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关于和保荐机构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
2005-04-19 07:07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05-008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和保荐机构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浙江盾安人工环
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为"保荐机构")现就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期间有关保荐事宜达成如
下补充协议:
    1、保荐机构可根据需要随时对公司进行现场尽职调查,且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现场
调查一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二)公司信息披露是否与事实相符;
    (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用途是否一致;如有变更用途的情
况,变更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齐备;募集资金的管理是否安全;
    (四)前次现场调查之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
行了规定的程序。
    保荐机构应就调查结果与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并征求公司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2、保荐代表人有权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保荐代表人决定列席会议的,应
在会议召开前一日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会议材料在送达有
关会议人员的同时送达保荐代表人。
    3、公司保证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发表独立意见所必需的资料,保荐机构可以开具调
查清单。
    4、公司同意保荐机构随时到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
    公司一次性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达到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应当知会
保荐代表人;累计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达到募集资金总额的20%或20%的整
数倍数时,应当知会保荐代表人。
    特此说明!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