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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二OO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4-09-18 07:02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04-004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股东(股东代理人)出席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二OO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9月
17日上午九时在浙江省诸暨市店口工业区公司二楼大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为11人,代表股份40,806,8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33%,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姚新义先生主持。
    二、议案的审议、表决和决议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0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40,806,8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40,806,8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关于将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40,806,8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上述议案均已于2004年8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
站上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项振华律师现场见证,并于2004年9月
17日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
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二OO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经修订后的《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四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项振华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04年9月17日召开
的二零零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
订)(以下称"规范意见")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
法规")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提出新议案的情形、表决程序等相关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
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
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
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
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程序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
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在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04
年8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报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刊登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通知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及期限、会议地点、
审议事项、参加会议人员以及登记办法,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以
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传真等。同时,本
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即《关于200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将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亦同时在上述报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刊登。公司按规范意见有关规定对所有
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40,806,8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33% 。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2、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验证,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了经公告的全部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全部议案并进行了表决。
    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全部议案均经出席
会议且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
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项振华
                            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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