行、富士银行深圳分行、
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华商银行、法国兴业银行深圳分
行、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中国银行深圳市分
行龙华支行、深圳华力包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桂盟链条(深
圳)有限公司、宏光车料(深圳)有限公司、信隆车料(深圳)有限公司、建泰橡胶(深
圳)有限公司、广州易整车料有限公司、东莞陇亿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中
华自行车(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间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广州铁路运输中院
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股票等财产。根据广东省高院的通知及有关法律规定,广
州铁路运输中院作出了暂缓执行决定书:【2004】广铁中法执字第13、15-17、19-22、24、
25、30-43号案自2004年4月14日起至2004年10月13日暂缓执行六个月。
    该项股权目前并未进入实质性的处理程序,对公司财务暂无影响,待实际发生时再进
行相关财务处理。
    除此之外,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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