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0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我们对2006年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湖州久久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湖州美欣达织造有限公司、湖州绿典精化有限公 司向公司的关联企业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采购蒸汽之关联交易事项,按有关规定对其必 要性、公允性、决策程序合法性、以及是否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作了认 真审查。 经审查,我们认为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作为目前湖州环渚工业园区内唯一的供热企 业,其向本次关联交易中的采购方的位于湖州环渚工业园区的用热项目供应蒸汽,符合交易 双方生产经营的实际所需,该等关联交易的发生是客观、必要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提 请公司股东注意:2005年度该等关联交易的蒸汽总供应量占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全年蒸 汽供应总量的约59%,随着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成投产和用热项目增加,预计 2006年该比例将高于去年。 同时,我们对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的蒸汽供应价格的有关审批文件进行了审查,并 与市场公允价格或可比价格进行了对比分析,认为该等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保荐机构及保荐 代表人提请公司股东注意:由于该蒸汽供应价格由湖州市物价管理部门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核 定,价格存在一定的波动性和可变性,会对交易双方经营业绩构成相应影响。 该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06年度对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我们对公司为控股子 公司湖州久久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湖州美欣达印花有限公司、湖州美欣达织造有限公司 2006年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按有关规定作了审查,认为该等担保有利于上述控股子公司 的2006年度的生产经营,对公司不构成负面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赵冬冬 朱文正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