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海纳:诉讼公告
2005-08-20 06:48   


证券代码:000925    股票简称:浙大海纳     公告编号:临2005-26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中国银行南京市城北支行与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公司作为第三被告参加诉讼。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国银行南京市城北支行
    2、被告: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恒牛公司")、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龙昌公司")及本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恒牛公司向原告偿还485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及相应利息,利息的计算合同期内按
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利率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按季计收复利直至贷款本息还清
为止;
    2、判令龙昌公司及本公司对恒牛公司上项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由恒牛公司承担,龙昌公司及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事实和理由:
    2004年2月6日,原告与恒牛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编号:2003年城北字
004-3号),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6个月,到期日2004年8月
6日,年利率5.544%。合同到期后,恒牛公司还款150万元,没有依约归还剩余的借款4850万
元。2004年8月6日,原告与恒牛公司、龙昌公司及本公司签订了一份《展期协议书》并且办
理了强制执行力公证。后展期协议到期,恒牛公司未还款,龙昌公司和本公司未履行担保责
任。鉴此,原告认为三被告已经构成违约,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四)、本案尚未判决,就此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备查文件
    1、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编号:2003年城北字004-3号)
    2、《展期协议书》
    3、《起诉状》
    二、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本公司作为第三被告参加诉讼。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1、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2、 被告: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恒牛公司")、中油龙昌(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简称"龙昌公司")、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海南
皇冠假日滨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下称"海南皇冠")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恒牛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953363.56元(截止
2005年6月20日);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龙昌公司、被告三本公司对恒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四海南皇冠出质的浙大海纳法人股2160万股折价或者以
拍卖、变卖该法人股的价款优先受偿;
    4、本案诉讼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5年3月25日与被告一恒牛公司订立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恒牛公司发放
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自2005年3月31日至2005年10月30日。被告二龙昌公司、被告三本
公司分别于2005年3月25日与原告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由该两被告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被告四海南皇冠于2005年3月25日订立权利质押合同,约定海南皇冠以其持有的本公司
2160万法人股作为质物,为恒牛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鉴于借款人恒牛公司不能
按期履行还息义务,原告通知借款人、保证人、出质人提前解除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质押
合同,要求依法履行各自义务。
    (四)、本案尚未判决,就此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备查文件
    1、借款合同(编号:00258100120050014-01)
    2、《最高额保证合同》
    3、《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