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优质增长:招募说明书
2006-04-26 05:33   

            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4月24日证监基金字[2006]76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2004年6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的发售开始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及募集金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最低募集金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该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单位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简青
    电话:010-58163056
    传真: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29%)、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29%)、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2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及内部控制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三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三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市场营销部、战略发展部、机构理财部、运作保障部、综合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等七个职能部门,并成立了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等两个分支机构。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彭越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曾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蒋辉先生:副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后,历任西南财经大学统计系教师,海南省富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中国证监会重庆证监局机构部主任兼上市部主任、上市处处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树先生:董事,大学学历,研究员。曾任吉林省轻工业厅总经理、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经贸委主任等职。现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郭昕,董事,大学学历,中共党员。历任航天工业部深圳万源实业公司财务部经理,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2005年4月至今,受深圳市政府委派,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清算组成员。
    尚健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学博士。曾任美国退休教师基金投资分析师,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副处长,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战略委员会副总监及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所长。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现任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为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磊先生:独立董事,耶鲁大学工商管理及国际关系双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曾任耶鲁大学投资基金办公室投资经理、美国新生市场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纽约证券交易所国际董事及中国首席代表;现任Hillhouse Capital Management
  (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海外华人资产管理协会董事副会长、耶鲁大学北京校友会副会长。
    周兰女士:监事长,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毕业。曾任北京建材研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李素明先生:监事,西南农业大学证券投资专业,获博士学位。曾任四川省广安县杨坪乡科技副乡长;西南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教师;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稽核总监。
    方强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曾任职于中国北方工业深圳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资产管理部,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石松鹰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任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业务经理,基金投资部经理,北京中协天地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
    王立新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部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湘永先生:副总经理,博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君安证券研究所、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一级研究员、常务董事;2002年3月调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策划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凌宇翔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蒋伯龙先生:经济学硕士,五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策划部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估值经理,现任银华优势企业基金及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石松鹰
    委员:陈秀峰,蒋伯龙,许翔,王华
    石松鹰先生,见公司主要人员情况介绍。
    陈秀峰先生:经济学硕士,十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2002年8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天华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部总监助理。2003年10月至2005年1月,任投资管理部总监助理、风险管理负责人。2005年3月至今任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监。
    蒋伯龙先生:见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介绍。
    许翔先生:西方会计学硕士,分析化学学士。曾就职于四川雅安化肥厂、深圳粤宝电子公司、招商银行、深圳高新技术工业村、国信证券公司;2002年至2004年,在中融基金公司任研究总监、投资总监等职务;2004年10月进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分析师,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华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毕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2000年10月进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现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合规及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合规及内部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玖仟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叁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总经理:秦立儒
    托管部门联系人:宁敏
    电话:(010)66594977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业务覆盖传统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领域,并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客户和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在近百年的岁月里,中国银行以其稳健的经营、雄厚的实力、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深得广大客户信赖,打造了卓越的品牌,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
    中国银行主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等业务。公司业务以授信产品为基础,向客户提供包括存款、结算、清算、资金、托管等在内的各项金融产品和融资、财务解决方案。零售业务以个人及小企业法人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客户提供包括储蓄存款、消费信贷、银行卡、个人理财、汇款等在内的各项金融服务。在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曾创造了中国银行业的许多第一,所创新和研发的一系列金融产品与服务均开创历史之先河,在业界独领风骚,享有盛誉。目前在外汇存贷款、国际结算、外汇资金和贸易融资等领域仍居领先地位。中国银行网络机构覆盖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中国银行机构总数11,910个,其中境内机构共计11,307个,境外机构共计603个,是目前我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有近百年辉煌而悠久的历史,在中国金融史上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国银行于1912年由孙中山先生批准成立,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37年间,中国银行先后是当时的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中国银行以诚信为本,以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在艰难和战乱的环境中拓展市场,稳健经营,锐意改革,表现出了顽强的创业精神,银行业务和经营业绩长期处于同业领先地位,并将分支机构一直拓展到海外,在中国近现代银行史上留下了光辉的篇章。
    1949年,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1994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银行成为国有商业银行,与其它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一道成为国家金融业的支柱。1994年和1995年,中国银行先后成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发钞银行。
    为提高竞争优势,中国银行从2000年初开始围绕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2001年,中国银行成功重组了香港中银集团,将10家成员银行合并成当地注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7月,重组后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
    2004年7月14日,中国银行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脱颖而出,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优秀代表携手北京2008年奥运会,成为北京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
    中国银行于2003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银行,围绕"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稳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工作。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标志着中国银行的历史翻开了崭新的篇章,启动了新的航程。
    中国银行多年来围绕客户需求所做的不懈努力,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广泛认可。曾先后9次被《欧洲货币》评选为"中国最佳银行";连续16年进入《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在全球新兴市场250大银行按所有者权益进行的排名中名列第一,在亚洲《银行家》杂志300大银行按所有者权益排名第二,是中国资本最雄厚的商业银行。同时,先后被《欧洲货币》和《资产》评为" 中国最佳银行"和"中国国内最佳银行";被美国《环球金融》杂志评为"2004年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2004年中国最佳外汇银行"、"中国最佳银行"及"亚洲最佳项目融资银行";被香港《亚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最佳现金管理业务银行"及"中国最佳外汇业务银行";被《亚洲风险》杂志评为"中国内地最佳金融风险管理奖";被MasterCard国际组织评为"2004年最佳双币卡奖"、"2004年亚太区最佳联名卡(万科)奖"及"2004年最佳国际卡发卡奖";被Visa国际组织评为"2004年最佳奥运卡拓展奖;中银香港重组上市后,先后荣获《投资者关系》"最佳IPO投资者关系奖"和《亚洲金融》"最佳交易、最佳私有化奖"等多个重要奖项。
    世纪信誉,环球共享。中国银行将秉承 "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强化公司治理,追求卓越效益,创建国际一流大银行"的宗旨,依托其雄厚的实力、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竭诚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银行服务,与广大客户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财务概况:
    2004年中国银行集团实现营业利润578亿元,净利润209亿元。剔除2003年出售中银香港部分股份获得净投资收益的影响,集团2004年营业利润比2003年增长21.3%。
    (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2005年12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兴安、易方达平稳增长、易方达策略成长、易方达积极成长、易方达货币市场、易方达月月收益、嘉实服务增值、嘉实成长收益、嘉实理财通系列(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嘉实货币市场、嘉实沪深300指数、银华优势企业、海富通收益增长、海富通货币市场、海富通股票、天同1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华夏回报、华夏大盘精选、景顺长城景系列(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景顺长城货币市场、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泰信天天收益、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湘财荷银行业精选、国泰金象保本增值、友邦华泰盛世中国、南方高增长、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基金等37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行业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年10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年10月至1996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年8月,1981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88年至1994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年5月,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李早航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自2000年11月起任中国银行副行长。1993年12月至2000年11月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副行长,1987年12月至1993年12月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行长、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中心主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李先生出生于1955年4月,1978年毕业于南京气象学院。
    秦立儒先生,自2005年10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2005年5月至2005年10月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负责人。2004年4月至2005年5月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经理。2002年7月至2004年4月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资金部总经理;1999年6月至2002年7月任香港中银集团外汇中心总经理;1997年9月至1999年6月任广东省银行香港分行(香港中银集团)总经理;1995年11月至1997年9月任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副总经理,主管全球资金交易;1991年5月至1995年11月历任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资金部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1987年10月至1991年5月历任总行资金部副处长、处长;1978年2月至1987年10月,先后在总行财会部、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卢森堡分行从事资金交易工作。秦先生出生于1955年5月,1978年毕业于北京外贸学院。 
    (四)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的名称变更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风险与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行政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团队。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70余人,其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23人,约占员工总数的31%,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10余人。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是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各级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为实现中国银行经营目标,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内部控制的核心含义是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内部控制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内部各种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具体控制方法和措施。
    中国银行的内部控制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我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确保我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3)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04年8月26日成立以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新的公司章程,形成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构建的现代股份公司治理架构。董事会及其下设风险政策委员会是中国银行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管理中国银行整体风险。董事会在其下设风险政策委员会的协助下,负责确定总体风险偏好,并监督管理层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策略。风险政策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含法律及合规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政策和制度,审定风险管理战略(包括风险偏好)以及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在董事会的指导下,风险政策委员会负责审查和批准重大风险管理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本行拟进入或被限制进入的风险领域;风险限额和整体风险承受标准;本行拟采取的风险管理技术;本行风险授权的程序和标准。监督管理层对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的贯彻落实情况,确保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在本行内部得到统一遵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总行风险管理部是具体实施风险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根据风险管理战略的要求,传导、落实和执行各项具体风险管理目标,监督指导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内部控制委员会,内部控制委员会主席由行长担任,副主席和委员为管理层成员。委员会负责维护全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总体运行,决定全行内部控制的基本制度,评估本行内部控制体系及制度的有效性,识别内部控制体系的不足和缺陷,决定采取改进措施并督导相关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牵头维护全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总体运行,协调、监控、督导全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执行工作,同时作为委员会秘书处履行支持服务职责。总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全行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实施稽核检查并督促整改。各一级分行设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维护本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总体运行,决定本行内部控制的基本制度,评估本行内部控制体系及制度的有效性,识别内部控制体系的不足和缺陷,决定采取改进措施,督导相关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负第一责任。部门内部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小组,作为部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审议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风险管理战略、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检查和监督风险管理战略、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托管业务的特点,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部设立高级合规官职位和风险与合规管理团队,具体开展部门内部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建立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电话:0755-83515002
    传真:0755-83515082
    联系人:刘燕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二办公楼10层2-8室
    电话:010-58163069
    传真:010-58163027
    联系人:田宁
    (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5层511室
    电话:021-50588827
    传真:021-50588055
    联系人:康茜
    网址:www.yh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ank-of-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全国)
    网址:www.ccb.cn
    (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 021-50367888-3006
    传真: 021-50366868
    联系人:吴宇
    网址:www.dfzq.com.cn
    (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层
    法定代表人:段强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夏尚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5)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 幢
    法定代表人:蒋辉
    电话:023-63786397
    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杨卓颖
    网址:www.swsc.com.cn
    西南证券飞虎网
    电话:010-65544888-706
    传真:010-65545030
    网址:www.fayhoo.com
    (6)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455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杨柳
    客服电话:0755-2583258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传真:0431-5680032
    联系人:高新宇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431)96688-99  0431-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福田区八卦岭三路平安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叶黎成
    电话:0755-82262888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余江、庄维佳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pa18.com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服电话:021-68419974
    网址:www.xyzq.com.cn
    (10)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721
    传真:025-84579879
    客户服务电话:(025)84579897
    联系人:袁红彬
    网址:www.htsc.com.cn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2)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联系人:郭京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 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15)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转2181
    传真: 0755-82133302
    联系人: 林建闽
    客服电话: 800-810-8868
    网址:www.guosen.com.cn
    (1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8630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王馨镭
    网址:www.xcsc.com
    (1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服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1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54033888-2919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 王序微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 www.sw2000.com.cn
    (20)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电话:010-85185505-7249,85184012
    邮政编码:100738
    联系人:赵辉
    网址:www.bocichina.com
    (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23685
    公司网站:www.ebscn.cn
    (22)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联系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187
    联系人:范雪玲
    网址:www.lhzq.com
    (23)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3905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丁邵燕
    网址:www.zxwt.com.cn
    (2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25)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 65581136
    传真:0512- 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热线:0512-96288 
    网址:www.dwjq.com.cn
    (26)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郑辉
    联系人:金春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热线:0755-83025695
    (27)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联系人:覃清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71-5539262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71-553903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电话:0755-83516888
    传真:0755-83516968
    联系人:杨兵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联系人:宋萍萍
    联系电话:0755-82125135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葛明、金馨
    电话:010-65246688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罗国基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4月24日证监基金字[2006]76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永久存续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将自2006年4月29日至2006年6月9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中国银行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4月29日、4月30日以及"五·一" 法定假日期间中国银行部分网点对私业务柜台受理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TA账户和认购交易的预约申请,中国银行将于5月8日将预约申请发送至注册登记人,由注册登记人进行确认;4月29日、4月30日以及"五·一" 法定假日期间的业务受理情况请咨询当地营业网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以及各代销券商将自2006年5月8日起至2006年6月9日办理本基金的发售业务。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通过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时,每个基金账户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时,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万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本基金不设最高持有限制。
    (十一)认购费用
    投资者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具体如下表所示: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500万 固定收取1000元/笔
    200万元≤认购金额<500万元 0.6%
    50万元≤认购金额<200万元 0.8%
    认购金额<50万元 1.0%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十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认购期间内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三)认购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四)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认购人。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第(一)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者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被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T+7日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时,每个基金账户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时,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万,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五档,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500万 固定收取1000元/笔
     200万元≤申购金额<500万元 0.6%
     100万元≤申购金额<200万元 1.0%
     50万元≤申购金额<100万元 1.2%
     申购金额<50万元 1.5%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率 持有期< 1年 0.5%
     1年≤持有期< 2年 0.2%
     持有期≥2年 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各销售机构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开通各类电子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电子交易方式适用的申购、赎回费率可不受上述费率结构限制,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各销售机构约定。
    5.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7.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基金份额申购时,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基金份额赎回时,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兼具优质增长性和估值吸引力的股票,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取得基金资产的长期较高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条件下,投资组合的范围:股票(A股及监管机构授权投资的其他市场股票资产)、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可转债等)、短期金融工具(含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以及现金资产;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浮动范围:股票资产为60%-95%;除股票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为5%-4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本基金的非现金基金资产中,不低于80%的资产将投资于具有优质增长特征或处于优质增长阶段的公司。
    (三)投资理念
    "优质增长是超额收益的实质性驱动力"。
    秉承和深化价值投资理念,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企业增长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类型和阶段,不同类型和阶段的增长对股票价格的驱动具有不同的效力。通过有效识别增长的类型和所处的不同阶段,在准确评估投资价值的基础上,遴选出适于投资的股票,并适时投资、严格风险控制,可最大化投资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一般情况下,股票投资在基金资产中将保持相对较高的比例。
    在投资中,本基金首先选取质地良好、估值合理的公司,并从中精选具备优质增长特征或处于优质增长阶段的公司进行投资;在债券投资中,重点关注到期收益率、流动性较高以及价值被低估的债券。
    1、股票投资策略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城镇化进程加快、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经济全球化和工业化推动的产业结构升级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在未来较长时期内,我国经济仍将保持稳定、良好的发展趋势。
    在宏观经济长期增长的大背景下,将有大量的企业从中受益并获得快速增长。本基金将投资对象锁定为具有"优质增长性"的上市公司,以分享中国经济成长带来的巨大投资机会。
    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企业在运营和发展过程中将历经产生、成长、成熟和衰退等几个不同性质的阶段,同时表现出各自不同的业绩增长特征。不同类型企业的业绩具备不同的中长期发展趋势、短期波动特征以及同宏观经济和行业景气的联动特征。
    传统上,企业的增长被划分为"周期类"、"成长类"和"稳定类"等三种类型。在实践中,因该划分法考察的维度过于单一,即只考虑了业绩增长与宏观经济、行业景气的联动性,因而在指导股票投资方面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为此,本基金管理人经过长期研究和实践,引入两个维度对企业类型进行划分:(1)企业生命周期;(2)同宏观经济的联动性。
    从上述两个维度出发,根据定性和定量指标,将企业增长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超常增长/反转类、增长-稳定类、增长-周期类、成熟-周期类、成熟-防御类。
    股票股票价格表现并不同步于企业业绩表现,企业业绩增长也未必相应推动股票价格上升。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只有如下四种类型增长方式或增长阶段,才会对股票价格形成实质性的驱动:(1)"超常增长/反转类"企业; (2)"稳定-增长类"企业;当经济或行业处于高涨阶段时的:(3)"增长-周期类"企业及(4)"成熟-周期类"企业。
    经评估和划分,纳入上述增长类型或阶段的企业即被定义为"优质增长"企业。
    本基金的目标即在于有效识别和选择具备优质增长特征或处于优质增长阶段的企业,准确评估其价值,进行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取得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在构建投资组合时,在强调企业价值和成长因素的基础上,尤其注重公司增长的优质性和持续性。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具体流程下图所示:
    股票投资流程
    ¨ 调用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研究投资经验和优势所建立和维护的银华基础股票库,确定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基本范围。  
    ¨ 根据上市公司增长的阶段特性,将股票划分为5类,其中4类纳入继续研究的视野。 
    ¨ 对应每一类股票,运用相应的评估体系,从基本面(F)、估值(V)和市场预期(E)三个层面进行深入分析,形成综合评级,进而构建基金投资股票库。     
    ¨ 根据股票投资组合构建原则和相关风险管理指标,形成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1)调用基础股票库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团队进行针对性的实地调研、集中研讨、委托课题、实证分析等多种形式的系统研究,结合卖方研究机构的覆盖调查,根据股票的流动性和估值指标,运用数量化的方法对A股所有股票进行筛选,经过风险管理组审核无异议后形成股票基础库,并经由上述程序和标准对股票库进行管理和维护。
    本基金通过调用该基础股票库,既可有效分享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研究资源,充分利用多年投资管理的成功经验和技能,又能有效提高股票选择的针对性和投资运作的效率。
    (2)"优质增长"的识别
    通过深入分析企业增长阶段的本质特征,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定性和定量分析体系对企业增长类别进行动态评估和划分,包括如下五类:增长-稳定类、增长-周期类、成熟-周期类、超常增长/反转类、成熟-防御类。
    在进行企业类型划分时,引入关系企业基本面的两个重要维度:(1)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2)企业业绩同宏观经济的联动性。
    在生命周期维度上,根据定性和定量指标评估,企业可被划分为"超常增长/反转"、"增长"、"成熟"和"衰退"等四种类型,其中,"衰退"类企业由于不具备投资价值而被排除在研究视野之外。
    在联动性维度上,根据定性和定量指标评估,企业可被划分为"稳定"、"周期"和"防御"等三种类型。
    通过引入上述两个维度以及相应的分析指标,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企业所属的增长类型和所处的增长阶段。
    (3)"三步曲"式分析和评级,构建基金股票库
    经过识别和选取"优质增长的公司"以后,将对其股票投资价值进行定性、定量评估和评级。
    在该阶段,本基金将严格遵循"基本面(F)->估值(V)->市场预期(E)"层级式分析和研究,即依次经过基本面增长趋势识别和评估、估值分析、市场对本基金管理人评估结论的认同程度三个层次的考察,确认具备优质增长特征或处于优质增长阶段的企业。当然,所考察层次的次序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一个动态的、紧密衔接的过程。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基本面是公司价值的基础,这是任何投资分析的前提,必须做详尽分析;估值是否具有吸引力是投资决策的核心,必须做出合理的评估;之所以选择市场预期这一指标,是因为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股票价格表现并不同步于企业业绩表现,企业业绩增长也未必相应推动股票价格上升,而其中的关键是股价是否已经对此作出了反应,因此评价市场预期成为衡量公司估值是否到位的先行指标。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这三个指标做投资决策,这样有助于避免"价值陷阱",即避免仅根据单一的估值过程作出买入或卖出的决策。
    (4)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基于基金股票库的确定,本基金将遵循自下而上的选股原则,根据股票增长类别的评估和划分,及其综合评级结果,进行股票组合的构建。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增长-稳定类、增长-周期类、成熟周期类和超常增长/反转类"优质增长"的企业股票。
    2、债券投资策略
    在个券选择方面,本基金将基于对信用质量、期限和流动性等因素的深入研究,重点关注具备以下特征的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和债权突出,或者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和利用市场失衡所蕴含的组合增值机会。
    (1)久期调整
    久期调整的依据是对基准利率水平的预期:当预期基准利率下降时,适当增加组合久期,以有效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并获得较高利息收入;在预期基准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由于基准利率变动对债券组合投资业绩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本基金将久期调整视为获取稳定债券收益的关键。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和研究利率走势和收益率期限结构,为积极债券投资提供依据。市场利率的变化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息息相关,研究利率走势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和现实可行性。这是债券投资组合的战略配置基础。
    (2)组合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后,进一步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可能的变化形态,进而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用集中策略;而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两端策略;梯形策略则是将组合平均分配在收益率曲线不同的点上,一般在预测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用。
    (3)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是指各市场债券及各债券种类之间的比例分配和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各市场、各券种的相对投资价值、流动性及信用风险,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债券投资组合构建与调整,包括自上而下确定投资策略和自下而上个券选择相互结合的动态过程。
    3、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大类资产配置并非本基金的核心策略。
    但是,鉴于我国股市现仍具备新兴市场波动性仍然较大的特征,本基金将进行适度的主动性大类资产配置,在股票类资产系统性风险水平显著变动时进行相应的配置调整,以降低股市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在实施大类资产的配置时,考察的因素主要包括:宏观面趋势、股市估值水平、市场预期以及制度因素。
    除以上考虑因素外,本基金在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时,也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累积的经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财报季节效应以及市场非有效例外效应所形成的短期市场波动。
    4、风险-收益匹配
    本基金管理人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采用国际通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实现风险的识别、度量和控制,通过调整风险结构,突出股票选择能力,并将投资管理的主动性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利用Barra多因子模型优化投资组合,将与行业、投资风格密切相关的非主观的风险因素控制在最低程度,借助主动投资于"优质增长"的企业股票获得超额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选定为:新华富时A200指数×80%+新华雷曼中国全债指数×20%。
    由于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一般情况下股票投资比例大约为80%,本基金采用业界较为公认的,市场代表性较好的新华富时A200指数和新华雷曼中国全债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基金因以上原因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产品。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股票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60%-95%;除股票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5%-4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2)非现金基金资产中,不低于80%的资产将投资于具有优质增长特征或处于优质增长阶段的公司。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认购/认沽权证的估值:
    上市交易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或无市价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计算方法估值,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确定。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价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项中的第(4)小项条款、第2项中的第(5)小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6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对于已确认的管理费,由基金托管人按月划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已确认管理费的计算结果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已确认管理费给该基金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管理费的收款账户。此账户原则上一旦指定不可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该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两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证券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使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净值出现波动。本基金产品设计时充分考虑了基金流动性问题。针对巨额申购和赎回设定限制条款,在资产配置中适当加大期限短、流动性好的资产配置比例。通过上述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四)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3.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积极型的股票基金,在投资理念上以企业优质增长方式或阶段为出发点,通过严格的评估流程构造投资组合。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会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鉴于我国股市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仍具有波动性较大的特征,因而本基金管理人在必要时将通过辅助性的类别资产配置,力求降低系统性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基金合同第九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两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资源分配;
    2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法律法规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要求赔偿;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2)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两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存放地和存放方式
    1、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 彭越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1000134(营业执照号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玖仟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叁分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a.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b. 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c.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两名以上(含两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结算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相关规定或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正本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分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服务。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每季度寄送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85186558或登录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若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