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接受浙 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钟坚敏出席公司二 ○○六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参加了于2006年4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滨江 区创业路2号高新软件园6号楼3层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对,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使用,不得用于其它目的。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议召集,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已于2006年 3月16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所认可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 报》上,已公告通知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于2006年4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 创业路2号高新软件园6号楼3层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 知完全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 东大会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当场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5085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6.5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参加人员的资格都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载明共有两项提案,第一项为关于对关联方占用资金计提坏 帐准备的议案,第二项为关于2005年度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 东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公司两名股东代表进行了监票和点票,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对于第一项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股数216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票比例 42.48%,反对股数2925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票比例57.52%,赞成股数比例未 达50%,议案未获得通过;对于第二项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股数216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票比例42.48%,反对股数2925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票比例 57.52%,赞成股数比例未达50%,议案未获得通过。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意见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 此致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见证律师:钟坚敏 200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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