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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深达声A 编号:2006-003
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日前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 知,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集团")不服赛格集团于2003年10月22日起诉 本公司、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宏大"),本公司依法反诉赛格集团 一案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详见本公司2005年12月2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的公告),于 2006年1月17日提出上诉。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有关案件当事人: 1、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工业园4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玉麟,本公司2003年度以前的控股股东; 2、本公司; 3、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奇台路80号宏业大厦,法定代 表人周邦武,本公司2003年度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赛格集团于2003年10月22日起诉本公司,诉讼请求为:1、本公司偿付赛格集团现代之窗 写字楼第七层1988.09平方米房产或等值人民币2000万元;2、偿付赛格集团土地使用权作价 款4000万元,3、新疆宏大对此(1)项诉讼请求履行担保责任,4、诉讼费由本公司及新疆宏 大承担; 本公司依法在举证期间于2003年12月30日反诉赛格集团,诉讼请求为:1、确认本公司向 法庭提交的赛格集团与本公司签署的92年协议、1994年7月26日与本公司签署的94年协议及 2000年12月29日与本公司、新疆宏大签署的2000年协议均为无效协议;2、判令赛格集团返还 本公司(以前年度已支付的)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3、由赛格集团承担本案相关的诉讼费。 该案于2005年12月8日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深中法民五初字第233号" 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赛格集团与本公司签署的92年协议、94年协议,赛格集团与本公司、新疆宏大签署的 2000年协议均无效; 2、驳回赛格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3、赛格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本公司土地款3922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付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4、驳回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合计77.6万元赛格集团承担62.1万元,本公司承担15.5万元。 赛格集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于2006年1月17日提出上诉,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第三项判决内容; 2、依法支持上诉人(赛格集团)在一审时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即本公司、新疆宏大)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处于审理阶段。 四、截至公告之日止,本公司无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预计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有重大影响。 六、其他事项 关于本案,本公司曾于2003年12月2日、2003年12月25日、2004年1月3日、2005年12月 29日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均进行了披露。。 七、备查文件。 1、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1 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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