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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06 股票简称:深振业 公告编号:2005-003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997年,我公司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政府(以下简称"红花岗区政府")签定《 关于深圳市振业股份有限公司兼并贵州省遵义董酒厂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决定全资 整体收购贵州遵义董酒厂(以下简称"董酒厂"),并组建贵州遵义振业董酒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董酒集团")。2000年底,我公司与红花岗区政府签订协议,决定对 董酒厂由全资收购式兼并变为控股式兼并,组建振业董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董酒 公司"),我公司持股3200万股,持股比例40%。我公司已就上述事项分别在1998年9月2 日和2000年12月23日的《董事会公告》中予以公开披露。董酒公司注册成立后,董酒集 团停止运作,其营业执照、印章等于2000年被遵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事实上已 不复存在。 1993年至1996年12月期间,董酒厂向中国工商银行遵义市支行(以下简称"遵义工 行")累计借款8350万元,截止2002年已归还900万元,尚欠7450万元。1996年遵义工行 与董酒厂签署(96)遵工商高抵字(01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保证上述债权的实现, 董酒厂提供自有资产建筑物、土地、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合计价值15129万元抵押给遵 义工行。1998年3月10日遵义工行对董酒厂的贷款转由中国工商银行遵义市京华支行(以 下简称"京华支行")接管。1998年9月17日,我公司与京华支行签署《承担债务及归还贷 款协议》,约定原遵义工行对董酒厂的8350万元,由京华支行承继,我公司保证承担债 务。同日,京华支行与我公司签署《关于〈承担债务及归还贷款协议〉的补充协议》, 约定我公司作为担保方负连带责任,直到清偿为止。2003年3月28日,京华支行向贵州省 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我公司要求偿还7450万元及利息。2003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 法院初审判决我公司对其中1100万元贷款本息在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设定的抵押物 优先受偿后对不足部分向京华支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京华支行不服一审判决,于2003 年12月3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我公司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责任。2003年3月 董酒公司已处于停业状态,如按该判决执行,董酒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贬值,我公司预 计该项投资已发生较大损失,2003年度计提了2424万元减值准备。我公司已就上述事项 分别在2003年6月14日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03-009号)及2003年年度报告、 2004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公开披露。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为避免诉讼可能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经与红花岗区政府、董酒公司股东及主要债 权人(税务部门、社保局、京华支行等)多方协商,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调 解,我公司与京华支行、董酒厂、董酒公司就本次诉讼的解决达成和解协议。2005年1月 13日,我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2004)民二终 字第165号),对本次诉讼有关纠纷调解如下: 1、董酒集团实际尚欠京华支行贷款745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该利息均为表外利 息,京华支行按规定同意免除该表外利息,就剩余债务部分,四方同意由董酒厂承担2950 万元人民币,董酒公司承担4500万元人民币。董酒厂和董酒公司债务各自独立,各自以 《贵州振业董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遵义董酒厂资产债务分割协议书》所确认的资产履 行还款义务,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和实质上的连带关系。 2、因董酒公司无力支付其承担的人民币4500万元的债务,京华支行、我公司、董酒 公司三方同意董酒公司将其拥有的位于遵义市开发区董公寺地号分别为9-14-11、9-14- 12、9-14-13、9-14-14、9-14-15的五宗约233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的使用权, 以及9-14-8、9-14-31、9-14-30、9-14-29、9-14-29-1的五宗约70亩土地(用途为商 住用地)的使用权,转让给我公司所有,转让双方同意转让价格为4500万元,此款用于 董酒公司归还所欠京华支行债务。 3、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董酒 厂承担的2950万元人民币应予履行。在京华支行向我公司提供董酒厂所承担的2950万元 人民币债务已得到清结的书面通知或人民法院下达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书面裁定后的十 个工作日内,由我公司一次性将4500万元以电汇方式汇入董酒公司在京华支行开立的由 京华支行指定的帐户,用于董酒公司偿还所欠京华支行债务4500万元人民币。京华支行 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我公司提供本条所规定的书 面通知或裁定,否则,我公司可以不再按和解协议的规定支付4500万元。 4、京华支行保证,在对董酒厂债务进行追索包括强制执行过程中,不以任何理由和 任何方式连带追究我公司、董酒公司以及董酒集团的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有关上述8350万元借款的一 系列合同中所有涉及到我公司和董酒公司的部分,以及京华支行与我公司签订的《承担 债务及归还贷款协议》和《关于〈承担债务及归还贷款协议〉的补充协议》均告解除。 京华支行与董酒厂签订的(96)遵工商高抵字(01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设定的抵押关系 仅对董酒公司支付4500万元有效。董酒公司支付4500万元完毕后,上述最高额抵押关系 解除。 6、和解协议签订后,京华支行与我公司、董酒厂、董酒公司三方再无任何除和解协 议规定以外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7、关于案件诉讼费,四方一致同意按照"谁缴付,谁承担"的原则予以处理,但京华 支行支付的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由董酒厂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我公司将根据《民事调解书》要求,在京华支行向我公司提供董酒厂所承担的2950 万元人民币债务已得到清结的书面通知或人民法院下达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书面裁定后 的十个工作日内,将4500万元人民币以电汇方式汇入董酒公司在京华支行开立的由京华 支行指定的帐户,用于董酒公司偿还所欠京华支行债务4500万元人民币,并换取董酒公 司拥有的《民事调解书》中所列明的土地之使用权。 鉴于董酒厂和董酒公司资产债务分割工作已完成及京华支行与我公司、董酒厂、董 酒公司就贷款担保纠纷已达成和解,我公司将与红花岗区政府就重组董酒公司进行进一 步协商,力争盘活董酒公司资产,重新启动董酒公司经营。公司将根据董酒公司重组相 关情况及时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有关事项进展。 四、截止目前,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亦无尚未披露的小 额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一)《资产债务分割协议书》; (二)《和解协议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民二终字第165号); (四)与本次诉讼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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