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无 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3.2005年4月22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大公报》的《 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 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05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2005年6月9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2005年4月22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大公报》 刊登《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主要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公司联系人以及授权委托书式 样、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等内容。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 行了法定程序,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账户 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的验证,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1人,所持股份为217,358,825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49.81%。金杜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议案,股东没有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 定逐项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 规范意见》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唐丽子 二零零五年六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