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5 股票简称:浙大海纳 公告编号:临2005-37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 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10月21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创业路2号高新软件园6号楼3层 公司本部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王成剑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炜衡律师集 团事务所钟坚敏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3260万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36.22 %。 2、社会公众股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代理人)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 0 %。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对《关于实施"杭州海纳半导体有限公司扩产搬迁项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 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同意 326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万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弃权 0 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2、本议案经审议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钟坚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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