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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4 证券简称:沙河股份 公告编号:2004-054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四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四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2月17日上午9 时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商城七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 吕华董事长主持会议。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授权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5,937,451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89,646,750股的40.09%。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2人,代表股份35,937,451股,流通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 三、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会议提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 议: (一) 审议并通过了提名郭元先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以35,937,45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35,937,45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流通股股东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了提名吴功成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以35,937,45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35,937,45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流通股股东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了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陆林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四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陆林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沙河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四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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