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95 证券简称:哈高科 编号:临2005-002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进展情况的公告
新湖控股有限公司及浙江新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 发的证监公司字[2005]3号《关于新湖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新湖房地产集团有 限公司收购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 见》)。 《意见》对新湖控股有限公司及浙江新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收购报告书全文表示无异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1月25日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哈高科 股票代码:600095 收购人甲名称:新湖控股有限公司 收购人甲住所: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 通讯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 邮政编码:310004 联系电话:0571-85173491 收购人乙名称:浙江新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购人乙住所: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 通讯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 邮政编码:310004 联系电话:0571-85172050 签署日期:2005年1月5日 收购人声明 1、 本收购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 购报告书》(以下简称“《16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16号 准则》的规定,本收购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 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哈高科的股份;截止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除 本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持有、控制哈高 科的股份; 3、 收购人签署本收购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 购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 本次收购除需获国资委批准外,尚需证监会在异议期内未对本收购报告 书提出异议,方可进行; 5、 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收购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外,没有 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收购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收购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在本收购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1、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 国资委: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4、 哈高科或上市公司:指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收购人:指新湖控股有限公司及浙江新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6、 新湖控股:指新湖控股有限公司; 7、 新湖房产:指浙江新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8、 房屋公司:指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建设开发总公司; 9、 火炬公司:指哈尔滨火炬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 10、外贸公司:指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外贸易公司; 11、本报告、本报告书:指《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 12、本次收购、本次股份转让:指根据新湖控股与房屋公司、火炬公司签署 的《股份转让合同》,以及新湖房产与火炬公司、外贸公司所签署的《股份转让 合同》,新湖控股受让房屋公司、火炬公司所持有的哈高科国有法人股共计58,8 34,050股,新湖房产受让火炬公司、外贸公司所持有的哈高科国有法人股共计19 ,607,794 股的行为; 13、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第一章 收购人介绍 一、新湖控股基本情况 (一)新湖控股简况 新湖控股原名浙江新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是由黄伟、李萍于2000年10月31 日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2500万元人民币,其中黄伟出 资11250万元人民币,李萍出资1250万元。2001年7月30日,浙江新湖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更名为浙江长城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02年11月19日,浙江长城长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更名为新湖控股有限公司。2003年4月4日,新湖控股有限公司增加注 册资本金2500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股东及出资比例不变。2004年 2月5日,新湖控股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35000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 ,股东及出资比例不变。2004年9月28日,新湖控股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6000万 元,增资后注册资本为66000万元,股东为:黄伟先生出资45000万元,黄靖先生出 资16000万元,李萍女士出资5000万元。新湖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收购人甲名称:新湖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 注册资本:66,000万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300001007320 企业代码证号码:72362683-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性质:民营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开发;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 险品)、百货、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 营业期限:长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国税浙字3301657223626832号 浙地税字330165723626832号 股东:黄伟、黄靖、李萍 通讯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 联系电话:0571-85173491 传真:0571-85173483 邮政编码:310004 (二)新湖控股股权关系结构图 (三)新湖控股股东及主要关联人介绍 1、黄伟:中国国籍,截止本报告签署日,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黄伟先生的主要工作经历:在创办企业之前,曾在温州市委党校、温州市政府驻 杭办事处工作;1994年发起组建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任董事长;2000 年10月出资成立新湖控股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黄伟先生持有新湖 控股68.2%的股权。 2、黄靖:中国国籍,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黄靖先生的主要工作经历:在创办企业之前,曾在海军北海舰队服兵役,1983年 退役后,在瑞安市商业局、杭州国际大厦工作。1990年开始投资创办实业,曾任南 京金鹰眼镜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杭州市温州商会会长、浙江如源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董事长、新湖控股有限公司监事。黄靖先生持有新湖控股24.2%的股权 。黄靖先生和黄伟先生是兄弟关系。 3、李萍:中国国籍,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李萍女士的主要工作经历:1993年开始从事贸易工作,2000年10月出资共同发 起成立新湖控股有限公司。李萍女士持有新湖控股7.6%的股权。李萍女士和黄伟 先生是夫妻关系。 4、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经浙江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300001000 072,注册资本为19,980万元,法定代表人邹丽华,注册地址为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 桥2号,经营范围为: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海洋资源及旅游的投资开发 ,海水养殖及海产品的深加工,五金交电、百货、建筑材料、木材、普通机械、金 属材料、针纺织品、服装、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销售,信息咨询服务。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1995年9号文件批复,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向社会发行的股份曾在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上柜交易(后改为在浙江省产权 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上柜、挂牌交易三年后,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1 998年46号文件批复从1998年5月4日起停止交易。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1999年11月22日颁发的“浙证委[1999]7 5号”文确认,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10000万股,发起人新湖控股持有 3500万股,占总股本的35%;流通股6500万股,占总股本的65%,公司股东总数为26 6户。2003年4月,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2002年8月26日股东大会通过的 《关于公司增资扩股方案》,对2003年3月31日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实施10配 10的配股,配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到现有的19980万股。 截止2004年9月30日,新湖控股持有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000万股股权 ,占总股本的35%,为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265户自然人股东 共持有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980万股股权,占总股本的65%。 5、新湖控股其他主要关联人新湖房产的介绍见本章“二、新湖房产基本情 况”。 (四)新湖控股自成立以来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 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五)新湖控股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新湖控股设董事三名、监事一名、总裁一名、副总裁一名。基本情况如下: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 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新湖控股间接持有、控制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的其他上市公司有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简要情况为: 1、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600840。新湖控股通过下 属公司间接持有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计29%的股权。 2、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600208。新湖控股通过浙江新 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7.2%的股权。 二、新湖房产基本情况 (一)新湖房产简况 收购人乙名称:浙江新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300001000103 企业代码证号码:1429895-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性质:民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期限:1994年12月26日—2015年12月26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国税沪字330165142928955号 浙地税字330103142928955号 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石化工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 联系电话:0571-85172050 传真:0571-85173222 邮政编码:310004 (二)新湖房产股权关系结构图 见本章“一、新湖控股基本情况,(二)新湖控股股权关系结构图”。 (三)新湖房产主要股东及关联人介绍 1、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新湖房产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新湖房产98. 2%的股权。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见本章“一、新湖控股基本情 况”。 2、浙江省石化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省石化工贸有限公司系经浙江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300001006104( 1/1),注册资本为615万元,法定代表人林兴,注册地址为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经 营范围为: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石化产品(不含石油制品)、塑料橡胶 、钢材、建筑装饰材料的仓储、销售;塑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的生产;技 术开发与咨询;信息咨询、服务(除期货、证券咨询);房地产中介代理;进出口 业务。浙江省石化工贸有限公司持有新湖房产1.8%的股权。 (四)新湖房产成立于1994年12月26日,自成立以来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 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 (五)新湖房产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新湖房产设董事三名,监事一名,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财务总监一名。 基本情况如下: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 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新湖房产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 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三、收购人新湖控股、新湖房产在股权、资产、人员、业务方面的关系 (一)收购人之间的股权关系 新湖控股持有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5%的股权,为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新湖房产98.2%的股权。 收购人之间的股权关系见本报告第一章“一、新湖控股基本情况,(二)新湖控股 股权关系结构图”。 (二)收购人之间的人员兼职情况 收购人的高管人员中,林俊波兼任新湖控股的副总裁、新湖房产的董事长。 收购人其他高管人员不存在兼职的情况。 (三)收购人之间的资产、业务关系 各收购人均为独立法人,各自拥有独立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各收购人在采购、销售、生产等 环节相互独立,各自独立运营。 四、收购人新湖控股、新湖房产为一致行动人。 新湖房产是新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为新湖控股实际控制,各收购人根据各自 净资产情况承担相应的投资,是本次收购的一致行动人。新湖房产出具书面的授 权委托书,授权新湖控股处理本次收购的所有事宜,统一服从新湖控股的调配。 第二章 收购人持股情况 一、收购人持有、控制哈高科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各收购人及其关联人未持有、控制哈高科的股份;在本 次收购完成后,新湖控股将持有哈高科股份58,834,050股,占哈高科总股本的22. 49%,成为哈高科的第一大股东;新湖房产将持有哈高科股份19,607,794 股,占哈 高科总股本的7.50%。本次收购完成后各收购人合计持有哈高科78,441,844股,占 哈高科总本的29.99%。 各收购人不能对哈高科的其他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产生影响。 二、协议转让股份的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1、新湖控股于2004年10月12日分别与房屋公司、火炬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 合同,其基本内容如下: 2、新湖房产于2004年10月12日与火炬公司、外贸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合同 ,其基本内容如下: (二)本次股份转让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至本报告上报之日止,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其他附加特殊条件及其他补充协 议;协议各方没有就股权行使做出其他安排。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火炬公司、外贸公司不再持有哈高科的股份,房屋公司 仍持有哈高科国有法人股32,052,149股,占总股本的12.25%。收购方承诺:交易 各方未对房屋公司持有、控制的哈高科的其余股份达成任何默契、合作或者协议 。 (三)政府部门的批准 本次股份转让尚须经国资委批准、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方可履行。 (四)权利限制 收购人本次收购的哈高科29.99%国有法人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 制。 第三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提交本收购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哈高科挂牌交 易股份的情况。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 易股份的情况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前六个月内无买卖哈高科挂牌 交易股份的情况。 三、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中在提交本收购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哈高科挂 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四章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各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以及各自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哈高科及其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 前二十四个月内, 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 万元或者高于哈高科最近经审计的 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 二、各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以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哈高科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各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以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拟更换的哈高科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未有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收购人的各成员不存在对哈高科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五章 资金来源 一、收购资金总额 根据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新湖控股应支付的收购资金为150,026,827.50 元、新湖房产应支付的收购资金为49,999,874.70元。收购资金合计200,026,70 2.20元。 二、收购资金来源 新湖控股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为最近一次增资,新湖房产本次收购的资金来 源为自有资金。 三、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根据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收购人将股份转让价款一次性汇入出让方指定 的银行账户。 四、收购人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声明 收购人声明:本次收购资金未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未 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收购资金。 第六章 后续计划 一、收购目的 以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为契机,扩展收购人在东北地区的业务,利用哈高 科现有的优质资产和销售网络,将哈高科做大做强,并使其健康良好地发展。
二、后续持股计划 目前没有继续增持哈高科股份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哈高科现有的主营业务包括生物中药制药业、大豆深加工业和房地产业三部 分,除了以上三大主业外,哈高科的投资项目还涉及防水卷材、基因芯片等。
针对哈高科目前的产业状况,再结合黑龙江的地域特点,收购人在本次收购完 成后对哈高科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为:对于生物中药制药业,充分利用东北 老工业基地改造优惠政策,进一步巩固“白天鹅药业”在全省生物中药制药业的 先进地位,抓好大品种的市场开发,进一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提高经济效益;对 于大豆深加工业,与国际上同行业大企业合作,进行资产重组,进一步发挥“哈高 科大豆深加工业”龙头企业作用,扩大规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对 于房地产业,在巩固原来在哈尔滨开发区建设成功经验基础上,下一步重点开展对 俄罗斯综合建设业务———包括森林资源开发、房地产业等,使房地产业注入新 的经营方式和经营理念;对于其它产业如基太生物芯片公司、佳木斯中药公司、 绥棱二塑公司等下属企业拟采取吸引外部投资、委托经营、租赁经营、出售等多 种形式逐渐退出。 四、资产重组计划 收购人暂无重大的资产重组计划。 五、现任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在维持哈高科原主要管理层稳定的前提下,收购人拟对哈高 科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一定的调整,,但截止本报告上报之日尚无具 体的调整计划。 六、上市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计划 哈高科目前设有财务会计部、审计监察部、综合办公室、项目部、证券事务 部和产业发展部等六个部门。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拟将财务会计部与审计监 察部合并为财务监察部,证券事务部并入综合办公室,取消产业发展部,成立经营 部。 七、上市公司章程修改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因股东及股权结构变动所需对哈高科的公司章程进行相应 修改外,无其他修改公司章程的计划。 八、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安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与哈高科其他股东之间就哈高科其他股份、资 产、负债或者业务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安排。 九、对上市公司存在其他重大影响的计划或安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除了前述计划或安排外,对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 重大影响的计划或安排。 十、对哈高科和其控股、参股的其它上市公司之间关系的安排 本次收购完成后,新湖控股及新湖房产合计持有哈高科29.9%的股份,成为事 实上的控股股东,同时,新湖控股通过新湖集团间接控股新湖创业、间接参股中宝 股份两家上市公司。 新湖控股将一以贯之地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股东的 权利、职责和义务,参与上市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进行 监督。并且拟采取以下措施保证上市公司之间的独立性和规范性,推动上市公司 的健康发展。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各上市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在委派和聘任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过程中,保证各上市公司人员的独立性,不发生交叉或相互兼职 的现象。 (二)在业务上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不可避免的关联 交易行为,上市公司不为大股东提供融资担保,以保证各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和财 务独立。 (三)在业务安排方面,鼓励各上市公司突出主营业务,集中精力和财力做大做 强自己的主营业务。具体安排是新湖创业重点发展房地产开发业务,继续经营好 宾馆服务业;基于哈高科的经营现状并不理想,房地产开发业务将仍是哈高科近 期内发展的重点。当哈高科摆脱经营困境后,将逐步退出房地产开发业务,转而重 点发展大豆深加工、生物制药产业,并积极拓展对俄贸易;建议中宝股份重点发 展港口公路等基础产业,继续经营好商业贸易和旅游服务等传统产业。 第七章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与哈高科在人员、资产、财务上无任何关联关 系,也未发生关联交易。本次收购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如下: 一、本次收购对哈高科独立性的影响 (一)人员独立 1、哈高科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完全独立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 2、哈高科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完全分开,不存在合 署办公的情况; 3、哈高科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工作,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处 兼任职务; 4、收购人通过合法程序推荐董事和经理人选,不干预哈高科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二)资产完整 1、哈高科与各收购人为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对各自的资产拥有完整的法人 财产权,产权关系明确; 2、哈高科拥有独立于各收购人及其关联方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 3、哈高科拥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 (三)财务独立 1、哈高科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 制度; 2、哈高科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各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共用银行账户; 3、哈高科依法独立纳税; 4、哈高科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各收购人不干预上市公司资金使用。 (四)业务独立 哈高科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方面 保持独立性。各收购人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对哈高科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 干预。 二、哈高科与收购人关联交易的规范 各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与哈高科之间不存在持续的关联交易,哈高科对各收 购人及其关联企业不存在严重依赖的情形。 各收购人承诺:将尽量减少与哈高科之间发生关联交易,不可避免的关联交 易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的价格以及其他协议条款和交 易条件必须公平合理。 三、关于同业竞争的问题 (一)新湖控股与哈高科不存在同业竞争 新湖控股的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开发;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及产 品(不含危险品)、百货、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 货)。新湖控股与哈高科有着完全不同的经营范围,与哈高科不存在同业竞争。 同时新湖控股承诺:收购完成后,新湖控股若取得任何与哈高科经营范围有 关的投资机会,将赋予哈高科对该项目进行投资的优先选择权,不与其产生同业竞 争。 (二)新湖房产与哈高科不存在同业竞争 新湖房产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哈高科下属子公司哈尔滨高科技集 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样具有房地产开发业务,但本公司注册地在杭州市,在东 北房地产市场仅参股沈阳北国之春项目;哈高科下属子公司注册地在哈尔滨,其 房地产开发业务均在哈尔滨市内,因此本公司与哈高科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同时新湖房产公司承诺:收购完成后,本公司不在黑龙江省内开展房地产业 务,未来本公司取得任何与哈高科经营范围有关的投资机会时,将赋予哈高科对该 项目进行投资的优先选择权,不与其产生同业竞争。 第八章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一、新湖控股的财务资料 新湖控股近三年又一期的会计报表(经审计)参见下表。 浙江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对新湖控股2003年、2004年1-9月份财务报告出具的 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贵公司2003年12月31日及2004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及 2003年、2004年1-9月份的利润表。这些会计报表的编制是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 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会 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误。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会计报表金 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重大 会计估计,以及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 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商品流通企 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03年12月31日、2004 年9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3年、2004年1-9月份的经营成果。 新湖控股近三年又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新湖控股近三年又一期的损益表 单位:元 二、新湖房产的财务资料 新湖房产近三年又一期的会计报表(经审计)参见下表。 浙江天华会计事务所对新湖房产2003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的主要 内容如下: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浙江新湖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2月31日的资产 负债表及2003年度份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这些会计报表的编制是浙江新湖房 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 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除下段所述事项外,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 工作,以合理确信会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误。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 检查支持会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 计政策和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以及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我们相信,我们的 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贵公司长期投资中对控股的被投资单位杭州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浙江 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权益法进行核算。 我们认为,除上述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外,上述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 贵公司200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2003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杭州英泰会计师事务所对新湖房产2004年1-9月份的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 见的主要内容如下: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浙江新湖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0 4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及2004年1-9月份的损益表。这些会计报表的编制是贵 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会计报表发 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会 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误。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会计报表金 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重大 会计估计,以及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 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商品流通企 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04年9月30日的财务状 况以及2004年1-9月份的经营成果。 新湖房产近三年又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新湖房产近三年又一期的损益表 单位:元 第九章 其他重大事项 一、收购人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声明 新湖控股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新湖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伟 二○○五年一月五日 新湖房产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浙江新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二○○五年一月五日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顾问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 责任。 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律师:夏勇军 王若青 二○○五年一月五日 第十章 备查文件 一、新湖控股、新湖房产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法律意见书; 三、新湖控股、新湖房产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四、新湖控股、新湖房产关于本次收购的股东会决议; 五、新湖控股、新湖房产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新湖控股的验资报告; 七、收购人与哈高科、哈高科的关联方不存在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的说明 ; 八、新湖控股、新湖房产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九、《股份转让合同》,有关当事人关于收购哈高科国有法人股事宜开始接 触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说明; 十、截止报告书签署日的前六个月内,新湖控股、新湖房产及各自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哈高科股份的说明及相关证 明。 前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哈高科董事会秘书处 地址: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天平路2号 联系人:王江风 联系电话:0451—843480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