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国浩律师事集团(深圳)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深能源")的委托,指派王晓东律师出席深能源于2005年2月28日召开的200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对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议案的股东资格 和表决程序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深能源董事会于2005年1月18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四届二十二次会议,决定于2005年 2月28日召开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决议通过了股东大会会议议题;2005 年1月20日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发布《关于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和议案、出席人员、会 议登记办法作了通知。 深能源本次股东大会于2005年2月28日上午9时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 代金融中心24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13人,代表股份 数709202711股,占公司总股本1202495332股的58.98%,董事长杨海贤先生主持了会 议,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 本律师认为,深能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 深能源现行章程。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有效性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签到名册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资料,出席股东大会的13名股东均为深能源截止登记时间的在册股东,授权及代理关 系有效。 本律师认为,出席深能源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出席资格的有效性。 (三)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时按照深能源 现行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点票、计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增选曹宏先生 为公司董事。除会议召开通知公告的议案以外,会议没有收到新的议案。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深能源现行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提案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深能源现行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 晓 东 200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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