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振业A: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5-05-19 06:48   


股票简称:深振业A    股票代码:000006    公告编号:2005-017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5月18日
    2.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南路振业大厦B座12楼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 董事长李永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95,967,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7.843%;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182,463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
权股份总数0.116%。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95,967,057股,其中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95,967,057股,其中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95,967,057股,其中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2004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方案:以2004年度税后利润提取10%的法定
盈余公积和5%的法定公益金合计8,058,343.92元,提取20%的任意盈余公积
10,744,458.56元,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0.75元,共派现19,019,372.33元(含税),剩
余未分配利润17,756,550.38元计划投入公司星海名城五期项目开发。同意95,967,057
股,其中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2004年年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4月15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同
意95,967,057股,其中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4月15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同意95,967,057股,其中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4月15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同意95,967,057股,其中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4月15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同意95,967,057股,其中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内容详见4月15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同意95,967,057股,其中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关于改选董事的议案》:董礼先生因工作需要辞去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董事职务,选举周复申女士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同意95,967,057股,其中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1)审议通过《关于改选监事的议案》:范明月先生因工作需要辞去公司第五届
监事会监事职务,选举何万英先生担任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同意95,967,057股,其中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2)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继续聘任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
事务所承担公司200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同意95,967,057股,其中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3)审议通过《200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4月15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同意95,967,057股,其中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表决结果:全部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余北群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均合法有效。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