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0011、200011 股票简称:ST深物业 ST物业B 编号:2004-18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黄福明案件终审裁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一、黄福明案件终审裁定情况 本公司日前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03】粤高法立民终字 第63号):驳回香港居民黄福明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 深中法经二初字第88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是终审裁定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至此,香港居民黄福明起诉本公司要求赔偿3000多万港币和2万元人 民币及利息的诉讼已被法院全部驳回。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在2001年8月18日临时公告、2001年报、2002年报以及2003年1月29日临时 公告、2003年度报告中披露过"黄福明"案的有关情况。2003年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出"(2001)深中法经二字第88号"民事裁定书,一审驳回黄福明要求本公司支付欠款 港币10,516,019元及利息22,283,110.81元、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51,933.11元的诉 讼请求。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结果对本公司经营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0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3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