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0006 证券简称:深振业A 公告编号:2005-027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关于深圳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广东省国际关系调研室 驻深圳办事处(原名"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五办公室驻深圳市办事处",以下简称"省驻深办") 与我公司和深圳市南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合作兴建金龙大厦(原名"振兴 大厦")纠纷一案,金龙公司与省驻深办起诉我公司及南洋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造成工程停 工并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我公司履行人民币21,145,423元的出资义务及管理职责; 2、请求判令我公司将该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管权交由金龙公司行使;3、请求判令我公司赔偿 因迟延出资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4,741,506元;4、请求判令由我公司承担因 项目停工所产生的停窝工等一切损失和费用;5、由我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6、请求判 令南洋公司对我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2002深中法房初字第55号),判 令:1、我公司履行对合作建设"金龙大厦"项目的出资义务和作为建设方的管理职责,出资人 民币13,595,138.54元使合作建设的"金龙大厦"项目尽快竣工;2、驳回原告金龙公司的全部 诉讼请求及原告省驻深办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公司已就本案的起因、诉讼各方关系、诉讼依据及请求进行了公告(相关内容详见2003年 6月14日和2004年10月28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二、本次诉讼事项终审判决情况 2005年9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2005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4号) ,判决如下: 1、维持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房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 2、变更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房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为:省驻深办、金龙公司与我公司、南洋公司应共同合作将振兴大厦(即金龙大厦)尽快建 成,我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出资人民币13,595,138.54元,省驻深办也应在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出资人民币8,157,083.13元 另我公司应承担案件的一审受理费和二审受理费211,689.30元,承担审计费312,500元, 共计人民币524,189.30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法院一审判决前指定中介机构所作的审计报告,认为完成"金龙大厦"后续收尾工程 尚需3,400万元,根据本案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我公司已于2003年度预计2,630万元的损失 列入存货跌价准备(该数据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因我公司与有关各方尚未就重新启 动"金龙大厦"需共同承担的停工损失费、工程修复费等费用的分摊达成一致,故暂不能确定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止目前,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止目前,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 (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房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三)重大诉讼公告(编号2003-009)、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编号2004-017)。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