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汇通: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5-05-27 06:37   


证券代码:000920 证券名称:南方汇通 公告编号:2005-015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05年5月26日上午9:30。
    (二)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都拉营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黄纪湘先生。
    (六)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七)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数240,00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6.8726%。
    (二)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数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社会公众股
总股份数的0.0012%。
    四、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所列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逐项表决的方
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各项议案均获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一)批准2004年年度报告及财务决算报告:
    1、批准2004年年度报告;
    同意240,00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2,2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2、批准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40,00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2,2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二)批准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40,00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2,2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三)批准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40,00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2,2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四)批准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04年度公司利润不分配,也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2004年公司实现净利润9,831,545.79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983,154.58元,提取公益金491,577.29元,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8,356,813.92
元。2003年未分配利润为64,091,415.50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2,448,229.42
元。2004年实施了2003年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现金股利42,200,000.00元,2004年未分配
利润余额30,248,229.42元,结转下年。
    同意240,00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2,2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五)批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章程备案有
关事项。
    同意240,00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2,2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六)批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聘用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事务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担任本公司的财务决算审计事务。并同意如
公司董事会无新的决议,仍将聘用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2004年
度以后的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同意240,00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2,2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五、本次会议无涉及须分类表决事项。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宋诗扬。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