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星清洗: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2005-05-26 06:38   

            《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
")作如下修改。
    一、《议事规则》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登记公司股东。公司计算三十日的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公告当
日包括在内。
    修改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登记公司股
东。公司计算三十日的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公告当日包括在内。
    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董事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
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并在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
    二、《议事规则》第十一条中的(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修改为
    (一)会议的召集人、日期、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同时,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的(三),其具体内容为:
    (三)"投票程序(适用于网络方式投票)"。
    三、在《议事规则》第十六条后新增一条,其具体内容为:
    "股东大会因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五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取
消的具体原因。"
    四、在《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中增加一款,其具体内容为: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
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
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五、在《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后新增一条,其具体内容为: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六、在《议事规则》第四十四条后新增一条,其具体内容为:
    "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七、《议事规则》第六十四条 对于股东大会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
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在审议有关关联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出任清点该事项的表决投票。
    修改为
    "对于股东大会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
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如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
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
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
结果。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
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
    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出任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
    八、在《议事规则》第六十八条后新增一条,其具体内容为: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下列事项时,除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
条件外,还应得到参加会议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时具有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审议该
事项前已明确表示放弃配售的;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
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技术支持并遵守有关的规定,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