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招募说明书
2005-04-08 05:30   

          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名称: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36号文
    核准日期:2005年3月16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 言
    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琅东滨湖路46号
    设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楼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67%股份,坦伯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33%股份
    电话:021-6888 0980
    联系人:孙嘉倩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张雅锋女士,中共党员,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广西南方商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党总支书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证券办发行部主任,中国证监会南宁特派办处长、副主任等职。现任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温昌伟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广西梧州大酒店总经理,梧州地区电业公司总经理。现任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董事梁国坚先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梧州远东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广西索芙特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谢宁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深圳中航集团财务处副处长,深圳中航实业股份公司(香港H股上市公司)执行董事、授权代表。现任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副董事长Murray Lawrence Simpson先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Franklin Resources,Inc. 首席法律顾问及董事,Pasadena Capital Corporation (投资公司) Pasadena, California副执行总裁及首席法律顾问,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首席行政人员。现任Franklin Resources,Inc. 副执行总裁及首席法律顾问。
    董事Michael G. Reed先生,大专学历。历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港)国际市场推广经理,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韩国及日本代表处首席代表,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港分区)市场推广部执行董事。现任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Trust Management Co., Ltd. 韩国总裁及首席行政人员。
    独立董事平雷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体改委副主任、党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证券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现已退休。
    独立董事韦志中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副教授。在广西大学法学院工作至今。现任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
    独立董事吴真,硕士。历任UDI ( Eisenberg Group) 美国公司对华总助,UDI ( Eisenberg Group) 欧洲总部对华总助,中国欧美深圳进出口公司总助。现任Green View International Co., Ltd. ( Thailand) 董事总裁。
    独立董事刘吉人,硕士。历任美国加州商业银行副理,富兰克林基金承销公司/国际市场发展部经理,美国富兰克林证券投顾(股)公司总经理,美国富兰克林坦伯顿集团/坦伯顿国际(股)公司/北京代表处中国首席代表暨董事总经理。现任On Hong Group Limited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Robert Russell Williams, 硕士。历任State Street Australia Limited, (澳洲雪梨)执行董事,State Street Asia, 香港资深副总裁,State Street Corporation, (美国波士顿)副行政总裁。现已退休。
    监事彭思奇先生,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历任广西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华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监事陈雪心女士,硕士。曾在道富澳大利亚有限公司,汇丰银行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富兰克林坦伯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银行关系(亚洲)部门的高级经理。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林伟杰先生,法学博士。历任富兰克林坦伯顿新兴市场部高级副总裁,中华网公司首席投资官,高级战略副总裁,ASIA VEST INVESTMENT LTD. 执行合伙人,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胡德忠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经济师。历任广西证券公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刘俊红女士,中共党员,硕士。历任太原市人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营业部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中国证监会南宁特派上市公司监管处主任科员,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基本情况
    基金经理张晓东,硕士。历任美国纽堡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高级投资经理,阳光国际管理公司/ChinaLabs董事,中信资本市场控股公司董事(非董事会成员),现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林伟杰先生(公司总经理),兼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Stephen Dover先生(投资总监);胡德忠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张晓东先生(基金经理);何国良先生(研究总监)。刘俊红女士(督察长),作为非执行委员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严格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其各项配套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本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本基金管理人及所管理的基金规范运作,促进基金管理人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管理人稳健、持续发展,保证基金管理人战略规划的实施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1、控制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基金管理人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
    (1)内部控制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同时保证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内部控制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符合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以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3)内部控制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服务,以有利于形成合理有效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
    (4)内部控制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保障基金管理人资产及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基金管理人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施,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确保基金、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控制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基金管理人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制定内部控制制度。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基金管理人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全体员工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思想,自觉培养风险管理意识;全体员工能够及时了解重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基金管理人全体员工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管理人各项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和防范系统。基金管理人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总体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政策,对基金管理人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具体措施包括:
    (1)围绕经营行为、业务管理、风险防范、资产安全,建立定期业务分析、资金运用风险评估制度。
    (2)建立定期的各种账证、账表核对制度,以及业务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制度;建立风险测评模型和预测预报系统。
    (3)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各类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及时调整内部控制制度,以便恰当处理任何新的或过去未加控制的风险。
    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基金管理人各部门和个人在执行每一项业务时都要经过授权,每一项业务的处理都与其批准条件相符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基金管理人授权标准和程序,对授权的管理层次、范围、内容、标准及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基金管理人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基金管理人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4)基金管理人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建立授权制度及执行情况检查制度,通过必要的检查程序确保授权能有效地执行,其途径包括凭证和文件检查、现场观察。
    基金管理人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需要有效的交流渠道,确保所有员工充分理解和坚持各项政策和程序,行使他们的职责,并确保其他的相关信息传达到相关部门和人员。
    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基金管理人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对越权销售、销售的注销进行严格审核和控制。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投资决策审批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计划,包括各种证券的持仓比例以及行业分布比例。基金经理按经审核同意的投资方案开展业务,不做出超过其授权范围的投资决策;建立了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建立了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交易员交易上限控制制度。中央交易室针对个别交易员的从业经验及能力设置相应交易限额,交易限额在交易系统上设定并由交易系统自动监控,以避免因交易员经验不足、执行交易量过大等因素对交易执行质量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建立了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相互转款、拆借、垫付,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国家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其安全性和流动性;建立资金的预算审核控制。基金管理人定期编制资金的预算计划,以便在一定期限内对资金统筹安排。资金预算应突出重点,确保重要业务的开展,兼顾一般,压缩非业务性资金支出。
    (3)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包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内容与格式准则和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月报及其他报告,直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7)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了其积极性。
    (8)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动,防止利用基金资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内幕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行监察,防止出现与个人操守不符,和与证券管理机构关于基金从业人员限制性规定不符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实现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日期: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710.24亿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电话:010-6610 6912
    联系人:庄为
    中国工商银行是国内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工商银行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发展迅速。中国工商银行拥有近2.6万个分支机构,拥有810万个法人账户和4亿个个人存款账户。全行电子化覆盖率为100%,人民币结算市场份额为45%,证券、期货、黄金交易市场的清算份额保持在50%以上。中国工商银行不仅是国内实力雄厚的大银行之一,而且已跻身于世界大银行的前列。美国《财富》杂志以营业收入排列,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四年进入世界500强。2002年,被《银行家》、《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序,中国工商银行居全球大银行的第10位。
    1998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核准获得托管资格,是国内第一家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设立资产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处、委托资产处、QFII资产处、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处、研究发展处和内部风险控制处,在上海和深圳设有分部,现有员工50余人,平均年龄33岁,90%以上拥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90%以上的员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截止到2004年底,中国工商银行托管的基金资产超过1300亿人民币。目前已托管开元,金泰、安信、同益、普丰、天元、裕元、裕泽、金元、汉鼎、隆元、科翔、普华、普润、融鑫、安瑞、南方稳健成长基金、鹏华行业成长基金、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基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国联安德盛稳健基金、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融通蓝筹成长基金、富国天利债券基金、广发聚富基金和华安现金富利基金、南方积极配置基金等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风险控制处,在总经理直接指导下,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该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原则:托管业务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
    4、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计划:制定完备的《应急计划》,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6、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将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OSO准则运用到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实践中,自1998年2月成立以来,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五个方面构建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稽核监察制度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在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监察部门也不定期对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琅东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21-6888 0980
    传真:021-6888 0981
    客服电话:021-3878 9555
    联系人:陈鹏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6912
    传真: (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2)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2485852
    传真:0755-82485852
    联系人:张建勋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生
    电话: 021-38784833
    传真: 021-68881870
    联系人:姚姝敏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孙洪喜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河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 021-53594566
    传真: 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7)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新中街6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 010-6518675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8)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朱利
    电话: 010-66568587
    传真: 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转875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141
    传真: 0755-82943237
    联系人:曾兴华
    (1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84533151-822
    传真:010-84533162
    联系人:陈少震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63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14)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电话:0351-8686766,8686708
    传真:0351-8686709
    联系人:邹连星、刘文康
    (1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2024184
    传真: 0531-2024197
    联系人:傅咏梅
    (16)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法定代表人:顾森贤
    电话:021-50588876
    传真: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龙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琅东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21-6888 0980
    联系人:庞大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住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04室
    法定代表人:吕红兵
    电话:021-5234 1668
    传真:021-5234 1670
    经办律师:宣伟华 屠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 8888
    传真:021-61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笑 陈玲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3月16日做出的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36号文批准本基金的募集申请。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类别:混合型。
    4、募集规模:不设定预期目标募集规模。
    5、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6、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的募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和基金代销机构代销进行。
    (三)募集期限
    募集期为自本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募集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通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和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及其代销网点公开发售。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六)认购时间
    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代销机构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七)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需开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募集期内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网点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认购款,详情请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费率设定如下表1。
    表1:本基金认购费率
  
    即: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本基金认购费在认购时收取并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与过户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等的投资者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调整基金认购费率。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每次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3、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全额缴纳认购的金额的款项。
    4、具体规则请参照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基金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5、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合同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1、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3、代销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及网点,并另行公告。
    4、在条件成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的,应一次性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日3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才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表2。
    表2:本基金申购费率结构
  
    基金赎回费的25%划入基金资产。
    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表3。
    表3:本基金赎回费率结构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在经各代销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调整后的费率不得低于基金行业协会自律规则中规定的最低标准,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其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8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价格=1.0188元
    申购费用=100000×1.5%=1500元
    申购份额=(100000-1500)/1.0188=96682.37份
    例2: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6元,持有时间为18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价格=1.0566元
    赎回总额=10000×1.0566=10566元
    赎回费用=10566×0.30%=31.70元
    赎回金额=10566-31.70=10534.3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富兰克林邓普顿基金管理集团环球资产管理平台为依托,在充分结合国内新兴证券市场特性的原则下,通过投资稳健分红的股票和各种优质的债券,达到基金资产稳健增长的目的,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范围包括所有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A股;债券投资范围包括国内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股票投资为基金资产的20%至65%,债券为35%至75%,现金类资产为5%至20%。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集中于具有良好分红记录的上市公司,该部分股票和债券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
    (三)投资理念
    现金分红是确定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国际经验表明,长期稳定的现金股息是衡量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标志;国内经验也显示,高现金分红公司的股票投资收益显著高于低现金分红公司。本基金将重点关注那些运营状况健康、治理结构良好并且有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的上市公司;同时,在债券选择方面,坚持收益率与流动性相结合的原则;在有效控制债券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债券持续、稳定的收益,从而为投资者赚取长期而稳定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管理方面引入富兰克林邓普顿集团的投资管理工具,吸取具有56年历史的富兰克林收益基金投资管理经验,结合中国资本市场的特点,加以融会贯通,使之广泛应用于基金投资的各个环节。
    1、资产配置量化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资产的管理具有重要影响。一般情况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基金资产的配置策略,并采用资产配置分析会的形式来实施,以资产配置分析会的组织形式保证资产配置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资产配置分析会由投资总监主持,基金经理和研究部总监参加。
    本基金通常以每个季度为一个调整周期,在资产配置分析会上,对拟定的投资组合调整方案进行检验。基金经理负责提交一份对未来一个季度投资组合建议的调整报告,供委员会讨论,形成最终结论,投资总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拥有一定权限对投资组合进行灵活调整。
    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对影响资产配置众多因素进行大量的数量分析(如多元回归分析),之后根据分析结果进行投资决策,并同时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方法。
    “自上而下”的配置过程主要使用数量分析方法,按照表4中的因素(由A到E)依次进行分析。
    表4:影响资产配置的多种因素
  
    “自下而上”策略主要考虑表5中的决定因素。
    表5:“自下而上”策略需要考虑的决定因素
  
    资产配置量化策略则在综合考虑“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策略的基础上,确定最终的选择标准(如表6所示)。
    表6:资产配置的最终选择标准
  
    2、股票选择策略
    为了能够恰当地运用富兰克林邓普顿集团的全球化标准,股票分析员必须对行业的整体趋势和该行业在中国的具体特点有一个深入而清楚的研究。之后,股票分析员以行业整体趋势为背景,寻找最契合所在行业发展趋势的公司,并着重评估公司管理层、公司战略、公司品质以及潜在的变化和风险等基本因素;通过综合最优评价系统对潜在的股票进行优化分析。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组合的回报来自于三个方面:组合的久期管理、识别收益率曲线中价值低估的部分以及识别各类债券中价值低估的种类(例如企业债存在信用升级的潜力)。为了有助于辨别出恰当的债券久期,并找到构造组合达到这一久期的最佳方法,本基金管理人将集中使用基本面和技术分析,通过对个券的全面、精细分析,最后确定债券组合的构成。
    (五)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是投资运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公司投资决策运作体系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层, 对投资总监提交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进行讨论,并对重大投资决策做出决定。
    (2)投资组合管理会议:由投资总监主持,基金经理和研究部总监参加。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根据最新的市场动态以及来自分析员的最新推荐,评估投资组合的构成以及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风险控制经理将从风险预测和策略有效性的角度提出建议。当观点达成一致时,对投资组合的调整才能够付诸实施。投资总监在没有统一意见的情况下做出最终决策。
    (3)股票购买清单审议会议:由投资总监主持,基金经理和研究分析部研究员参加会议。审议研究员提出的公司分析报告,确定进入或剔除出股票购买清单的股票名单。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管理会议的资产配置指令和购买清单审议会议作出的结论构建投资组合。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同时其对组合调整的幅度必须在被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5)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报告会: 风险控制经理提供最新的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报告。针对现有的投资组合,所有的风险控制规则都需要得到检验,从而保证在投资框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
    (6)基金经理根据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定期报告,以及最新信息和研究结果做出投资组合的适当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基准指数=40%X新华富时A200指数+ 55%X汇丰中国国债指数+5%同业存款息率。
    在投资基准选择过程中,本基金考虑所采用的指数应该可以有效地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所达到业绩,同时也能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本基金选择新华富时A200指数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选择汇丰中国国债指数衡量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新华富时A200指数由新华富时指数服务公司(新华财经有限公司和富时指数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合资公司)发布,是覆盖沪深两个交易市场的跨市场成份指数;在市场代表性,可投资性以及指数的编制与样本股调整情况都能满足本基金的要求。
    汇丰中国国债指数由汇丰银行发布,包括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所有剩余期限大于1年的固定收益国债,也代表了本基金重点投资的范围;并且该指数计算投资的总收益,更适于量度本基金债券部分的投资业绩。汇丰中国国债指数的公示方式包括汇丰银行官方网www.markets.hsbc.com和彭博分析系统,同时,本基金也将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收益稳定、风险较低的品种。风险系数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
    (八)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是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要举措。
    风险控制经理负责公司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平台的运作。本基金组合风险控制平台建立于富兰克林邓普顿的风险控制平台之上,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风险管理的最高准则。
    本基金风险管理主要工具是“国海富兰克林基金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系统”。该风险管理系统包括市场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度量、风险的多因素模型分析(股票和债券分析)及投资组合绩效评估等模块。
    (九)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不超过6个月的投资建仓期内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并使之达到上述比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抵押;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房地产等实业投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行规定的除外;
    (6)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7)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0。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媒体刊登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央行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基本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75%;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3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3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6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3、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包括认购费用、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面值加上认购费用。认购费率设定如下:
  
    (2)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
  
    (3)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4、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在公告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政治、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4、利率风险: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取相对集中的投资策略,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四)积极管理风险
    在精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个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涉及的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基金所投资的证券项下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计算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赎回和分红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因违反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争议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按仲裁裁决决定。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和获得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有关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6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错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单笔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T+3日上午11:00前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六)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签署。签署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争议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按仲裁裁决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兼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的运营部门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汇总和储存并管理基金的所有认购、申购和赎回信息,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二)资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并要求寄送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要求寄送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五)资讯服务
    1、 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我们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开信息,定制的信息将显示在登录后的个人页面。如果留下个人邮箱信息,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六)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等。同时,呼叫中心提供每周五个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人工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务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登录网站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或提交投诉和建议。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
    (七)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021-3878 9555
    2、网站:WWW.FTSFUND.COM
    3、其他,如邮寄等。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