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平衡配置:招募说明书
2006-04-17 05:33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6年4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6】68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基金销售代理人等同于基金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首次募集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生效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确认之日
    设立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设立募集期等同于首次募集期、发售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其余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余额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报刊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雄伟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东为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8%;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2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5%;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2%。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四个部门,分别是:市场部、股票投资部、数量化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养老金业务部、研究部、交易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监察法律部、人力资源部、基金运作部、总裁办公室、南方大区。市场部从事基金新产品设计、市场开发以及基金销售和服务支持等工作。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数量化投资部负责管理数量化投资产品,为产品设计提供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及其他数量化分析支持,为基金等产品提供风险评价、业绩归属分析。固定收益部负责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选择和组合管理。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事宜。信息技术部负责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总裁办公室专门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董事会、党办及工会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人事信息管理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基金注册登记、直销及客户服务业务。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和南方大区,分别负责北方、华东、华中地区和华南地区的基金销售和服务支持工作。
    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总人数161人,其中61.5%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吴雄伟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经济师。历任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金华信托)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中心主任、总经理助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风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学历。历任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股证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科长、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管办副主任。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杨静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2年进入证券行业,历任招商银行证券业务部(招商证券前身)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副总裁,先后分管招商证券的经纪、电脑、财务、电子商务、研究等业务工作。现任招商证券副总裁,兼任中国国债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深圳证券业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夏永平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人事部劳资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汪晓峰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曾就职于加拿大多伦多大学亚太经济研究中心、JP摩根(纽约总部)投资管理研究中心、 Dearborn Financial Institute亚洲区、 Pacific World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亚太区、香港新鸿基国际有限公司、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陈小鲁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国防副武官,北京国际战略问题研究学会副秘书长,原中共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究室局长,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
    赵榆江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研究员,英国高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法国兴业证券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康联马洪 (中国)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高级投资顾问。
    姚钢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研究员(教授)。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商协会副主席,中国证券机构部顾问。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金宝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贵州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交易部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澳门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包志涛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一部副经理、信托业务部副经理、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管理部债权维护处处长。
    黄家华先生,监事,商贸学士。历任益高证券及金融有限公司信贷监控员、邓百氏(香港)有限公司市场推广顾问、瑞士丰泰私人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高级投资顾问经理、标准人寿亚洲(香港)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策划顾问、Associe Financiere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Ltd.,行政总监、新鸿基优越理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尹庆军先生,监事,硕士。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中央编译局办公厅秘书处科研外事秘书;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1999年1月12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政管理部人力资源经理、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吴雄伟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经济师。历任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金华信托)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中心主任、总经理助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风先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股证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科长、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管办副主任。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李全先生,副总经理。1988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1988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工作,同年进入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1991年进入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资金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1998年5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员兼监察部经理。2000年至2001年,在梅隆信托的伦敦总部及其下属牛顿基金管理公司工作。2001年4月,回到博时任副总经理,主管公司投资业务。2003年起主管公司运作部门和市场发展部门。李全先生还在新华富时指数委员会担任委员。
    杨光启先生,副总经理。1992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1992年7月至1993年4月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证券管理处工作;1993年4月至1998年5月于深圳市证券监管办公室任证券监管副处长;1998年5月至8月于博时任总经理助理,负责投资管理工作;1998年8月至2002年4月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负责投资管理工作;2002年4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刘纯亮先生,督察长兼监察法律部总经理。1993年7月毕业于中央民族学院经济系金融专业。1996年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98年成为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会员。曾就职于北京建工集团金融中心、柏德豪关黄陈方国际会计师行(BDO)、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英国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等单位。2001年1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锐先生,1972年出生,博士。1999年7月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99年8月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策略分析师;2002年10月起兼任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4年6月起担任研究部副总经理兼策略分析师。2005年1月至2006年1月由博时公司派往纽约大学Stern商学院做访问学者。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在AllianceBernstein的股票投资部门工作。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杨光启; 委员:李全,肖华,杨锐,蔡冬亮,温宇峰,方维玲,邵凯。
    肖华先生:1965年出生,经济学硕士。 1993年3月毕业于上海同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获工业经济硕士学位。1993年4月至1994年1月在中国宝安集团公司工业部从事项目管理工作。1994年1月至1999年3月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君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投资部经理、基金部经理、上海申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主管投资)。2000年5月至2002年5月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同盛基金经理。2002年5月28日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股票投资部部门经理。2002年10月起兼任博时价值增长基金经理。
    杨锐先生,1972年出生,博士。1999年7月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99年8月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策略分析师;2002年10月起兼任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4年6月起担任研究部副总经理兼策略分析师。2005年1月至2006年1月由博时公司派往纽约大学Stern商学院做访问学者。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在AllianceBernstein的股票投资部门工作。
    蔡冬亮先生,学士。1997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国际企业管理专业,获学士学位。1997年至2001年先后在君安证券总裁办公室、国泰君安证券蔡屋围营业部工作。2001年6月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交易部高级交易员,2003年9月起任交易部负责人;2004年9月起任交易部总经理。
    温宇峰先生,1991年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9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9年年毕业于芝加哥大学,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CFA。1994年至1997年,在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工作,任主任科员;2000年2月至8月,任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2000年10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研究员,并于2002年11月起担任研究部副总经理;2004年6月到2005年2月,任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2005年4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副总经理。
    方维玲女士,经济学、理学双硕士。曾在云南大学数学系学习,先后获得理学学士和硕士学位,曾在财政部科研所学习财政金融专业,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曾先后在云南大学、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口营业部、北京玖方量子软件技术公司任职。2001年3月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化投资部任金融工程师。2004年7月任数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1993年9月至1997年7月在中央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学习,获学士学位。1997年8月至1999年8月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1999年9月至2000年7月毕业于英国READING大学学习国际证券与投资银行专业,获硕士学位。2000年8月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管理部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基金管理部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债券投资经理;2003年6月起任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480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国内会计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承兑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保险业代理业务,代理外国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服务、认购申购业务,咨询调查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行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自营代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内的其他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61人,平均年龄30岁,90%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2月成立以来,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5年12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4只,其中封闭式16只,开放式38只。托管资产规模年均递增73%。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资产、履约类产品等九大类13项产品的托管业务体系。2004年,先后获得《亚洲货币》和《环球托管人》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风险控制处,在总经理直接指导下,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该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原则:托管业务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
    4、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计划:制定完备的《应急计划》,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6、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将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OSO 准则运用到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实践中,自九八年二月成立以来,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五个方面构建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稽核监察制度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在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监察部门也不定期对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雄伟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 www.ccb.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4)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电话: 0755-82088888转8811
    传真:  0755-82080714
    联系人:  周 勤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 www.sdb.com.cn
    (5)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联系人:  毕艇
    电话: 027-65799560
    传真:  027-854815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网址: www.cz318.com.cn
    (6)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6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88
    网址: www.dwjq.com.cn
    (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  盛云
    电话: 021-50367888
    传真:  021-5036686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6
    网址: www.stock.cnool.net
    (8)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 021-68816000
    传真:  021-68815009
    联系人:  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23685
    网址: www.ebscn.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 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7、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  肖中梅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网址: www.gf.com.cn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联系人:  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1)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林建闽
    电话: 0755-82130833转2181
    传真:  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网址: www.guosen.com.cn
    (1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杨薇
    电话: 021-53594566-4125
    传真:  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
    网址: www.htsec.com
    (13)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张慎修
    电话: 0755-83025430
    传真: 0755-83025991
    联系人: 杨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 www.hx168.com.cn
    (14)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联系人:  范雪玲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18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 www.lhzq.com
    (1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联系人:  余江
    电话: 0755-82450826
    传真:  0755-8243379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 www.pa18.com
    (16)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 021-54033888
    联系人:  黄维琳、王序微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 www.sw2000.com.cn
    (1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层
    办公地址: 深圳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层
    法定代表人:段强
    电话: 0755-83199599
    传真:  0755-83199545
    联系人:  邓耀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 www.csco.com.cn
    (1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名称: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D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陈少震
    电话: 010-84533151
    传真:  010-84533162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33151-822/802
    网址: www.txsec.com
    (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  杨盛芳
    电话: 021-68419974
    传真:  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974
    网址: www.xyzq.com
    (20)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 www.csc108.com
    (21)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联系人:  郭京华
    电话: 010-66568587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16655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511
    传真:  0755-82943237
    联系人:  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容同基金管理人)
    (三) 律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贡院六号E座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贡院六号E座9层
    电话: 010-65171188
    传真: 010-65176800
    联系人: 黄伟民
    经办律师: 黄伟民、刘伟宁
    (四) 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 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薛竞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4月10日证监基金字[2006]68 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二) 基金类别、类型
    混合型、契约型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本基金于2006年4月18日-2006年5月26 日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详见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2)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3)销售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
    (六)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认购金额的限制
    1、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项。
    3、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2%,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100万元 1.2%
    100万元≤M<500万元 0.8%
    500万元≤M<1000万元 0.5%
    M≥10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数=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计算结果、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0元,认购费率为1.2%,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10)×1.2%=1200.12元
    净认购金额 =(100000+10)-1200.12=98809.88元
    认购份额数 = 98809.88/1.00=98809.88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本金可得到98809.88份基金份额
    (七) 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及各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八) 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九)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满足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备案材料和下述验资报告:
    1、基金满足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认购份额超过2亿份;
    2、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人;
    3、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中国证监会将于收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于收到证监会书面确认之后发布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认购期间的认购款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未能达到本条上款所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申购与赎回应当在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或授权的销售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该在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按照指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销售机构也可以提供电话委托、传真交易或者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为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二) 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披露文件中规定。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调整生效日的前2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按约定方式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代理人应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自接受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或本招募说明书等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0%,本次公告的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看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500万元 1.0%
    500万元≤M<1000万元 0.6%
    M≥10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本次公告的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看下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两年 0.5%
    三年> Y≥两年 0.25%
    Y≥三年 0%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1%,扣除注册登记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费率,但最高不超过3.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确保如前所述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的前提下,决定对不同持有期限的基金份额等实行差别化的赎回费率,并予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赎回费率模式需公告并公平地对待同类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数=净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计算结果、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100000元,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5%=150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500=98500元
    申购份额数 = 98500/1.0400=94711.54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94711.54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 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份额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价格 = 1.0160 × ( 1 - 0.5% ) = 1.01092元
    赎回金额 = 100000× 1.01092 = 101092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时,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中净赎回申请(当日赎回申请总数扣除当日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投资人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
    (十一)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2天,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前2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理念
    本基金坚持价值投资理念,深入挖掘大类资产的投资价值,动态把握大类资产之间的适度配置,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稳定增长。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在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适度平衡配置与稳健投资下,获取长期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三)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界定为股票、债券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权证及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组合投资比例是:股票资产30%-60%;债券资产0-6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45%×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50%×中国债券总指数+5%×同业存款息率。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低于股票基金,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基金。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中等收益品种。
    (六)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和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30%-60%,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并计入股票投资比例,固定收益类证券(含转债)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65%,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七)投资风格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式管理基金。
    (八)投资策略
    本基金遵循经济周期性波动规律,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动态把握不同资产类在不同时期的投资价值、投资时机以及其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追求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适度平衡配置。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稳定增长。
    (九)投资决策与投资决策机制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基金经理根据相关报告负责资产配置、个股/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十)投资程序
    (1)研究部、数量化投资部和交易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上市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小组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6)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十一)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范围为30-60%;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含转债)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65%,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5%;
    (5) 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合同将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进行变更,在变更前2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此项合同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权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C、已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C、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D、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例如权证发行至上市日之间、权证停牌日等情况,可应用B-S模型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成本估值。如遇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5)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6)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进行估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针对基金资产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百分之零点五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1)-(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最多为四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可分配收益的60%,《基金合同》当年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基金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基金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的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委托合格的其它机构担任基金会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审计费用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其风险介于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之间。其风险具体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风险
    本基金是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控制在30%-60%,因此在股票市场牛市来临时,其业绩表现可能不如股票基金。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因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而导致本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与之不符的,则基金合同自行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颁布之规定而导致的相应变更,②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③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等,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但应进行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发生导致本基金终止情形,并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和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用、费率;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设立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份额时,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投资人购买或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其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照《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7、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初步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符合规定的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为依据核实身份和审核提议的有效性,最终以权益登记日为依据进行身份确认和审核提议的有效性。
    8、基金管理人负责最终认定征集提议召集代理权或征集委托书或提议召集权信托的有效性。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指定报刊上公告通知,且会议通知应在公告前5个工作日报监管机构备案,且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及截止时间等。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5天前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不得包括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与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合并等重大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自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闭幕之日起算)。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等重大事项的特别决议不得采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默示视为同意"的原则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可以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也可以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因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而导致本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与之不符的,则基金合同自行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颁布之规定而导致的相应变更,②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③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等,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但应进行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陆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贰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6、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除非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另有规定或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所制定的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该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其中涉及到托管业务的部分需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相关业务的处理,凡未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者其它另行公开发布的业务指南中明确规定的,依照本基金管理人所制定的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办理或进行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雄伟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480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国内会计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承兑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保险业代理业务,代理外国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服务、认购申购业务,咨询调查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行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自营代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内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范围为30-60%;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含转债)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65%;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5%;
    (5) 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开始。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比例、债券资产比例在建仓期内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
    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和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和利息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应派专人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权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C、已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C、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D、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例如权证发行至上市日之间、权证停牌日等情况,可应用B-S模型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成本估值。如遇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5) 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6)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基金资产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查询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或010-65171155,或登录博时公司网站(http://www.boshi.com.cn)进行咨询、查询。
    投资者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再投资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boshi.com.cn
    电子信箱:webmaster@boshi.com.cn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客户服务"的"客户来信"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十一、其他事项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hi.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关于募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4 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