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国泰金象保本增值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4-09-18 05:02   

           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4年9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金象保
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4]140号)和《关于国泰
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4]109号)的
核准,进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但本基金可以为投资者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并由担保人提供担保。
    投资人在基金认购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获得保本保证。未持有
到期而赎回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保本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书(概要)
    第一节 绪言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发售公告或本发售公告:   指《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
                   过并与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
的《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
004年7月
                   1日起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
办法》
    《运作办法》        指2004年 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          指愿意承担本基金担保责任的机构,在本基金
的保本期
                   内,指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基金代
销机构
    代销机构         指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依据有关销
售代理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和基金相关业务的代理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华
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
及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基金管
                   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
产管理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参
加的会议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完成并符合基金合同规定条件
,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
                   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
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
间。若在
                   本基金公告的募集期内提前达到募集规模
上限,本基金
                   将停止发售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保本期:          指投资本基金的保本期限,自本基金成立之日
起三年后
                   对应日止。
    投资净额:         指投资者认购期的认购金额减去认购费用后
加计认购期
                   利息所得金额,为本基金的保本投资金额
。在保本期内赎
                   回的部分,不属于保本范围。
    可赎回金额:        指根据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计算的赎回
                   金额
    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认购期认购并持有保本期到期的,如可赎
回金额加上保
                   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
净额,基金管
                   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如可
赎回金额加上
                   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
,担保人应保
                   证向认购本基金的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
分的偿付并及
                   时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但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持有
                   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保本条

    担保:           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的保证
                   担保,担保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
期认购并持有
                   到期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
红金额低于投
                   资净额之间的差额,担保期限为基金保本
期到期日起六
                   个月止。因申购而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在本
担保之列
    《担保函》:         指担保人出具的《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
                   担保函》
    持有到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内一直持有所认
购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基金的保本期为三年,自基
金成立之日起计
                   算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事
件,此等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
及其它自然灾害、
                   疫情、紧急状态、交通意外、罢工、骚动
、暴乱及战争以及
                   政府部门的作为与不作为等事件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到期日:          本基金合同规定保本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T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
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
请购买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
求基金管理
                   人接受投资者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         由注册登记人确认的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实际数量,具
                   体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累计分红:         基金历次分红的加总
    基金间转换:        指在允许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条件下,持有本
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申请
将其持有的本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
放式基金份额
                   的行为
    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期届满时,如果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对
                   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
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金象策略增值
混合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
也将做相应修改,
                   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提前在更新的基
金招募说明书
                   中予以公告;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对
                   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被申请终止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本基
                   金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纸和互联网
                   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设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3、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1楼
    4、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5、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6、股本结构: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4%)、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4%)、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上海
爱建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
0%)、上海仪电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
    7、联系人:丁昌海
    8、联系电话:(021)50819801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本情况
    目前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四只封闭式基金,三只开放式基金,其中一只为系列基
金(包括两只子基金),其基本情况如下: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12年证券从业经历。1982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年起任国泰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年3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1999年10月起
任董事长。
    李春平,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EMBA,11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起历
任国泰证券公司行政管理部经理、延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1999年任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9年10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袁平,董事,硕士研究生。1989年起先后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国资财务
有限公司、万宝集团、上海波尔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富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
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工作,2002年1月起至今担任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资产经营部总经理。
    符学东,董事,硕士研究生,11年证券从业经历。1986年起历任国家体制改革
委员会副处长,1993年至1999年担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年起至今
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周志平,董事,本科。曾任铁道兵十一师技术员,武警江西总队后勤部助理员
、处长,北京武警总队后勤部处长,科瑞集团投行部总经理,现任浙江省国际信托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业务部负责人。
    张和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北京半导体器件二厂财务科会计主管、审计
科干部,水利电力部机关财务处主任科员,能源部机关财务处副处长,电力部机关
事务局经营财务处处长,国电中兴实业发展总公司总会计师,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明芝,董事,本科。1994年起在上海商业网点股份公司从事投资计划和资产
管理工作,1998年历任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部副经理、资产信托总部
总经理。
    董辅礽,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长期从事经济研究,研究员、中国社科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1998年起担任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
任,曾任第七、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人大财经委副主任。
    龚浩成,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1979起历任
上海财经学院副教授、教授、副院长,1984年起历任人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行长
,上海外管局副局长、局长,1992年起任上证所常务理事,1995年起任上海证券期
货学院院长。
    曹尔阶,独立董事,本科。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
公司高级顾问,中国财科所教授,清华大学、中央财大、中国金融学院兼职教授,
曾任中国投资咨询公司总经理。
    吴鹏,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著名律师,执业范围包括金融证券,北京中伦金
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北京大学客座教授,曾在日本著名律师事务所从事与
中国相关法律工作,日本西南大学讲授中国法律。
    2、监事会:
    黄明达,监事,博士研究生。曾任华东师范大学城市与区域发展研究中心讲师
,深圳龙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
金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总经理。
    李芝樑,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宣传部干事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经理,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
部经理。
    黄永明,监事,硕士研究生,9年证券从业经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管
理部副总监,1995年起任国泰证券公司行政管理部经理,1998年起历任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部、监察部、行政管理部负责人。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陈坚,副总经理,MBA,证券从业年限10年。1994年起历任国泰证券公司研发部
副总经理、总经理,1998年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何斌,副总经理,本科,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
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任职。2002年4月起至今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职,历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
    陈甦,副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后,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
司投资研究中心任研究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组合管理处副处长。
2003年3月起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历任投资总监、副总经理职务。

    丁昌海,督察员,硕士研究生,11年证券从业经历。1994年起历任国泰证券公
司证券发行部项目经理、副经理,证券投资二部和基金管理部经理,1998年起历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研究开发部总监,现任稽核监察部总监,公司督察员

    4、本基金基金经理及相关研究人员配备
    张顺太先生: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4年证券从业年限。2003年3月加入国泰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公司各封闭式及开放式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加入公司
前就职于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策略研究部从事债券研究,历任策略研究部债券研
究员、部门经理助理和部门副经理。2003年6月被《新财富》杂志评为中国最佳
债券分析师。
    为确保实现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本基金专门配备了精通基本面研究和
数量分析的研究人员协助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工作。研究开发部10人在对宏观经
济发展态势、利率走势和行业个股分析的基础上拟定投资建议;金融工程部3人
负责数量分析,根据历史模拟和风险测算的结果提出投资可行性分析。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副总经理,以及
研究开发部、固定收益部、基金管理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有
关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公司研究部门和基金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和投资计划,确
定基金资产投资策略,审批基金投资计划。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
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
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
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8)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对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
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
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
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 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按照《基金法》、《暂行办法》、《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和基
金合同,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
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
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基金法》、《暂行办法》、《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暂行办法》、《运作办法》、《试点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
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禁止行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
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
券自营业务;
    (4)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不得从事的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4)在向媒体
公布的信息或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饶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3、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始终履行诚信勤勉为投资人服务的宗
旨,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核准:前项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并及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基金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
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七)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
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
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
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
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
控制制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
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
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
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
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八)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五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
理控制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
、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下设资
格审查委员会、合规审核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等5个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
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分管领导议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
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
,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
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者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
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
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
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
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
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
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帐、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
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
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
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
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A.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
密;
     B.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
易业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风险控制
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
稽核监察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
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
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
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C.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
护、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
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D.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
,以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E.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
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
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F.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
检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
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控制委员会总体方针指
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
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
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
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
变化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5、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
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
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
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员及时向公司董事
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
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我公司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10)6659485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忻如国
    2、基金托管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成立于1912年,历史悠久,经营稳健,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客户服务处、研究发展处、托管
业务处、资产托管处、稽察监督处、综合管理处等6个职能处。中国银行上海市
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处。总行基金托管部现有员工64人,其中硕士学
历以上人员20人,约占员工总数的31.25%,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1
4人。
    3、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情况
    截止到2004年8月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兴安
等4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易方达平稳增长、嘉实成长收益、银华优势企
业、天同1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含嘉实稳健、嘉实增
长、嘉实债券)、华夏回报基金、景顺长城景系列基金(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基金
、景顺长城恒丰债券基金、景顺长城优选股票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泰
信天天收益、海富通收益增长、嘉实服务增值、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基金、
湘财荷银精选基金、华夏大盘精选基金等20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
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
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禁止行为
    (1)基金托管人不得投资于基金;
    (2)基金托管人不得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之方式保
管基金资产;
    (3)除《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运作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
产;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5)除依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和分配基金资产;
    (6)基金托管人不得擅自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不得将自有财产与基金
资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
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不得同意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用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8)基金托管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
告、定期报告;
    (9)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基金合同及其
他规定所禁止的其它任何行为。
    (三)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
    (1)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前项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
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
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
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资料,并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办理移交手续;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临时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基金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业务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中国银行建立了统一的、全方位
的全球风险管理体系,从风险的识别、度量、监测到风险控制,实现对国内外机构
包括基金托管在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性风险等的及时
、有效监控和全面管理。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是在中国银行系统的内部控制中主要体现于基金托管
业务的内部控制。其目标具体体现为:
    (1)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形成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确保基金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3)确保风险和不确定性管理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
效益,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实现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总行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稽核
部是主管中国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对包括基金托管业务在内的各项
业务进行内控管理并执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内部控制机制方面,内部控
制管理和检查评价职能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职能;业务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及时报告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内部控制制
度渗透到中国银行各个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以保证各种银
行风险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中
国银行坚持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地评估,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状况不
断完善。同时,中国银行不断整合和规范信息系统,以便为良好的内部控制提供全
面、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支持。在基金托管部门内部,坚持遵循决策系统、执行系
统和监督系统互相制衡的原则来设置。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特点,在基金托管部内
设置了独立的合规监督人员、信息事务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事务岗位和稽察监
督机构。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
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自1998年开办基金托管业务
以来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
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托管业务
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守则
》等等各项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还建立了安
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有效核对
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
托管基金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建立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
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第五节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相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详见基金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1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电话:(021)58319999
    传真:(021)58313388
    联系人:孙艳丽、陆未定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68674688
  (三)担保人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华佗路275弄1栋1号
    法定代表人:祝世寅
    电话:(021)63901008-2205
    传真:(021)63901131
    联系人:张建明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 建外SOHO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 5588
    传真:(010)5878 5599
    联系人:王建平、王恩顺
    经办律师:王建平、王恩顺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邮编: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邮编:200021)
    法人代表:吴港平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 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丹 谢骞
    第六节 保本
    (一)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认购并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
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到期
选择,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认购并持有到期,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
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
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担
保人履行保证担保义务。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
用本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保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持有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
    (1)基金赎回;
    (2)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
    其在认购期的投资净额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期到期日保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保本期间的累
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净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认购而在保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
)前赎回的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认购而在保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
)前进行基金间转换的基金份额;
    5、在保本期内,保本基金因发生基金合同所规定的终止情形;
    6、在保本期内,保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且担保人不同意为新任基金管理人
承担担保责任;
    7、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保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
任。
    第七节 担保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由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作为担保人。
    担保人简介: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
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15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华佗路275弄1
栋1号,注册资本为50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祝世寅。截至2003年12月31日,公
司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为176.9亿元和91.4亿元人民币,2003年的税后利润为1.3
亿元。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范围:1、信用担保,2、企业贷款担保,3、
高新技术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4、个人住房、消费信贷贷款担
保,5、涉外担保、联保、分保,6、抵押物处理,7、资产受托管理,8、企业重组、
转让、收购、兼并、托管的策划与咨询,9、实业项目投资,10、经济信息和企业
资信咨询
    (二)担保人出具《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以下简称
“《担保函》”),全文详见第二十节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持有人认购基金份额
的行为视为同意该担保函的约定。担保的性质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
范围为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认购并持有到期时可赎回金额加上
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的差额;担保期限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
起六个月止。
    (三)保本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
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上述情形及具体处理
方法。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保证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
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
本基金担保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
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人责任。
    (五)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在有关处理办法落实之前,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
人责任。
    (六)除(四)所指的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
担保人承担的情况以及《担保函》中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
责任。
    (七)保本期届满时,如果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担保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担保责任。
    (八)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
中列支。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
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4]140号)和《关于国泰金象保本增值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4]109号)的核准,进行募
集。
    (一)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若在本基金公告的募
集期内提前达到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将停止发售。
    2、销售方式和场所: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
    3、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四)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在认购期间募集规模达到上限时,次
日基金管理人将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对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五)认购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
公告。
    (六)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它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
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七) 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有效认购的资金一旦交付,撤
销申请不予接受。
    2、 确认: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工作日
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至日后二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3、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发售公告。
    (八)认购的数额约定
    代销网点的每个基金账户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网点的每个
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九)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认购人所有。
    (十)有关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面值:1.00元
    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50万元        1.0%
    50万元 ≤ 认购金额< 200万元   0.8%
    200万元 ≤ 认购金额< 1000万元  0.4%
    认购金额≥ 1000万元       0.1%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率
    投资净额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 认购期利息
    认购份额 = 投资净额 / 基金份额面值
    投资净额为投资者认购期的认购金额减去认购费用后加计认购期利息所得金
额,为本基金的保本投资金额。在保本期内赎回的部分,不属于保本范围。
    认购费用将用于支付发行期间审计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
推广等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成立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设立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有关规定,并具
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
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基金成立。
    (二)基金设立失败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
抗力,则基金设立失败,不得成立。
    2、本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和债务,将已募集资
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
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
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2、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代销机构。
    3、本基金管理人将适时调整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并及时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
    本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本基金成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内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
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到其办理业务的
销售机构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投资者申购申请被销售机构受理后,销售机构负责将
投资者申购款项全额扣减。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
项自T日起7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
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首次申购
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含申购费),已在任一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
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
额,若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则赎回
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基金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基金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申请根据后进先出的标准进行受理。
    3、T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总资产-总负债)/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费与赎回费用
    1、本基金根据申购的不同,以及每次申购金额的大小,采用比例费率收取申
购费,若投资人在一天之内有多笔申购或每次同时有多笔申购,则适用费率按不同
的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申购: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列示如下:
    申购金额< 50万元         1.5%
    50万元 ≤ 申购金额< 200万元   1.2%
    200万元 ≤ 申购金额< 1000万元  0.6%
    申购金额≥ 1000万元       0.1%
    2、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剩余部
分全部进基金资产,归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本基
金到期前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的增加而递减(保本期到期日赎回费率为零)。赎回
费率列示如下:
    持有期≤1年(含)    1.8%
    1年<持有期≤2年(含)  1.0%
    2年<持有期<3年    0.5%
    保本期到期日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
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
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针对本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基金的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
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
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取消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
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在本基金保本期结束时,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二)投资理念
    价格终将反映价值。
    (三)投资范围与比例
    本基金为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
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60%,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
urance)技术和基于期权的组合保险(OBPI,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
)技术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定量化的资产类属配置达到本金安全。用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现金净流入来冲抵风险资产组合潜在的最大亏损,并通过投资
可转债及股票等风险资产来获得资本利得。
    本基金的主体保本技术为CPPI技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CPPI技术主要用来
确定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而OBPI技术主要运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它是
建立在CPPI技术基础之上的必要补充。
    1、CPPI策略
    在CPPI策略下,保本基金资产按风险收益不同划分为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
安全资产是指在保本期末有确定现金流、初始本金相对安全的资产,比如在保本
期内到期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与保本期限基本匹配的各种国债、金融债和高信用
等级的企业债等)。风险资产指股票、可转债和剩余期限长于保本期的债券。安
全资产投资,在CPPI机制中起保本的功能;而风险资产投资则用来获取与股票市
场相关联的较高收益。
    保本基金资产在风险资产分配上,风险资产投资额度不超过[放大倍数×(基
金资产净值-价值底线)]的金额。当基金资产净值增加时,提高风险资产投资比
重;当基金资产净值减少时,降低风险资产投资比重幅度;当基金资产净值接触
价值底线时,基金完全投资于安全资产。这个价值底线(Floor)按照国债等无风险
收益率随时间增长,到期增至允诺的保本金额。基金资产净值高出价值底线的部
分亦称安全垫(Cushion)。
    通过对远期利率、极端市场价格等参数的预测,计算风险资产组合中不同类
属资产可能发生的最大亏损,据此得到不同类属资产的可放大倍数。根据风险资
产投资的盈亏状况,动态调整各大类资产的权重。在保证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
不超过安全资产的潜在收益与基金前期收益并扣除相关费用后(此时值即安全垫
)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
    CPPI策略的投资步骤:
    第一步,根据本基金三年保本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价值(本金)和合理的折现
率设定当前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数量,即投资组合的价值底线;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额,该数值等于安全垫;
    第三步,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如股票、可转
债),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投资于保本资产以在期末实现最
低目标价值。
    (1)资产组合比例的调整频度
    在CPPI策略中,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在一定时间内是保持恒定的。在放大倍数
恒定,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市值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就需要对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
的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要保持安全垫放大倍数的恒定,则需要根据投资组合市值
的变化随时调整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比例,但是,这将给基金带来较高的交易费
用和冲击成本。
    本基金为降低资产组合比例调整可能造成的交易费用与冲击成本,将设立调
整阀值(即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比例变化所能接受的容忍值),根据调整阀值来
确定调整的最佳时点,以降低交易费用。调整阀值的大小将根据风险资产的质量
、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现有组合预期波动率的大小等来具体设定。当风险资产投资
损益接近调整阀值时,进行资产组合比例的相应调整。
    (2)放大倍数的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安全垫放大倍数不能过高,过高则可能出现需减持股票时,由
于流动性不足而使股票损失超过安全垫。同时,安全垫放大倍数又不能过低,过低
则风险资产数量不足,降低基金的潜在收益。
    为保证本基金能够实现“恒定比例”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结合我国股票市
场的风险特征,为降低基金受到股票市场可能出现的剧烈波动的影响,本基金对安
全垫的中长期放大倍数进行定期调整,调整的时间间隔将比日常安全资产与风险
资产比例调整的时间间隔长。根据对股票市场中长期发展趋势的判断决定放大倍
数的调整,可以获取更为稳健的投资收益。
    2、OBPI策略
    通常情况下,OBPI策略是指在构建股票组合的同时,买入和股票组合相对应的
看跌期权,在保本期到期时,如组合中股票价格上涨,则放弃行使期权,享受股票上
涨带来的收益,如保本期到期时组合中股票价格下跌,则行使期权,以看跌期权的
收益来弥补股票下跌所带来的损失,来达到组合保本增值的目的。
    由于我国还没有可供交易的看跌期权,股票+看跌期权的保本策略一时难以
实现,所以本基金在以期权实现组合保值、增值的原理的基础上,对OBPI策略进行
了改良,以可转债所隐含的看涨期权代替股票组合和与股票组合相对应的看跌期
权,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在正股价格高于转换价格时,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和
正股的价格有很强的相关性,而当正股价格低于转换价格时,可转债又表现出债券
的价格特征,所以,可转债可拆分成一个公司债券和一个看涨期权,本基金利用这
一特性,通过可转债投资实现OBPI策略的保本增值。
    本基金运用国际普遍使用的二叉树模型计算可转债所含期权的价值。结合该
可转债的债券价值对可转债进行相对价值评估,根据本溢价率排序和行业资金配
置情况确定最终的可转债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组合(不含可转债)根据投资策略不同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
分采取被动式的资产负债管理策略,并以其现金净流入冲抵可转债组合可能发生
的亏损。另一部分采取积极的债券投资策略。
    被动式组合主要采取资产负债管理策略,将保本期的投资者赎回视作基金的
负债,在构建被动式债券组合时使这部分资产的修正久期与保本期的修正久期相
匹配,兼顾市场流动性。该组合在其他基金资产不发生流动性问题的情况下,以持
有为主,且不排除在极端情况下转为现金。通过资产与负债的久期匹配,债券组合
可以规避利率风险。为随时规避利率风险,被动式债券组合将随时动态调整个券
比例。调整频率兼顾交易成本以及实际久期与目标久期的偏离度。
    积极投资的债券组合采取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的策略,结合中短期的
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通过债券置换和收益率曲线配置等
方法,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在未来金融衍生工具不断丰富的情况下,通
过投资开放式回购、国债期货、利率期货等品种,扩大收益,规避风险。
    4、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方面,把握可转债与股票之间出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谨慎参与
一级市场股票首发和增发,以获得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利润。在构造股票组合时
,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通过组合管理有效规避个股
的非系统性风险,通过行业精选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及相应比例,通过个股选择
,挖掘具有突出成长潜力且被当前市场低估的上市公司。
    (五)资产配置
    在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配置上,通过对远期利率、极端市场价格等参数的
预测,计算风险资产组合中不同类属资产可能发生的最大亏损,据此得到不同类属
资产的可放大倍数。根据风险资产投资的盈亏状况,动态调整风险资产和安全资
产的权重。
    (六)选券标准
    1、安全资产选择标准:
    (1)个券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
    (2)组合有效久期小于保本期有效久期;
    (3)在组合保本期内有稳定现金流。
    2、风险资产选择标准:
    (1)债券选择标准:
    1)个券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
    2)相同剩余期限中到期收益率较高的;
    3)有较好流动性(日成交量大、买卖价差小);
    4)通过二叉树模型估算所含期权被市场低估的可转债;
    5)可转债具有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或者资产抵押。
    (2)股票选择标准
    1)建立以行业基本面、上市公司基本面、行业二级市场相对投资价值、分析
师建议等因素为基础的多因素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对各行业的超额收益潜力进行
打分和排序,初步确定当期拟进行投资的优势行业;
    2)建立成长企业甄别模型,选出优势行业中具有可持续成长性的上市公司;
    3)建立成长企业相对定价模型,对潜力公司进行相对价值评估,根据相对价值
排序确定股票投资组合的初选方案;
    4)对初选股票组合中上市公司的财务结构、市场表现进行细致分析,结合上
市公司调研等手段确定最终的股票组合。
    (七)业绩比较基准
    以与保本期同期限的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
    (八)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60%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循
的比例限制的,从其规定。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成立后的三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暂时未能达到或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比例限制的要求。
    (九)投资决策过程
    投资决策过程见图1所示。
    1、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利率走势、政策变化;
    (3)股票市场走势、行业分析和上市(包括拟上市、发债)公司基本面研究。
    2、关于投资组合构建及调整过程的说明
    (1)基金经理小组制定年度及分阶段的项目投资计划和组合计划:项目投资
计划应列明投资目标及其实现方式。组合计划应包括对市场的看法、基金资产中
的相关资产比重,并阐述理由;
    (2)基金经理小组将组合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批意见确定一定阶段内的投资组
合计划,并组织实施;
    (4)投资组合调整:由于市场情况的变化,公司研究部提出报告或者基金经理
小组认为现有组合需要调整的,基金经理小组可在授权范围内调整投资组合,同时
将调整结果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5)基金经理小组须定期评估现有投资组合的表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投资运作情况,其中月度、季度、半年度以及年度报告须以统一格式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程序
    (1)由总经理召集,通常每月召开1-2次会议,遇有重大事件,可随时召开会议

    (2)每次会议所形成的决策意见须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成员签字或
总经理签发。在决策记录中应明确有无不同意见,并把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3)为支持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邀请与本决策相关的
人士列席,列席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但不参与决策;
    (4)决策委员会每过一段时间对前阶段决策意见进行必要的检讨,总结经验,
吸取教训,提高决策有效性。
    4、关于交易过程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各基金将独立、平等地使用公司统一的中央交易平台
。中央交易室公平、及时地处理所有投资产品的交易指令,并保护不同产品之间
的交易秘密。基金经理小组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
定,经由中央交易室统一下达交易指令。
    5、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
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基金财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
理运用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根据相关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开设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除依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
    (1)上市股票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1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
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2)、(3)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款第(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4)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价进行估值;
    (5)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不含息成本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
(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并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及其他货币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
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 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将按
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新
的或扩大的损失由未及时更正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订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七)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项中的第(4)项条款、第2项中的第(6)项条款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
项目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至多分
配四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全年合计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年度已实现净收益的90%;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的,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2%的年费率计算,具
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五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
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须在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
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
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原始凭证
由托管行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按规定须
公开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的媒体公告。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1、基金招
募说明书;2、基金合同;3、基金托管协议;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5、基金募
集情况;6、基金合同生效公告;7、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8、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10、临时报告;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澄清公告;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净值公告及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1、半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2、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日内公告。
    3、季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公告。
    4、基金净值公告: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后,每
开放日公布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另外,基金管理人
还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5、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并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于每6个月结束后45日内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公告时
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
的最后一日。
    (二)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人;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或首次招募的招募说明书、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
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
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
前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
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
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
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起步,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
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
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另
外,固定收益证券相对于股票而言,市场的流动性较低,从而使投资者在买卖证券
时,较难获得合理的价格或者要付出更高的费用。对于个别证券,买入价与卖出价
之间的价差是反映流动性的重要指标。
    (四)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采用恒定比例的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但其中的
一个重要假定是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
适时的、连续的调整,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速下跌这两方
面的原因影响到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保本功能,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投资
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五)担保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担保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期到期日不能
偿付本金,由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
管理人,而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
损或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或在保本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担保能力或
保本期到期日担保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
行担保责任。
    (六)未知价风险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内的前十个工作日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提前做出到期选择,处理方式包括赎回、基金间转换和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象
策略增值混合基金”。持有人提出申请到保本期到期基金资产净值将受证券市场
的影响而有所波动,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未知价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节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
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清算
    (一)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
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运作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国泰金
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
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
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最低收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
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
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8)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对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
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
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
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 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按照《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运作办法》和基
金合同,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
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 除依据《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运作办法》和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运作办法》和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
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持有基金资产,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
理基金事务;
    (2)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
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制度,确
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
立,保证其托管的本基金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之间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
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
,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基金法》、《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基金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存款帐户等基
金资产帐户;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及时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
交割及执行,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信托法》、《暂行办法》、《试
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
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按规定出具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情况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2)负责基金认购和赎回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
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16)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
,或者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8)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
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9)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的完整记录等15年以上,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20)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1)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分红和赎回款
项;
    (22)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4)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
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据《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8)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8)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决定终止基金;
    8、与其它基金合并;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或不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按照《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
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
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
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四、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
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自核准或备案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
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
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五、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存放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可通过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网站查询。
    六、担保函(附件)
    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
    致: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担保函由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具,其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
浦东大道637号。
    本担保函为认购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下简称“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订
立,在符合本担保函的规定下,每一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有效地享有本担保函的
利益。
    《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约定了“保本”条款(详见基金合同),为保障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担保
人愿就该保本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担保函词语或简称含义与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一致

    (一)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为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
分红金额,低于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净额的差额部分。
    持有到期是指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内一直持有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赎回的部分不在担保范
围之内。
    (二)担保期间
    自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担保方式
    在担保期间,本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担保责任的履行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果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
计分红金额,低于认购保本基金时的投资净额,本担保人应对上述差额部分承担偿
付责任,即向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上述差额部分并保证及时清偿。
    (五)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保本期内的累
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净额;
    (2)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3)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认购而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包括到
期日)前赎回的基金份额;
    (4)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认购而在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
日)前进行基金间转换的基金份额;
    (5)在保本期内,本基金因发生基金合同所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6)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且担保人不同意为新任基金管理人承
担保证义务;
    (7)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保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本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
义务;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
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担保函出具并生效日之后出现的,使一方义务全部或
部份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
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疫情、紧急状态、交通意外、罢
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与不作为等事件。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担保函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七)生效
    本担保函自担保人签署之日起成立,并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鉴于《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于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成立之前,以下内容以原签署的文本为准。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1楼
    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
    注册资本: 1.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注册资本: 1421亿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险箱服务;居民储蓄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
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
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
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暂行办法》、《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
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暂行办法》、《运作
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暂行办法》、《
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
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
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
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
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暂行办法》、《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
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
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暂行办法》、《
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
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
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
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
、《信托法》、《暂行办法》、《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
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
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
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
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信托法》、《暂行办法》、《运作办法》、《试
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
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
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
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
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
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
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除依据《基金法》、《信托法》、《暂行办法》、《运作办法》、《试
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
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基金银行账
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
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
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
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
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七)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并在盖
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相应的基金托管人。该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
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
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
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季度公告一次,在该等期间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天内公告。半年度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
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中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该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为基金托管
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应
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
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
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见第二十节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三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见第二十节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四节 保本期到期
    (一)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期届满时,如果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
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提前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公告;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被申请终止。
    (二)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
    (1) 赎回;
    (2) 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销售的其他基金;
    (3) 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
    其在认购期的投资净额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份额选择上述三种方式之一,也可以部
分选择赎回、基金间转换或者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
    3、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在认购期认购的基金
份额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间转换费用、转
为变更后的“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的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在
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选择赎回及基金间转换时,需分别支付赎回费用和基金转
换费用,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时,无需再支付申购费
用。基金转换费用以实际公告为准。
    4、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为持有人选择
了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
    (三)保本期到期选择的时间约定
    1、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内的前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需
提前作出到期选择,其选择将作为持有人的正式申请。并且申请一旦提交,更改的
申请将不予接受。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二十个工作日(包括到期日)将不再接受投资者的到期选
择申请。
    (四)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在认购期间认购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无论选择赎回、转换
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
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投资者选择赎回,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
资净额,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清偿。
    3、若投资者选择基金间转换,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
于其投资净额,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
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出金额。
    4、若投资者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而可赎回金
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
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为变更后
的“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的申购金额。
    (五)保本期到期的申购规则
    投资者在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二十个工作日(包括到期日)的申购申请办法将
以具体公告规定为准。
    (六)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资产的形成
    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的申购资金将转换为折算的基
金份额:
    1、如果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其
投资净额,则按可赎回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的申购
金额,并折算为基金份额;如果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
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则按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转为变更后的“国
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的申购金额,并折算为基金份额。
    2、如果持有人在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象策略
增值混合基金”,则按可赎回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
的申购金额,并折算为基金份额。
    3、变更后的“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
    (七)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1、基金管理人在首次招募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上述规则。
    2、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上述规则,并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3、在保本期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八)保本期到期的保证赔付
    1、在可能发生保证赔付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期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
向担保人提交书面通知,估算担保人可能承担的保证赔付金额;为便于操作,担保
人应将可能承担的赔付款项在保本期到期前十个工作日一次性足额划入基金管理
人指定账户,供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2、在发生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用已收到的
担保人的赔付款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第二十五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
务项目。
    (一)资料寄送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
寄送以下资料:
    1、帐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的一个月内向投资者寄送帐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2、基金投资人对帐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帐单与年度对帐单。季度对帐单每季度提供,
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若投资者在季度期内
无交易发生,基金注册登记人不邮寄该季度对帐单,年度对帐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
个月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帐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  (021)68674688
    传真:(021)50372716
    2、互联网站
    http://www.gtfund.com
    第二十六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第二十七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第二十八节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担保人的基本资料;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Copyright©2001 Shenzhen Securities Information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