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意见函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自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12月19日公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与投资者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应广大流通 A股股东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经过反复权衡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由董事 会做出公告。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 2、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一步保护了流通A股股东的利益;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 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 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 改革方案调整的意见函》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宗德纯、侯莉颖、李秋生、杨绍家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