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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07 股票简称:深达声A 公告编号:2004-035
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就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如下: (一)东莞市轮达实业有限公司、(香港)轮达发展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款项一案 进展情况: 本公司综合各方面的实际情况,经多方努力,于2004年10月25日,本公司(甲方) 与(香港)轮达发展有限公司(乙方)、成润房地产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丙方,乙 方之独资公司)就东莞市轮达实业有限公司、乙方拖欠本公司款项一案[(1997)深中 法经监字第46号、(2003)广铁执字第35号]经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了《 执行和解协议》: (1)甲乙丙三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直接向甲方划拨案款720 万元(人民币)后,[(1997)深中法经监字第46号、(2003)广铁执字第35号]案件履 行完毕并执行终结,甲乙双方关于本案及以前的一切经济来往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全部结清 。甲乙双方互不再向对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凯悦酒店30%的股权转让在内)。 (2)乙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关 于(2004)惠中法民再字第14号欠款纠纷案撤诉申请。甲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递交关于SHEN V2004030号仲裁案撤回仲 裁申请。 (3)本案执行费2.2万元(人民币)由乙方丙方承担。 (4)本和解协议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乙方撤诉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 员会华南分会决定同意甲方撤回仲裁申请后生效。、 (5)乙丙双方同意,乙方应付甲方720万元(人民币)从乙丙双方与深圳市人民政 府侨务办公室合作建房纠纷[(2002)民一终子第19号]执行一案,已执行到的案款中支 付。 日前本公司已经收到了案款720万元(人民币)。 有关本案的进展回顾: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997)深中法经监字第46 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关于一九九五年四月本公司承让香港轮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凯悦 大酒店30%股权以抵偿本公司的债权2,443.20万元的行为无效,但确认该债权为有效。此 外,该判决书确认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应收东莞清溪轮达实业有限公司及香港轮达发展有 限公司投资款及往来款共计人民币6460万元。 (2)2002年11月2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02)东中法执字第484号协助 执行通知书,查封、冻结香港轮达发展有限公司在东莞荔枝村娱乐有限公司的股权。东莞 市轮达实业有限公司、香港轮达发展有限公司对有关判决和执行提出异议,2002年12月9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2)深中法执字第17-382号及2003 年1 月15 日 在(2002)深中法执查字第17-382-2 号执行异议答复中驳回异议,要求继续履行 (1997)深中法经监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务。 (3)2004 年7 月16 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下达(2003)广铁法执字第35 号《民事 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 年6 月23 日发出(2004)粤高法立复字第30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1997)深中法经监字第46 号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该判决的 执行(即本案应本公司申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03 年10 月22 日立案执行,依法查 封了(香港)轮达发展有限公司在成润房地产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广 州铁路运输法院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经监字第46 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二.待中止情况消失后,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对于本案的进展情况,本公司曾于2000年3月14日、2001年10月30日、2001年12月 13日、2002年3月15日在临时报告以及1999年至2004年各定期报告中均有披露。 由于本案历经数年反复波折均未取得实际进展,公司为此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另对于本案披露的标的债务6460万元,根据公司财务历年帐务记载,其中2400多万元为 乙方持有凯悦大酒店30%股权抵偿部分,800多万元系深圳市赛格达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该公司现与本公司无产权和关联关系)之债权,本公司实际确认债权2800多万元。鉴 于当初系合并立案,为保证披露一致性,本公司在信息披露上未对此进行严格区分,但 在公司历年的财务上是明确的,且对此已经计提了50%的坏帐准备,故按照本次和解协议 书之约定,就本案本公司本年度将产生近700万元的账面损失。 (二)深圳深信扬声器装备厂(下称:扬声器厂)系本公司之非法人分支机构,由 于本公司对于扬声器厂并无实际经营运作,故将其厂房和宿舍房产直接计入本公司固定 资产,由于长期对该厂疏于监督和管理,自然人吴勇明利用暂为保管扬声器厂公章的便 利条件,假冒该厂负责人的签名并擅自使用该厂公章,将该厂的部分房产用于受其实际 控制的企业向银行贷款抵押,由于吴勇明及受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到期不归还银行借款本 息被银行起诉,致使扬声器厂的房产被查封拍卖,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1996年,吴勇明利用暂为保管扬声器厂公章的便利条件,假冒该厂负责人的签 名并擅自使用该厂公章,将扬声器厂的厂房楼第一、二、三层房产(共计3210平方米) 抵押给中信银行福田支行,为受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深圳市豪力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豪力公司)向该行贷款人民币300万元,由于豪力公司到期不归还银行借款被起诉 ,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1998)深福法经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扬声器厂以抵押房产 承担连带责任,因豪力公司始终不对银行履行债务,经银行申请,福田法院(1999)深 福法执字第156号恢字1号裁定将扬声器厂厂房1-3层抵押房产进行委托拍卖,并以500万 元成交,相关过户登记手续于近期办理完毕。 (2)1995年,吴勇明利用暂为保管扬声器厂公章的便利条件,假冒该厂负责人的签 名并擅自使用该厂公章,将扬声器厂的宿舍楼第一、四、五层房产(共计2291.94平方米 )抵押给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上步支行,为受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深圳市得运来实业有限公 司(下称:得运来公司)向该行贷款人民币300万元,由于得运来公司到期不归还银行借 款被起诉,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1998)深福法经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扬声器厂 以抵押房产承担连带责任,因得运来公司始终不对银行履行债务,经银行申请,福田法院 多次委托拍卖扬声器厂宿舍楼第一、四、五层抵押房均未能成交(拍卖底价4875800元, 含预计硬补交地价2680670元),福田法院(1999)深福法执字第886-3号裁定将扬声器 厂宿舍楼第一、四、五层抵押房产作价人民币4875800元交付银行抵偿债务,相关过户登 记手续于近期办理完毕。 (3)1996年,吴勇明利用暂为保管扬声器厂公章的便利条件,假冒该厂负责人的签 名并擅自使用该厂公章,将扬声器厂的厂房楼第五、六层房产(共计2177.6平方米)抵押 给深圳发展银行红宝支行,为受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深圳市豪力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豪力公司)向该行贷款人民币200万元,由于豪力公司到期不归还银行借款被起诉,深 圳市福田人民法院(1997)深福法经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扬声器厂以抵押房产承 担连带责任,因豪力公司始终不对银行履行债务,经银行申请,福田法院(1998)深福法 执字第758-2号裁定将扬声器厂厂房5、6层抵押房产进行委托拍卖,并以385万元成交,相 关过户登记手续于近日办理完毕。 扬声器厂上述被抵偿、拍卖的房产总计7679.54平方米,该等房产截至2004年11月 30日的净值为14,769,994.48元(未经审计),对于吴勇明及受其实际控制的企业--豪 力公司和得运来公司的有关作为,本公司已经向福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本公 司将依法积极进行追偿,以尽可能减少公司损失,并对于案件审理、执行情况予以及时 披露。本公司出于谨慎原则,对于上述或有损失全部计作损失处理,预计2004年度本公 司将因此产生账面损失14,769,994.48元(未经审计)。 截至本报告签发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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