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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关于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要求,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致药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一致药业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和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性 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根据2004年12月11日《证券时报》、同日香港《大公报》刊登的《深圳一致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一致药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前30日已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 一致药业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1月13日上午9时在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15 号一致药业大楼五楼会议厅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5人,代表股数170,291,308股(其中A 股股东4人,代表股份1,7018,1400股;B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109,908股),占一致药业 总股份的59.10%。一致药业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就有关事项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改聘年报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以上三项议案,均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三项议案的同意票均达到法定最低数;大会记录及决议 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 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承担责任。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律师:王小南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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