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00935 证券简称:阳晨B股 编号:临2004-009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1月23日上午9 时30分在上海青松城黄山厅举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 5人,代表股份133148119股,占公司总股份222360000股的59.88%, 占公司登记 股份的比例为: 100%,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祝 世寅先生主持。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 过了如下决议: 议案1 ( 审议关于收购上海友联竹园第一污水处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85%股权的 议案 )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133148119股,意见如下: 同意: 133148119 占100.0000% 反对: 0 占0.0000% 弃权: 0 占0.0000% 议案2 (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133148119股,意见如下: 同意: 133148119 占100.0000% 反对: 0 占0.0000% 弃权: 0 占0.0000% 议案3 (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的议案 )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133148119股,意见如下: 同意: 133148119 占100.0000% 反对: 0 占0.0000% 弃权: 0 占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林琳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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