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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4 证券简称:沙河股份 公告编号:2004-048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1月3日上午9时30 分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商城七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大会的股东和授权代表共2名,代 表股份35,937,451股,占公司总股本89,646,750股的40.09%,股份公司的部分董事、监 事出席了会议,律师亦出席了会议。本次大会的各项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吕华先生主持 。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会议提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一)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买断沙河集团在世纪村二、三期项目中剩余权益事项的 议案。 此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方沙河集团回避表决。以10,119,187股同意(占非关联方 股东所持总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增加"(二十)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50%的公司主营业务项目投资由董事会批准实施。超出上述董事会批准权限的投资项目, 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能实施。" 以35,937,45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总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 弃权,审议通过。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了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王欣乐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王欣乐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沙河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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