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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1、200011 股票简称:ST深物业 ST物业B 编号:2004-17号
关于农行诉本公司金田借款担保案执行法院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一、农行诉本公司金田担保案执行法院的变更情况 本公司日前收到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2004】汕中法执二字 第82号),主要内容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7日作出的(2004)粤高 法执指字第117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决定由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 行国贸支行诉本公司为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公司")借款提 供担保案,原执行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销案处理。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在2002年报、2003年报中披露过"国贸农行诉金田担保案件"。 1997年金田公司向农行深圳分行国贸支行(下称"国贸农行")贷款人民币600万 元,金田公司到期未偿还贷款,国贸农行起诉金田公司及担保人本公司。2000年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金田公司偿还本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深圳中院 应国贸农行申请查封了公司拥有的川投长钢法人股。公司已查找到金田公司相应数额的 财产提供给国贸农行(已由深圳中院查封)。农行同意暂不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法院的变更对本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暂未造成重大影响。 四、相关事项 公司共计为金田公司提供两笔总额为人民币6,500万元的借款担保,除金田向农行深 圳分行国贸支行借款600万元外,另一笔为金田向交行长春分行借款5900万元。 本公司为金田向长春交行借款5900万元提供担保的最新情况详见2004年12月8日在 指定媒体发布之董事会公告。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04】汕中法执二字第82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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