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振业A: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5-04-29 06:45   


股票代码:000006  股票简称:深振业  公告编号:2005-013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下午
在深圳市宝安南路振业大厦31楼会议室举行。会议通知于2005年4月20日以当面送达或传
真方式送达各董事。会议应到9人,实到8人,独立董事梅月欣因公未出席会议,委托独
立董事侯莉颖代行表决权,公司2名监事会成员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李永明主持。经认真审议,会议
审议通过下列议案:
    一、以8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出售深圳市特皓股份
有限公司54.42%股权的议案》。因本次交易的受让人是深圳市特皓股份有限公司全体留
岗员工,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张发文先生兼任深圳市特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也是本
次股权转让的受让人之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张发文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对本
议案的表决。本次交易经独立董事事前书面同意后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出售深圳市建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46.02%股权的议案》。
    上述事项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本次
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本公司仍将持有深特皓和深建业各15%的股份。
    本公司独立董事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深振业出售深圳市特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特皓")股权和出售深圳
市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建业")股权,是公司贯彻落实深圳市国资
国企改革的重要措施。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利于做大做强房地产开发主业,提高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避免出现重大亏损和资产急剧减值的经营风险。为保证本次
交易的公平性,深振业依据规定的程序选聘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财务顾问
和律师事务所,上述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各类
报告具备独立性。为保证定价合理,本次交易以深特皓与深建业2004年12月31日的审计
报告及2005年2月28日的期后审计报告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结合深特皓与深建业的资产质
量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未发现损害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现象,有关关联交易符合关联交
易规则。基于上述理由,同意有关议案。
    二、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出售深圳市特皓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时,因董
事、总经理张发文先生兼任深特皓董事长,也是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人之一,本次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张发文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会议的审议和表决程
序合规合法。
    三、担保情况:截至2005年4月26日深振业共为深特皓及其控股子公司深圳市第一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一建")和深建业提供贷款担保19,462.83万元人民币,
其中:
    (一)为深特皓和深一建提供担保包括:1、建设银行深圳罗湖支行,综合授信额度
5,000万元人民币,起止日期为2004年9月28日至2005年9月28日,贷款余额为1,900万
元人民币,保函余额为2,981.5万元人民币;2、工行深圳湾支行,保函担保余额769.5
万元人民币,起止日期为2004年6月28日至2005年5月1日。
    2005年4月26日,深特皓、深一建与深振业签署了《解除担保责任合同》,约定上
述保函担保责任在保函到期时自动解除,深特皓、深一建另寻担保单位,同时在额度到
期前解除深振业在建行深圳罗湖支行的综合授信额度担保。在深特皓、深一建解除深振
业的担保责任之前,深特皓、深一建同意以应收深振业的、与未解除深振业担保责任的
贷款及保函余额等额的工程款质押给深振业,直到上述担保责任完全解除为止。若担保
责任到期之日,深特皓、深一建不能解除深振业的担保责任,深特皓、深一建除需承担
银行贷款逾期利息外,还需向深振业支付未解除深振业担保责任的贷款及保函余额每月
2.5‰的违约金,直到担保责任完全解除为止。
    (二)为深建业提供担保包括:1、光大银行深圳国通支行,贷款担保金额4,800万
元人民币,其中2,000万元起止日期为2004年8月17日至2005年8月17日,2,800万元起
止日期为2004年8月18日至2005年8月18日;2、建行深圳福田支行,贷款担保金额4,500
万元人民币,其中1,500万元起止日期为2004年12月17日至2005年10月16日,3,000万
元起止日期为2004年12月17日至2005年11月16日;3、华夏行深圳南山支行,贷款担保
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起止日期为2005年1月20日至2006年1月19日;4、建行深圳福田
支行,保函金额1,393.33万元人民币,起止日期为2003年9月4日至2006年6月8日。
    2005年4月26日,深建业与深振业签署了《解除担保责任合同》,约定深建业在
2005年6月30日前解除深振业的保函担保责任,其余贷款担保责任在到期日前解除,担保
责任解除的具体方案是:1、由改制后深建业向建行深圳福田支行申请单项保函额度
1,393.33万元人民币,解除深振业的保函担保责任。2、用深建业改制后经评估价值约
1.17亿元的房地产抵押给银行,解除深振业担保6000-7000万元人民币。3、深建业改
制离岗员工同意将总额约3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补偿金留置深建业公司,用以解除
深振业的贷款担保。4、由担保公司提供3000-5000万元的担保额度,解除深振业的担
保。
    合同还约定,在解除深振业的担保责任前,深建业同意以应收深振业的3000-4000
万元工程款质押给深振业,直到上述担保责任完全解除为止。若上述担保责任到期之日,
深建业不能到期还款以解除深振业的担保责任,深建业除需承担银行贷款逾期利息外,
还需向深振业支付未解除深振业担保责任的贷款及保函余额每月2.5‰的违约金,直到担
保责任完全解除为止。
    我们认为,上述担保的解决方案具有操作性,深振业与深特皓、深建业签署的《解
除担保责任合同》为彻底解除深振业的担保责任和化解担保风险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仍
需管理层高度关注。
    具体内容请详阅《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草案)》。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张发文先生辞去
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的议案》:根据张发文先生工作调整实际需要,同意其辞去公司
董事、总经理职务。在聘任新的总经理前,由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责。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认为张发文先生的辞职符合公司及其个人工作实际需要,予以同意。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04年度报告及报告摘
要补充报告》,具体内容请详阅《2004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补充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