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红利混合型:招募说明书
2005-04-27 05:34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4月25日证监基金字[2005]68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联系人:张弘弢
    联系电话:(010)88066688
    传真:(010)88066566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凌新源先生:董事长,硕士。现兼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总裁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范勇宏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博士。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北业务总监、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干部。
    樊大志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曾任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副主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计财部副经理、资金管理部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范剑先生:董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曾任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
    李洋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曾任北京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处长。
    王邦志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信贷部项目经理、证券总部总经理。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三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造币局工作。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海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公司纽约分部从事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涂建先生:独立董事。现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中心主任,并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
    鲁明泓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哥伦比亚大学客座研究员。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刘芳勤女士: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副行长、吉林省长春市计划委员会副处长。
    周伟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市场研究部经理、副总经理。曾任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上海分部经理。
    李红薇女士:监事,博士。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计财部总经理。曾任北京会计公司、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经理。
    瞿颖女士:监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部业务主管。曾就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戴勇毅先生:执行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万国证券公司基金部基金经理、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副总经理。
    李操纲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任南京民信投资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副总经理。
    滕天鸣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8年11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工会主席和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建冬先生:33岁,经济学博士。证券从业经验9年。曾就职于中国银河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华鑫证券公司、嘉实基金管理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证券研究和投资工作。2004年7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公司,现任华夏大盘精选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范勇宏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戴勇毅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
    王亚伟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
    郭树强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文鸣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石波先生: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操作控制、信息沟通、内部稽核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业界最早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5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职业操守》及《职业道德操守实务指引》,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不利因素(即风险)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在债券基金投资方面,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②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有问题的交易指令包括有操纵股价嫌疑、有与市场特定价位委托单大量对倒嫌疑的交易指令等,中央交易室发现该类指令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及时提出警示,基金经理须及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说明情况,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判断是否违规及是否停止交易。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预警情况。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⑥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及监察稽核的三重监控:投资总监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和交易室监控职能的有效发挥;基金经理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法律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所有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内部稽核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2.302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67597420
    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自成立以来,始终以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为己任,伴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自身实力不断壮大。目前,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着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的各项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业务品种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35,542.79亿元,所有者权益1,862.80亿元,实现税前利润4.50亿元。自成立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盈利。中国建设银行拥有遍布境内外的16,472个营业性分支机构,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7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深圳、辽宁分行设立4个基金托管分部。现有员工50余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先周,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行长办公室、国际业务部并担任领导工作,全面熟悉建设银行整体业务运作管理,对建设银行国际业务和机构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罗中涛,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计划部、筹资部、国际业务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计划、个人银行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共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混合型共15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达504.12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建设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本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各基金的投资运作,并主要采用技术系统监督和人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人工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及费用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无误后再进行划款并记入各基金会计账目。
    每双月定期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监督情况,分别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的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电话:(010)88066688
    传真:(010)88066508
    联系人:吴志军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7598409
    联系人:陶莉 曲华蕊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韩星宇
    (3)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4)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0294
    联系人:孙洪喜
    (6)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胡继之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87541476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郭红、杨盛芳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唐山路2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转6507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孙丽、李莹莹
    (9)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10-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10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电话:(010)68431166
    传真:(010)88018657
    联系人:任杰、马嘉伦
    (10)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0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张琦、陈建东
    (11)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石健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联系人:黄健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1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电话:0431-96688-99、0431-5096733
    传真: 0431-5680032
    联系人:高新宇
    (15)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64482828-390
    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马泽承
    (16)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盛宗凌
    (17)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82、721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袁红彬
    (18)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19)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解放南路12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解放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钟伟华
    电话:020-83270846
    传真:(020)83270505
    联系人:陈新
    (20)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6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电话:(010)88066688
    传真:(010)88066566
    联系人:毛伟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丽
    联系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李娜
    经办律师:李志宏 李娜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郑树成
    联系电话:(010)85207788
    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陈曦
    经办注册会计师:景宜青、张扣娣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4月25日证监基金字[2005]68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05年5月9日至2005年6月10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条第(一)款。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05年5月9日至2005年6月10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八)认购费用
    1.投资者可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认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时,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时,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4.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认购份数的计算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
    2.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则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或=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3.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则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4.基金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46元,如果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1,000×1.0%=10元
    净认购金额=1,000-10=990元
    认购份数=(990+0.46)/1.00=990.4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则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0.46份基金份额。
    例二:假设例一中的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数=(1,000+0.46)/1.00=1,000.4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则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46份基金份额。其中以募集期间利息认购的0.46份基金份额,不论何时赎回,均不需交纳后端认购费。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认购人。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条第(一)款。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如投资者是首次申购本基金,可能需要申请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或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受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时,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时,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4.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为0.5%。其中,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5.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或=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例三: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元、1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数×基金份额面值×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认购费用
    其中,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数×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5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5%=62.5元
    赎回金额=12,500-62.5=12,437.5元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并分别在半年后、一年半后和两年半后赎回10,000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025、1.080和1.14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认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例六:假定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并分别在半年后、一年半后和两年半后赎回10,000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30、1.300和1.36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
    2.证券交易场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延期支付最迟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告
    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总监负责制,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对基金经理团队的整体投资业绩负责。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政策、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本基金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管理方法
    在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将采取积极的资产配置策略,根据对宏观经济、政策和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上的配置比例。在个股层面,基金主要选择具备良好现金分红能力且财务健康、具备长期增长潜力、市场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的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20%~95%;债券投资比例范围为0~80%;同时,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基金持有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不低于5%。
    本基金资产配置的主要方法是:采用定量工具,基于价值分析方法,定期估算股票市场整体的合理市盈率,并与市场实际平均市盈率水平做比较;根据两者之间的差异,结合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证券市场走势的定性分析,判断股票市场是否被高估或低估以及偏离的程度,并据此进行资产配置。一般情况下,当估算市盈率高于实际市盈率水平,且判断市场存在明显低估时,基金将增加股票投资比例;当估算市盈率低于实际市盈率,且判断市场存在明显高估时,基金将减少股票投资比例。
    基金定量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GDP增长率、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增长率、A股全市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A股市场收益率、国债基准收益率和全市场市盈率及其变化趋势。定性分析重点关注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等。
    (2)个股选择策略
    ①建立初选股票池
    本基金主要根据过去3年上市公司的历史分红状况建立初选股票池。初选股票池包括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股票:
    ● 在过去3年进行过2次以上分红的个股;
    ● 预期将会推出较优厚红利分配方案的个股;
    ● 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新股。
    未来,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本基金还将关注将采取回购股票、股权分红等创新方式,作为现金分红的替代措施,以提高股东回报的上市公司股票。
    ②建立备选股票池
    在初选股票池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财务指标分析和业务模式分析,对初选股票池成分股进行筛选,确定备选股票池。
    i)财务指标分析
    股票投资收益率的提升由现金流、盈利能力、成长性和估值等4类价值驱动因素决定,这4类因素分别与一定的财务指标相对应(见表1)。本基金将通过对代表价值驱动因素的财务指标的分析,筛选出过往业绩优良的红利股。
    表1:四类因素及其对应的财务指标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将主要根据经营性现金流、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利润增长率和市净率(P/B)等4项代表性指标在过去3年的变化情况,分析各类因素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影响。结合不同的市场情况,除了上述4项指标以外,基金还将对各类因素中的其他财务指标予以关注。
    ii)业务模式分析
    财务指标只是代表了过往经营业绩,本基金将在财务指标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筛选出未来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红利股。这类上市公司的业务模式具有下面两个特点。
    ● 有明确的盈利增长前景
    经济发展使得消费者生活质量标准不断提升,对产品和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与其他经济体相比,中国经济的内需市场存在着巨大的潜力。中国沿海发达地区人均GDP已经达到1000美元以上,但其多项产品和服务的人均水平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仍存在着较大差异。与此相关的上市公司,具备长期持续增长的潜力,是本基金关注的重点。
    经济发展存在着结构性的不平衡,某些行业和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尽管有大量的潜在需求,但是未来较长时间内,其总量供给能力不足,或者生产能力增长速度落后于潜在需求增长速度,短缺是这类上市公司未来业绩增长的基础。本基金对这类上市公司也将予以关注。
    ● 有难以复制的竞争优势
    难以复制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具有自然垄断或国家特许经营的特性;具有显著的品牌优势;具有产品定价能力,毛利率稳定;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强大的分销网络。上市公司只有具备难以复制的竞争优势,才能把盈利前景转化为真实的盈利,本基金将在盈利前景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竞争优势分析,最终确定备选股票池。
      图1:备选股票池筛选流程示意图
  
    ③实地调研
    研究团队将通过案头分析、公司实地调研等方式,深入了解备选股票池成份股基本面数据的真实性,确保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估计的合理性。研究员将把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国际、国内同行业的公司作比较,调研与公司有关的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等各方的情况,从行业主管机关、税务部门、海关等进行第三方数据核实等。
    实地调研过程中,研究团队还将关注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计划,了解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意愿。对于具备良好红利分配能力且具有红利分配意愿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予以重点关注。
    ④建立投资组合
    研究团队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个股买入名单和卖出名单。基金经理将根据自己的判断、市场时机和个股流动性情况,建立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标是优化基金流动性管理,并分散股票投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
      ①类属配置策略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债券资产将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在预期股票市场收益率上升但风险较大时,基金将提高可转债投资比例,在市场流动性充足的情况下,基金将利用税收优势,适当增加对企业债和金融债的投资。
    ②期限配置策略
    基金将结合对市场利率、通货膨胀率及其他核心宏观经济变量的分析,确定期限配置策略。在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或收益率曲线更加陡峭的情况下,基金将降低组合久期、减持长期债券、增持短期债券,以降低利率风险;在预期市场利率稳定或下降、收益率曲线趋于平坦的情况下,基金将提高组合久期、减持短期债券、增持长期债券,以提高基金收益。
    ③个券选择策略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 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 在信用质量和剩余期限类似的条件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 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的债券;
    ● 在同等条件下信用质量较好的债券。
    4.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股票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同时整合了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公司研究员按行业分工,负责对各行业以及行业内个股进行跟踪研究。在财务指标分析、实地调研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员对所研究的股票、行业提交投资建议报告,供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参考。此外,公司有专门的宏观经济研究员,负责分析消费、投资、进出口、就业、利率、汇率以及政府政策等因素,为资产配置决策提供支持。公司还设有固定收益部,专门负责债券投资研究。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判断一段时间内证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等资产类别间的分配比例范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决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对于拟投资的个股,基金经理将采取长期关注、择机介入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对于买入的股票,基金的持有周期一般较长,长期持有的操作策略可有效降低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从而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4)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置、个股投资比例等。
    (5)风险与绩效评估
    数量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新华富时150红利指数,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
      基准收益率=新华富时150红利指数收益率×60%+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收益率×40%
    未来,如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红利股指数、债券市场指数,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基准指数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风险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红利股,属于中等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六)禁止行为
    依照《基金法》,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投资限制
    依照《运作办法》,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总资产,或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基金持有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低于5%;
    5.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2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股或者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上述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的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投资或运作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1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
    ②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2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2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四)估值程序与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复核结果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按本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收入;
    2.买卖证券价差收入;
    3.存款利息收入;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方可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每次不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分配收益的60%。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可分配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的,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一定的比例用于支付登记结算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登记结算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6)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条第(一)款第1项中第(3)至第(6)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并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基金销售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中“(八)认购费用”以及“(十)认购份数的计算”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六)申购费与赎回费”与“(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与会计核算制度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中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公告。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编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季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告。
    2.半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的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26.基金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7.基金转换等其他业务的推出;
    28.其他重大事项。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3.积极管理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红利股,存在投资风格风险,即红利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能持续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另外,在精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个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4.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并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之日起,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6)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不超过1年。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账户卡
    在开户确认后为投资者寄送基金账户卡。
    2.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办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投资者可获得一定的费率优惠,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五)网上交易
    在本公司北京、上海和深圳直销网点开户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持有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hinaPay”)会员卡的个人投资者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即可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
    持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的个人投资者,还可以通过登录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ib.com.cn)开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个人银行”业务后,再登录本公司网站开通网上交易业务。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另外,ChinaPay会员卡目前只有上海和厦门地区的指定银行可以办理,本公司与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的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开通地区将随着ChinaPay会员卡业务的推广而拓展。
    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网址:www.chinapay.com
    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1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址:www.cib.com.cn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六)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自动获得手机短信公共信息服务,如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分红提示信息等;也可订制个人信息服务,如价格预警信息等。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在到销售网点办理资料变更后获得此项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自动获得电子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在到销售网点办理资料变更后获得此项服务。
    (七)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座席服务
    呼叫中心系统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每日7小时的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热线电话:010-88092666,按“6”可转人工座席。
    传真:010-88066511
    (八)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登录网站后,投资者可以查询基金账户情况,包括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等;另外通过热点问题了解基金知识和基金业务规则,投资者还可以参加“投资者论坛”和“网上嘉宾聊天室”进行讨论和交流。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九)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选择标准为: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2.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6.开放证券经营机构资料库的情况;
    7.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为半年后的席位更换作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三)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每只基金通过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总成交量的30%”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四)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资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类别;
    (2)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终止基金合同;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与其他基金合并;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通知时间和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
    2.通知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召集人可选择以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变更基金类别,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六)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托管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选举的代表。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能按前述规定确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决议形成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多数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2.表决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表决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计票程序如下:
    (1)现场开会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2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并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合同终止。
      四、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800万元
    存续期间:100年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2.302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所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按本托管协议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负责编制。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核准的,经其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