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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2;200012 证券简称:南玻A;南玻B 公告编号:2005-006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4月22日在深圳蛇口南玻科 技大厦七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共26名,代表股份301,313,7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4.51%。其中A股股东(包括代理人)5名,代表股份 261,026,332股,占公司A股总数69.07%;B股股东(包括代理人)21名,代表股份 40,287,424股,占公司B股总数13.47%。参加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包括代理人)共23名, 代表股份44,157,021股,占公司流通股总数10.87%。会议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潮先生主持,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洪国安律师和公证员徐漠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 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南玻集团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301,313,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其中A股 261,026,332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B股40,287,424股,占出席会 议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的股份0股;弃权的股份0股。 二、 审议通过了《南玻集团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301,313,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其中A股 261,026,332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B股40,287,424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的股份0股;弃权的股份0股。 三、 审议通过了《南玻集团2004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股数301,313,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其中A股 261,026,332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B股40,287,424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的股份0股;弃权的股份0股。 四、审议通过了《南玻集团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股数301,313,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其中A股 261,026,332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B股40,287,424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的股份0股;弃权的股份0股。 五、审议通过了《南玻集团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了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陈潮、曾南、龙隆、严纲 纲、张建军、周道志、李景奇、郭永春、刘军均以301,313,756票当选。 六、审议通过了《南玻集团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了新一届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焦志仁、杨海均以 301,313,756票当选。 股东大会同时通过了职工监事候选人赵习军担任监事,同意股数301,313,756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其中A股261,026,332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 持表决权100%,B股40,287,424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的股份0 股;弃权的股份0股。 七、审议通过了《聘请2005年度法律顾问的议案》; 同意股数301,313,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其中A股 261,026,332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B股40,287,424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的股份0股;弃权的股份0股。 八、审议通过了《聘请200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股数301,313,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其中A股 261,026,332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B股40,287,424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的股份0股;弃权的股份0股。 以上一~八项议案详见2004年3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 《大公报》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 告。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股数301,313,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其中A股 261,026,332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B股40,287,424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的股份0股;弃权的股份0股。 此项议案详见2004年4月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大公报》的 关于2004年股东大会修改议案的公告。 本次会议经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洪国安律师、深圳市公证处徐漠公证员现场见证, 并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公证书。洪国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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