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 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符合资本市场改革的方向和《关于推进资本市场 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体现 了公开、公平、公正的" 三公" 原则,通过彻底解决公司的股权分置问题,使流通股股东与 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有利于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2、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兼顾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等各方利益,有利于维 护市场的稳定,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情形。 3、非流通股股东及公司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拟采取的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的措施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使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独立董事签名:隋永滨、邢以群、邱学文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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