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修正案
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拟对《独立董事制度》("《制度》")作如 下修改。 一、《制度》第二条"公司根据指导意见,在公司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 修改为 "公司根据指导意见,在公司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 之一为独立董事。" 二、《制度》第十八条第二款"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 低于本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的人数时,则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相应人数的独 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修改为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 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 ,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三、《制度》第二十条 公司在本规则第十九条的基础上,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 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结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修改为 "公司在本规则第十九条的基础上,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请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 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在《制度》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两款,作为该条的(五)和(六) (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执行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情况; (六)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五、《制度》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修改为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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