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竞争力优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4-12-30 05:24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9号文核准,核
准日期为2004年11月23日;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5、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摘要
    基金名称: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9号
    投资目标:本基金采取适度主动资产配置和积极主动精选证券的投资策略,
对基金投资风险的控制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评估”的风险控制程序
,运用华富PMC选股系统,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理念:把握竞争优势,投资卓越企业。
    业绩比较基准:60%×中信标普300指数+35%×中信全债指数+5%×同业存
款利率。
    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5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
的20%,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募集规模: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规模上限
    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售对象: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售方式: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
行及其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
办理申购、赎回。
    费率水平: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
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盛群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许慧、徐晨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9%、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27%、中国
华源集团有限公司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盛群先生,董事长,1964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银行部高级经理,深圳营业二部总经理,长春业务部总经理,吉林业务部总经理,资
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二部副总经理;安徽省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汪永平先生,董事,1946年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安徽省地震预报中
心一室副主任、主任;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科技处副处长、计算中心副主任;安
徽省证券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现任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钱正先生,董事,1953年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合肥市轻工局
干部;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科长;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安
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党组书记。现任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主任,安徽省
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同国先生,董事,1964年生,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历任合肥市国有资产管
理处业务一科科长、副处长;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暨合肥市国有资产管
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合肥百货大楼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合肥市产权
交易中心主任,合肥市技术产权交易所董事长,合肥市资产评估协会会长。现任合
肥兴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合肥
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1953年生,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中
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
信息部经理、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特区证券公
司(现巨田证券)高级顾问。现任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中国社会科学
院金融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肖厚发先生,独立董事,1965年生,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
级会计师。历任安徽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香港浩华(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现任安徽华
普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评委会委员,安徽省高级审计评委
会委员。
    汪明照先生,独立董事,1944年生,本科学历,高级法官,历任安徽肥东县人民
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现任安徽承义应用法学
研究所所长、安徽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安徽省法学会常务理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叶斌先生,监事,1959年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大学教师;安徽
省政治协商委员会办公厅秘书;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现任
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副主任,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秦震先生,监事,1966年生,本科学历,先后供职于合肥市财会中专学校教务处
;合肥市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财务处、信贷部;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处综合科
、业务二科;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工业科。现在合肥兴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
资发展部工作。
    陈大毅先生,监事,1972年生,本科学历,先后供职于安徽省证券公司上海自忠
路营业部、徐家汇路营业部;华安证券上海总部,华安证券网络经纪公司(筹)。
现任职于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
    3、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周志德先生,公司总经理,1964年生,工学硕士,中欧国际管理商学院在读EMB
A。曾在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任职。93年起历任安徽省证券交易中心工程部
总经理、华安证券金寨路营业部总经理。
    冯宇辉先生,公司副总经理,1969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华财务会计咨询
公司评估师、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助理业务董事、资产管理部基金
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二部基金经理、安徽省证券公司资产
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刘庆年先生,督察长,1955年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解放军某部排长、指导
员,副营职干部,合肥市财政局任党组秘书、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副局长、
合肥市财政证券公司经理,国元证券寿春路第二营业部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简介
    黄卓立先生,拟任基金经理,1973年生,经济学硕士,经济学博士研究生。199
8年起在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二部从事投资工作,2000年起任安徽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华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
经理、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基金投资部经理组成,督察长、基金经理列席投资决
策委员会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防
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 投资于其它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财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
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的除外;
    (6) 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 将基金财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
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
制体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
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事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 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的
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
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投
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用于
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
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
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
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 合规审查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对公司风险控制的决
策和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具体职责包括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定期对公司风
险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和
评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各项
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督察长等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业务制度的情况
进行审查和监督;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资决
策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行为进
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 督察长: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如无特殊情况,可列席
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
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
长;
    (4) 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
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
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核公司的风
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监控与管理;
    (5) 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
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
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
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 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
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
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渗
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信和
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
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和评
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和基金
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基
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合理分工,让所
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制中的地位和责任
。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
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
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 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和自
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能对基金
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和报告等工
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
的解决;
    (3) 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和
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识别、
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强调新的法
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新颁布的法律
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核部的内控人员和
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时跟踪、全面收集
、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黄秀莲
    联系电话:010-67597646
    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自成立以来,始终以支持国民
经济发展为己任,伴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自身实力不断壮大。目前,中国建
设银行经营着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的各项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业务品种
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截止到2003
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35,542.79亿元,所有者权益1,862.80亿元,实
现税前利润4.50亿元。自成立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盈利。中
国建设银行拥有遍布境内外的16,472个营业性分支机构,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
、快捷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
、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7个职能处
室,在北京、上海、深圳、辽宁分行设立4个基金托管分部。现有员工50余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先周,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行长办公室、国际业务部
并担任领导工作,全面熟悉建设银行整体业务运作管理,对建设银行国际业务和机
构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罗中涛,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
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
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计划部、
筹资部、国际业务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计划、个人银行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
领导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
、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共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
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
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
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共12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基金财产规模达495.94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
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各基金的投资运作,并主要采用技术系统监督和人工监
督相结合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
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
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人
工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及费用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无误后再进行划款并记入各基金会计账目。
    每双月定期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监督情况,分别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
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的
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联系人:孙曦东
    咨询电话:021-38834699
    传真:021-68887997
    网址:www.hf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联系人:曲华蕊
    电话:010-67597179
    电话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n
    (2) 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王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59或拨打各城市分行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3)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汪永平
    联系电话:0551-5161666
    联系人:唐泳
    公司网址:www.huaans.com.cn
    (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21-62568800-3019
    传真:021-62569651
    联系人:盛云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5)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张琦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16770
    网址:www.ebscn.com
    (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热线:020-87555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gf.com.cn
    (7)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联系电话:0791-6289771
    传真电话:0791-6289395
    联系人:万齐志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芮敏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址: www.gtja.com
    (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0)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721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袁红彬
    客户服务热线:025-845798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11)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咨询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2)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187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55
    公司网址:www.lhzq.com
    (1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电话:0755-82262888-3617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苗永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pa18.com
    (1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杜颖灏
    客户服务热线:021-68865020
    公司网址:www.xcsc.com
    (1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125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6)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客户服务热线:010-68016655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大毅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其他同上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24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24楼
    法定代表人:颜学海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冯加庆
    经办律师:颜学海、冯加庆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昆山路14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山路146号
    法人代表:沈钰文
    电话:021-62191219-392
    传真:021-63243522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陆永炜,徐艳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9号文核准,核准日
期为2004年11月23日。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五)募集期限
    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请投资人就基金份额
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自2005年1月4日到2005年2月4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基金销售机构在当地的
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达到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
可宣布成立。如果未达到前述成立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间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成
立条件并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人就基金份额发售和认
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及
其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城市(或网点)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和代销机构在当地发布的公告。
    (八)预定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九)基金份额的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
    (十)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认购价格=基金份额面值+单位基金份额认购费
    (十一)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0%,具体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设某投资人在基金成立前三十天认购基金,认购金额10,000元,若认购
利息为10元,对应费率为1.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 =10,000×1.0%=1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00=9,900元
    认购份额=(9,900+10)÷1.00=9,910份
    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9,910份基金份额。
    (十三)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自2005年1月4日到2005年2月4日,基金投资人可到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及其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需开立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
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行期内基
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在发行期间,基金投资人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
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2)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在募集
期内不允许撤销;
    (3) 投资人T日的认购申请,销售网点核查后当场受理并出具认购业务受理单
据。投资人可根据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查询认购接受结果,并可于基金成立后在
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取得认购份额确认书或查询认购份
额确认信息。
    4、认购的限额
    (1) 代销网点基金投资人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
加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超过最低
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2) 募集期间不设置基金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自T+2日起计算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基金投资人认购金
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人所有,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十五)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1、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始发售,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
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
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4、在基金合同生效前,认购资金利息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份额募集期结束后
三十日内退还投资人;
    3、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
者赎回,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联系人:孙曦东
    咨询电话:021-38834699
    传真:021-68887997
    网址:www.hf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联系人:曲华蕊
    电话:010-67597179
    电话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n
    (2) 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王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59或拨打各城市分行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3) 其他代销机构(同上)
    2、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条件成熟时,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
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
告。
    2、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接受申购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接受赎回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三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
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10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基金管
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相关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基金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
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500份,基金账户余额不
得低于500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500份,应一次性
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
的账户余额少于5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
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内书面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基金销售机构如允许基金投资人
进行预约或其他形式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其申请的处理方式按有关业务规定进行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付申购
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一般情况下,投资人可在T+2日及之后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将基金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
款项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基金投资人赎回款按有关规定自成交确认日起在T+7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招募说明书有关条款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基金投资
人以及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
低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和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份额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 申购份数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不同申购金额的申购份数计算
    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元,3,000,000元
,50,000,000元,则
    3、赎回金额
    (1)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
%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按持有时间的长短分为四档,最高不超过0.5%,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2) 赎回金额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投资人赎回10,000份,则: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
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
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份额申购时,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二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
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份额赎回时,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
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资产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
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
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
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
公告;
    (4) 基金连续二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
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
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适度主动资产配置和积极主动精选证券的投资策略,对基金投资
风险的控制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评估”的风险控制程序,运用华富
PMC选股系统,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属于主动投资型基金。本基金管理人相信:在新兴市场,存在大量潜
在的投资机会可供挖掘,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
    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管理人相信,企业的基本面变化是驱动股价的最主要因
素,而竞争优势又将决定企业基本面的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华富PMC选股系
统,对行业及企业的竞争格局进行系统的分析和实地调研,投资于行业内具有竞争
力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力争将中国经济增长最大限度地转换为基金财产的长
期稳定增值。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定量分析方法,从市场失衡中把握投资机会,
力争实现稳定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界定为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它投资品种。
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债券投资的主要
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回购、短期票据和可转换债。现金资产主要投
资于各类银行存款。本基金债券和股票的投资比重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对市场的判
断灵活配置。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30-90%,债券投资比例为5-65%,现金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重点是经过华富PMC选股系统严格筛选具有竞争力且估值
合理的上市公司,该部分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四)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基金进行投资的
前提;
    (2)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基金
投资决策的基础;
    (3) 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
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 研究发展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公司分析、行业
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
决策依据,并通过华富PMC选股系统构建及维护基金股票池;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上述报告对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
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
策;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
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本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股
票/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4) 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
,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
离的规定;
    (5)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
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
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6)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3、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 资产配置
    在资产配置方面,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各类资产的权重。在长期内,本
基金将通过以宏观经济分析为重点的资产类别风险预测框架来调整资产配置,关
键因素为宏观经济预测、利率水平判断、国家的经济政策等;短期内,本基金将
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政策、法规的相关变化,通过时机把握来调整资产配置

    此外,在资产配置的动态调整上,基金管理人将持续关注多个市场的联动关系
,包括国内与国际市场之间,国内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之间两个层次的互动分
析。力争从多维的角度对单个市场风险收益状况进行衡量,从而提高对单个市场
走势判断准确的概率。
    (2) 行业及股票选择
    在行业及股票选择方面,利用华富基金管理公司开发的“华富PMC选股系统”
进行行业及股票综合筛选。
    该系统首先通过财务指标筛选,构建初选股票池,然后通过运用定量及定性分
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初选股票池中的个股从所处行业、公司基本面及估值三方面
进行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的结果对个股进行排序,形成精选股票池。为基金投资
组合的构建提供科学精确的支持。
    本基金行业及股票选择的流程如下图:
    1)初选股票池的建立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在行业内具有竞争力而估值适中的企业具有以下几个特
点:
    首先,主营业务相对突出;
    其次,现金流状况相对较好;
    第三,盈利能力相对可观;
    第四,估值的安全边际相对较高。
    按照以上四个标准本基金管理人设计了四个指标进行首次筛选(见下表),并
根据首次筛选的结果初步构建初选池。
    表 初选股票池的筛选指标
    本基金管理人研究发展部组建由研究发展部经理和分管行业研究员组成的股
票池小组,负责股票池的构建与维护工作。在股票初选池的维护中,以财务指标为
基准,结合研究人员的实地调研情况进行及时调整,以保证公司基本面的变动直接
反映为股票池的调整:
    a、股票池小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真实性进行鉴别
,将财务指标虚假的上市公司剔除出初选股票池;
    b、股票池小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公司基本面已经明显转好,但财务指
标尚未反映公司基本面改观,从而未能通过财务指标初选的上市公司,在经研究发
展部股票池小组讨论后加入初选股票池;
    在初选股票池的股票构成中,通过财务指标初选产生的股票不得低于股票池
股票总量的70%,股票池小组对未通过财务指标初选、但经研究讨论调整进入股票
池的股票比例最大不得超过30%,力求最大限度地做到投资程序的严密性与灵活性
的有机结合。
    2)华富PMC选股系统辅助下的行业评价
    a、华富PMC选股系统的行业分类
    华富PMC选股系统在行业分类上参考天相数据库系统的行业分类方法对上市
公司所处的行业进行划分,共分为33个行业(见下表)。
    表 华富PMC选股系统行业分类
    注:依据2004年6月30日的流通市值计算。
    b、行业评价的总体思路
    基金管理人对初选股票池中个股所处行业的评价是在华富PMC选股系统的辅
助下完成。华富PMC选股系统通过把握经济结构及消费结构变迁的趋势,在行业周
期性分析及行业景气度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对行业竞争结构的评价,形成对行业的
总体评价。
    图 华富PMC行业评价流程
    c、行业评价的出发点
    多年以来,市场化改革、工业化、城市化、农业改革深化及人口结构的变化
这五大推动力持续推动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这五股合力
在未来多年仍将继续发挥其作用。并在较长的时间对相关的行业及上市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因此,关注此五股合力对经济结构及消费结构的影响,是本基金管理人
进行行业评价的出发点。
    d、行业景气因素
    在关注经济结构及消费结构变化的同时,华富PMC选股系统同时加强对行业基
本面的研判,跟踪各行业发展动态,运用华富行业景气评价方法和行业指数对基本
面因素的敏感度分析方法,以及数据库支持系统,对行业投资机会进行把握。

    e、行业竞争结构因素
    华富PMC选股系统的行业竞争分析针对决定产业竞争环境的5种合力进行评级
,包括产业内既有厂商竞争、潜在进入者威胁、替代品威胁、供应商的议价实力
、客户的议价实力。从产业竞争结构的角度解析产业的盈利能力。
    图 决定产业竞争环境的五种合力
    3)华富PMC选股系统辅助下的公司竞争力评价
    为充分贯彻基金管理人 “投资于行业内具有竞争力企业”的投资理念,本基
金管理人依托华富PMC选股系统,从核心能力、成长能力、抗压能力、反应能力和
持久能力等五个方面对初选股票池中的公司进行评价,形成对公司竞争力的综合
评价。
    图 华富PMC选股系统公司竞争力评价流程
    4)华富PMC选股系统辅助下的公司估值评价
    PE、PEG、PB为主要的估值指标。本基金管理人将上市公司划分为周期型、
成长型和稳定型三类,每类公司适用不同的估值指标。P/E是指当前市盈率(Trai
ling P/E)及未来一年预测市盈率(Leading P/E)。PEG中的P/E根据当前的价格以
及当期前一年的实现每股收益计算,增长率G根据未来1年的预测增长率计算。PB
中的B采用按市场价值重估后的净资产计算。
    (3) 债券选择
    对于债券资产的选择,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
积极主动的组合投资,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
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权重;
    在债券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
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合理运用利率预
期、久期管理、换券利差交易与凸性交易等投资管理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
投资管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信标普3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
绩比较基准是中信全债指数;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60%×中信标普300指数+35%×中信全债指数+5%
×同业存款利率。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约定;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八)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1、以下基金投资关联交易应当禁止:
    (1)买卖关联人发行的证券,但关联人与公司、基金托管人无重大利害关系的
除外;
    (2)运用基金财产配合关联人的证券投资业务,通过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
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等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
者从事内幕交易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3)在承销期内买卖关联人主承销的证券,以故意抬高关联人所承销证券的价
格;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活动;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以及根据基金合同进行投资的情况除外。
    2、对下列基金投资中的关联交易,除按公司正常投资审核程序进行外,还应
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1)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之间进行单笔5000万元以上的债券交易;
    (2)在承销期内基金财产购买关联人主承销的新股、配股、增发股票、国债
、企业债券等证券的单笔交易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3)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处理。
    十一、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为基金管理人募集的第一只基金,没有过往业绩。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构成
    基金财产的构成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其他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应开设基金专用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开立基金银行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开设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固有财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在每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
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 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
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四)估值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
销机构或基金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
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定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财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5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的20%;
    3、收益分配的时间以公告的收益分配方案为准;
    4、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
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再投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最终
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对于未在权益登记日
之前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人,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2、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二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临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基
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要调高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则必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0%,具体认购费率如
下表所示:
    2、申购费率
    本基金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3、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赎回费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4、转换费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人可
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5、转托管费;
    6、非交易过户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三)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但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四)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资产净值、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在二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招募说明书自首次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二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类别;
    5、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6、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9、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10、基金募集期延长;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2、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4、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6、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7、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8、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9、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0、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21、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2、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3、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4、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5、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6、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7、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澄清公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十八、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即识别市场变化和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潜在风险因素,并量化成各种
风险指标。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以及其它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1、因市场影响而使投资人无法达到预期的获利水平。即市场价格因经济因
素的变动而趋向不利的风险,而市场价格可包括利率、汇率及期货等的价格;
    2、股价风险。股票价格变动随公司因素、市场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
的变化而变化,其价格的波动往往十分剧烈,对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的价值有着极
大的影响;
    3、利率风险。债券的价格与市场利率呈反向变动,市场利率下跌时,债券价
格通常会上涨;反之,市场利率扬升,债券价格则会下滑。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
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
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为现金,将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
动性风险,从而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净值。二是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
公允价格将其投资组合变现而引起资产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四)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遭遇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以及基金所投资上市公
司因造假或者信息披露不真实等原因导致股票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风
险。
    (五)其他风险
    包括操作或技术风险、波动度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治或法
律风险、行业风险、突发事件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中等风险的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从长期平均来看,介于单
纯的股票型组合与单纯的债券型组合之间。基金管理人通过适度主动的资产配置
与积极主动的精选证券,实现风险限度内的合理回报。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合并、撤销;
    6、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未能在六个月内产生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
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合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
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
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10、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11、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清算的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认购费、申购费用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
收入;
    (4)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
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9)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
协议对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
财产;
    (4)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
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
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
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分红款项;
    (14)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5)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
、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6)按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基金财务管理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20)于基金合同终止时,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24)确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募集期间依
法产生的合理费用;
    (2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2) 依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
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3)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应采取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安全保管基金的财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
员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它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按有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
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并办理基金名下的资
金往来;
    (9) 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
、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不予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2)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依法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5)于基金合同终止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1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2)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2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
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10)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认可基金托管协议;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6)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变更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托管人;
    (7) 更换基金管理人;
    (8) 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9)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
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
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
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四十五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
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 修改过的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四十五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对于修改过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三十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
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4、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三)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与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合并、撤销;
    (6)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未能在六个月内产生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
    (7)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形。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
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合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
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
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财产清算的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 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10)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11)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未按前
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盛群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
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
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
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财产等行为
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
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与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财产。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
员,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
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基金资料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编制及持续保管义务由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但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利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但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涉及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所有费用,应从注册登记费用中支取,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也不得向基金托管人另外收取。
    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对账单寄送
    注册登记机构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电子或书面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注册登记机构在每年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
或书面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再投资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并免收申
购费用。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
划,投资人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四)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后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
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38834699或登录公司网站www.hffund.co
m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
查询。
    (五)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
员和服务。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除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外,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今后如有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将及时予以披露。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证监
基金字【2004】199号文);
    (二)《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