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 )作如下修改。 一、《议事规则》第五条 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有权审议和批准金额不超过人民 币4000万元的投资事项。 修改为 "董事会享有下列决策权限: (一)公司收购或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净资产的20%以下财产的处置 权,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下的投资项目; (三)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公司资产、权益为公司自身债务 设置抵押或其他担保事项的决定权; (四)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公司对外提供抵押或其他保证 事项的决定权以及公司对外为单一对象累计提供抵押或其他保证事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 经审计的净资产20%的决定权。 (五)对外签署标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0%的采购、销售、工程 承包、保险、货物运输、借款合同等合同。 董事会行使上述权限内的有关职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超过上述权限,董事会做出决议并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二、《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未按前条规定回避的,该董事会会 议无效。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未按照前条规定回避的董事应负赔偿责任。 修改为 "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 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 相关决议。" 三、《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就审议事项做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修改为 "董事会会议就审议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除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外,董事会对每项议 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通过。"
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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