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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000030、200030 股票简称:ST盛润A、 ST盛润B 公告编号: 2005-007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近期收到深圳中院民事判决书2份、深圳福田法院民事裁定书1份、深圳罗湖 法院传票1份及深圳罗湖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内容如下: 一、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向深圳市中院提起对本公司的担保纠纷 一案(见2004年12月29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刊登的诉讼事项公告2004- 028),深圳中院于2004年11月3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如下:被告 本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借款 本金人民币16792914.75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受理费63871.94元,由被告本公司承担。 该诉讼事项已全额计提预计负债,不影响当期损益。 二、关于招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与本公司和担保单位深圳市金田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见2002年8月12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刊登的 诉讼事项公告2002-031),深圳福田法院(2002)深福法经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本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归还借款 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福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执行了人民币332644.28元 交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但不足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经查被执行人本公 司、深圳市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深圳福田法院就依法 作出民事裁定如下:深圳福田法院(2002)深福法经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公司对该项借款已按期 计提财务费用,对当期损益无其他影响。 三、招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依据生效的(1999)深福法督字第68号支付令申请执行 一案,深圳福田法院于1999年11月29日下发(2000)深福法执字第138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查封深圳太阳管道有限公司618-4、A618-5、A618-3地块及地面属于太阳管道公司 建筑物,在上述查封送达期间,太阳管道公司未办理上述土地及建筑物正式的产权证。 然而,在查封裁定送达后,太阳管道公司办理了正式的房产证并未向法院申报,而是私 下将查封的房地产权采用抵押并登记的方式抵押给其大股东本公司。由于认为财产存在 争议,深圳福田法院于2002年9月6日作出(2001)深福法执字第1661号民事裁定书,裁 定深圳福田法院(1999)深福法督字第68号支付令中止执行。招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遂 诉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依法作出判决如下:确认太阳管道公司于 本公司于2001年10月8日签订的《抵押合同》项下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及其已办理的抵押手 续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受理费246110元,由太阳管道公司及本公司承担。本 公司已对太阳管道公司的该往来款全额计提坏帐准备,对当期损益无其他影响。 四、由于本公司于1997年9月30日,以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担 保向深圳发展银行深圳人民桥支行贷款美元100万元整,期限12个月。截至2005年1月10 日,本公司已归还了贷款本金美元100万元,但仍拖欠贷款利息美元41997.6元及复利美 元35614.12元,经多次催收,本公司与担保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 还款行动,深圳发展银行深圳人民桥支行遂向深圳市罗湖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深圳罗 湖法院于2005年3月25日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如下:本公司应在本判决书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发展银行深圳人民桥支行支付借款利息美元41997.6元及复利, 中华自行车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607元由本公司承 担。本公司对该项借款已按期计提财务费用,对当期损益无其他影响。 除此之外,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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