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长城A: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5-01-22 06:43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深长城   公告编号:2005-1号)

                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录、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月21
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2010号圣廷苑酒店东区裙楼公司总部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有5人,代表股份共170,206,4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239,463,040股的71.08%。其中,流通股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共72,8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9,463,040股的0.03%,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3人(其
中1人兼为流通股股东),代表股份共170,133,5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239,463,040股的71.05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南方民和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也派代表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马兴文先生主持
,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中通过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四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经过审议并投票表决,同意马兴文、龙庆祥、谢光亮、黄振达、申成文、李永明、
张立民、罗蒙、赖继红等9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对董事的选举采取了累积投票制,同时对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
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马兴文为董事的票数累计为170,206,45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同意票数累计
为72,853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 ;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同意票数累计为170,133,59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同意龙庆祥为董事的票数累计为170,206,45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同意票数累计
为72,853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 ;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同意票数累计为170,133,59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同意谢光亮为董事的票数累计为170,206,45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同意票数累
计为72,853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 ;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同意票数累计为170,133,59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同意黄振达为董事的票数累计为170,206,45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同意票数累计
为72,853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 ;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同意票数累计为170,133,59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同意申成文为董事的票数累计为170,206,45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同意票数累计
为72,853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 ;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同意票数累计为170,133,59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同意李永明为董事的票数累计为170,206,45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同意票数累计
为72,853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 ;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同意票数累计为170,133,59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同意张立民为独立董事的票数累计为170,206,45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同意票数
累计为72,853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同意票数累计为170,133,598票,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同意罗蒙为独立董事的票数累计为170,206,45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同意票数累
计为72,853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 ;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同意票数累计为170,133,59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同意赖继红为独立董事的票数累计为170,206,45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同意票数
累计为72,853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同意票数累计为170,133,598票,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以上所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未对三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
    2.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经过审议并投票表决,同意选举陈大田、熊军等2人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
事。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代表监事的选举采取了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陈大田为监事的票数累计为170,206,45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同意票数累计
为72,853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 ;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同意票数累计为170,133,59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同意熊军为监事的票数累计为170,206,45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同意票数累计
为72,853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 ;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同意票数累计为170,133,59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以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经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投票结果为,同意票数
为170,206,45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同意票数为72,853票,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票反对,
0票弃权;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同意票数为170,133,59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审议通过关于200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津贴事宜的议案
    经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了200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津贴事宜的议案。具体投票结
果为,同意票数为170,206,45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同意票数
为72,853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同意票数为170,133,598票,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票反对
,0票弃权。
    以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上述决议之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04年12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决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麻云燕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特此公告

    附:备查文件
    1、《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