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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06 股票简称:深振业 公告编号:2005-013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下午 在深圳市宝安南路振业大厦31楼会议室举行。会议通知于2005年4月20日以当面送达或传 真方式送达各董事。会议应到9人,实到8人,独立董事梅月欣因公未出席会议,委托独 立董事侯莉颖代行表决权,公司2名监事会成员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李永明主持。经认真审议,会议 审议通过下列议案: 一、以8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出售深圳市特皓股份 有限公司54.42%股权的议案》。因本次交易的受让人是深圳市特皓股份有限公司全体留 岗员工,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张发文先生兼任深圳市特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也是本 次股权转让的受让人之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张发文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对本 议案的表决。本次交易经独立董事事前书面同意后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出售深圳市建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46.02%股权的议案》。 上述事项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本次 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本公司仍将持有深特皓和深建业各15%的股份。 本公司独立董事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深振业出售深圳市特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特皓")股权和出售深圳 市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建业")股权,是公司贯彻落实深圳市国资 国企改革的重要措施。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利于做大做强房地产开发主业,提高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避免出现重大亏损和资产急剧减值的经营风险。为保证本次 交易的公平性,深振业依据规定的程序选聘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财务顾问 和律师事务所,上述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各类 报告具备独立性。为保证定价合理,本次交易以深特皓与深建业2004年12月31日的审计 报告及2005年2月28日的期后审计报告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结合深特皓与深建业的资产质 量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未发现损害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现象,有关关联交易符合关联交 易规则。基于上述理由,同意有关议案。 二、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出售深圳市特皓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时,因董 事、总经理张发文先生兼任深特皓董事长,也是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人之一,本次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张发文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会议的审议和表决程 序合规合法。 三、担保情况:截至2005年4月26日深振业共为深特皓及其控股子公司深圳市第一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一建")和深建业提供贷款担保19,462.83万元人民币, 其中: (一)为深特皓和深一建提供担保包括:1、建设银行深圳罗湖支行,综合授信额度 5,000万元人民币,起止日期为2004年9月28日至2005年9月28日,贷款余额为1,900万 元人民币,保函余额为2,981.5万元人民币;2、工行深圳湾支行,保函担保余额769.5 万元人民币,起止日期为2004年6月28日至2005年5月1日。 2005年4月26日,深特皓、深一建与深振业签署了《解除担保责任合同》,约定上 述保函担保责任在保函到期时自动解除,深特皓、深一建另寻担保单位,同时在额度到 期前解除深振业在建行深圳罗湖支行的综合授信额度担保。在深特皓、深一建解除深振 业的担保责任之前,深特皓、深一建同意以应收深振业的、与未解除深振业担保责任的 贷款及保函余额等额的工程款质押给深振业,直到上述担保责任完全解除为止。若担保 责任到期之日,深特皓、深一建不能解除深振业的担保责任,深特皓、深一建除需承担 银行贷款逾期利息外,还需向深振业支付未解除深振业担保责任的贷款及保函余额每月 2.5‰的违约金,直到担保责任完全解除为止。 (二)为深建业提供担保包括:1、光大银行深圳国通支行,贷款担保金额4,800万 元人民币,其中2,000万元起止日期为2004年8月17日至2005年8月17日,2,800万元起 止日期为2004年8月18日至2005年8月18日;2、建行深圳福田支行,贷款担保金额4,500 万元人民币,其中1,500万元起止日期为2004年12月17日至2005年10月16日,3,000万 元起止日期为2004年12月17日至2005年11月16日;3、华夏行深圳南山支行,贷款担保 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起止日期为2005年1月20日至2006年1月19日;4、建行深圳福田 支行,保函金额1,393.33万元人民币,起止日期为2003年9月4日至2006年6月8日。 2005年4月26日,深建业与深振业签署了《解除担保责任合同》,约定深建业在 2005年6月30日前解除深振业的保函担保责任,其余贷款担保责任在到期日前解除,担保 责任解除的具体方案是:1、由改制后深建业向建行深圳福田支行申请单项保函额度 1,393.33万元人民币,解除深振业的保函担保责任。2、用深建业改制后经评估价值约 1.17亿元的房地产抵押给银行,解除深振业担保6000-7000万元人民币。3、深建业改 制离岗员工同意将总额约3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补偿金留置深建业公司,用以解除 深振业的贷款担保。4、由担保公司提供3000-5000万元的担保额度,解除深振业的担 保。 合同还约定,在解除深振业的担保责任前,深建业同意以应收深振业的3000-4000 万元工程款质押给深振业,直到上述担保责任完全解除为止。若上述担保责任到期之日, 深建业不能到期还款以解除深振业的担保责任,深建业除需承担银行贷款逾期利息外, 还需向深振业支付未解除深振业担保责任的贷款及保函余额每月2.5‰的违约金,直到担 保责任完全解除为止。 我们认为,上述担保的解决方案具有操作性,深振业与深特皓、深建业签署的《解 除担保责任合同》为彻底解除深振业的担保责任和化解担保风险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仍 需管理层高度关注。 具体内容请详阅《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草案)》。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张发文先生辞去 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的议案》:根据张发文先生工作调整实际需要,同意其辞去公司 董事、总经理职务。在聘任新的总经理前,由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责。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认为张发文先生的辞职符合公司及其个人工作实际需要,予以同意。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04年度报告及报告摘 要补充报告》,具体内容请详阅《2004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补充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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