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许丽华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9点 在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728号恒运大厦6层会议室召开的二OO四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律师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于二OO五年四月十五日在本公司恒运大厦召开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而召集。董事会已于二00五年四月十九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下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通知了各股东。 根据上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9点如期在本公司恒 运大厦6层会议室召开,并完成了《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发起人法人股东3人,代表股份158,699,672股;社会公众股股 东2人,代表股份25,741 股;两者合计代表股份158,725,4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55%。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现场逐项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 《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此页无正文,专供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0四年 度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签字之用。]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许丽华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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