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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深长城A 公告编号:2004-30号)
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有股权转让审批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5月8日,本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深圳建设投资控股公司通知,深圳建设投 资控股公司于2004年4月30日晚7时与江西联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泰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就本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事宜在深圳市正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事项 之详细情况见深长城A2004-10号公告。(刊登于2004年5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和 《证券时报》上) 2004年11月11日,本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4] 991号文《关于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现将该 批复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同意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将所持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长城")6704.9651万股国家股分别转让给江西联泰实业有限公司、深 圳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本次股份转让后,深长城总股本仍为23946.304万股,其中:深圳市建设投资 控股公司持有8333.3496万股,占总股本的34.8%,股份性质为国家股。江西联泰实业 有限公司持有4479.5872万股,占总股本的18.71%;深圳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持有2225.3779万股,占总股本的9.29%,以上股份属非国有股。 3、每股转让价格应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的基础上,以深长城股票的每股净资产、 净资产收益率和市场表现等因素合理确定。 4、请国有股东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有关规 定,正确行使股权,维护国有股权益,及时收缴国有股转让收入并严格按转让收入使用 计划用于改制企业员工身份转换的经济补偿。 5、该批复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及时 披露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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