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44 证券简称:白鸽股份 公告编号:2005-002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供热业务享受免税政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4年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 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本公司依据《通知》精神所享受的 免税情况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收政策 1、对“三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陕西、 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东、河南)的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 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暂免 征收增值税。 2、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上述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生产占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司获得免税的情况 2004年12月15日,郑州市中原国家税务局批准了本公司的退税申请,批准同意: 1、暂免征本公司2003年至2005年对居民供热业务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 2、将本公司已交纳的2003年2月20日至2004年5月31日期间的对居民供热业务收入增值税 1,107,725.16元予以退回。退回税金已计入2004年度收入。此项税收政策的执行,有利于本公司 盈利能力的提高。
特此公告。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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