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物 业:关于解除查封本公司房产的公告
2005-04-26 06:32   


证券代码:000011、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05-10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查封本公司房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一、关于解除查封的情况
    日前,本公司收到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04)九执
字第1168-12号、第1168-13号《民事裁定书》,因本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
办事处达成《担保债务重组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法院裁定解除查封本公司位于深圳
市南山龙珠大道的俊峰丽舍花园101套住宅(之前于2004年12月已解除查封俊峰丽舍花园
住宅67套)、解除查封本公司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国贸商业大厦17套房产(之前于2004年
12月已解除查封国贸商业大厦房产1套)。至此,本公司为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金田公司")向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借款5900万元担保引至的法律诉讼已终结,
本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相应义务,法院已全部解除了因本次诉讼冻结的本公司房产。
    二、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本公司在2001年8月9日、2004年4月3日、12月8日、12月28日的临时公告以及2001
至2004年报中披露了"金田公司"担保事项。
    由于金田公司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交行长春分行于2000年4月14日向吉林省高
级人民法院(下称"吉林省高院")起诉,要求金田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要求本公司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2001年8月3日,吉林省高院一审判决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行于
2003年12月申请吉林省高院查封了本公司国贸商业大厦18套房产;于2004年3月31日查
封了本公司开发的《俊峰丽舍》168套在建房产的产权。2004年12月,交行长春支行将其
对本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下称"信达资产公司")。
    2004年12月,本公司与信达资产公司达成了《担保债务重组协议》。根据该协议,
本公司分期向信达资产公司支付4800万元,信达资产公司通知法院按付款比例分期解封
本公司被查封的财产。具体支付期限为:2004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万元;2005年6月
30日前支付2800万元。该协议履行完毕后,信达资产公司免除本公司全部担保责任。
    协议签订后,本公司向信达资产公司支付了2032万元。随后,吉林省高院解封了本
公司国贸商业大厦1套房产及俊峰丽舍67套房产;目前本公司已支付了全部余款,履行了
全部保证责任。因履行该项保证责任,本公司在2004年度计提了坏帐准备4800万元,并
计入当期损益。
    三、本次解除查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解除查封房产,标志着本公司已彻底解决了困扰多年的为金田公司向长春交行
借款担保诉讼案,已解封房产作为本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可以进入市场销售,对本年度利
润将做出积极贡献。
    四、备查文件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04)九执字第1168-12号、第1168-1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