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收益增长:招募说明书
2006-05-12 05:32   

               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86号)和《关于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6]99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2、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5、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层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总经理:裴长江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注册资本:1亿元
    电话:021-50499588
    联系人:林志宗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67%的股份,外方股东法国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3%的股份。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郑安国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发行部经理、投资部经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南方证券公司研究所总经理级副所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Christian D'ALLEST先生,董事,法学硕士。曾任法国兴业银行国际部业务经理、国际融资司经理、资本市场司负责人、资产管理司负责人。现任法国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际部主任。
    王晓薇女士,董事,本科。曾任宝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业务经理、宝钢美洲贸易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现任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导。法国巴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E.H.E.S.S.)经济学博士毕业,曾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Christian CLERC-BATUT先生,独立董事,商学本科。曾任S.N.S.阿尔及利亚子公司总会计师、欧尚集团存货部总监、芝加哥子公司总经理、审计部总审计师。现任欧尚集团中国及泰国区总经理。
    谢荣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
    吴志攀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教授。曾任北京大学法律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导,经济法教研室副主任、系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大学校长助理。现任北京大学副校长。
    裴长江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经理助理、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陆云飞 (Denis LEFRANC)先生,董事副总经理,文学士,法学士。曾任法国期货市场委员会审计员,法国兴业银行法律顾问,法国兴业银行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部副经理,BAREP资产管理公司(法国兴业银行集团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法国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Albert Reculeau先生,监事、监事会召集人,BP Bank银行专业学位。曾任法兴资产亚太区首席执行官;现任IBK-SG Asset Management(法兴资产韩国)首席执行官。
    贺桂先先生,监事,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曾任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营运副总监。
    詹靖女士,监事,金融学硕士,曾在TCL销售公司人力资源部、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管理部、基金筹备组、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现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栾杰先生,宝康消费品基金基金经理,硕士。曾任海南港澳资讯产业有限公司研究员,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研究员、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2006年2月起担任公司投资副总监,兼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冯刚先生,管理学硕士,证券从业经历6年,曾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公司、长城证券从事投资、研究、投资银行等工作。2004年3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研究员、多策略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公司总经理。
    陆云飞 (Denis LEFRANC)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余荣权先生,投资总监。
    栾杰先生,投资部总经理,宝康消费品基金基金经理。
    魏东先生,宝康灵活配置基金基金经理。
    王旭巍先生,宝康债券基金基金经理、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证券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他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完善。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督察长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相关会议,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等方面及遵守法规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
    (4)内控审计风险管理制度
    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公司主要领导离任前的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742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原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2004年9月,原中国建设银行重组分立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承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相关资产与负债、以及相关权利和义务。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截至2005年6月30日止,中国建设银行的总资产达人民币42,241亿元,贷款总额达人民币23,744亿元,存款总额达人民币37,813亿元。根据《银行家》杂志按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总资产进行的排名,中国建设银行在全球银行中列第35位。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获《银行家》杂志评选为我国"年度最佳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多个产品与服务在国内银行业居于市场领先地位,包括基本建设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和银行卡业务等。中国建设银行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与多个大型企业集团及中国经济命脉行业的主导企业保持银行业务联系。中国建设银行在国内拥有广泛的网络,截至2005年6月30日止拥有约14,250家分支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7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50余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计划部、筹资部、国际业务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计划、个人银行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共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共24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达798.43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建设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各基金的投资运作,并主要采用技术系统监督和人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人工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及费用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无误后再进行划款并记入各基金会计账目。
    每双月定期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监督情况,分别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的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n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韩星宇
    服务热线:400-8888-666;021-962588
    公司网站:www.gtja.com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 刘晨
    客户服务热线:021-6882368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974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唐山路2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服务热线:021-962503
    联系人:金芸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6)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电话:010-66568587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186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7)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16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10)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电话:027-65799560
    传真:027-65799827
    联系人:毕艇
    服务热线:027-65799999
    公司网址:www.cz318.com.cn
    (11)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6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88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12)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3561
    客服电话:400-8888-555
    公司网站:www.lhzq.com
    (1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谢平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2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24楼
    负责人:颜学海
    联系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冯加庆
    经办律师:冯加庆、李楠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 61238888
    传真:(021) 612388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肖峰、陈玲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核准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86号
    核准日期:2006年5月10日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2、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三)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五)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份额发售公告。  
    (六)本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 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元  
    2、 认购价格:面值
    3、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500万(含)以上 每笔1000元
    大于等于200万,小于500万 0.3%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200万 0.6%
    大于等于50万,小于100万 0.8%
    50万以下 1%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其中: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5、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T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自T+2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交易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2)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5、超比例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八)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 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常申购业务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和赎回费
    (1)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0万(含)以上 每笔1000元
    大于等于200万,小于500万 0.5%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200万 1.0%
    大于等于50万,小于100万 1.2%
    50万以下 1.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费率
    两年以内(含两年) 0.5%
    两年-三年(含三年) 0.3%
    三年以上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2、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价格=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假定投资人申购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申购金额为1,000元,那么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金额(元,A) 1,000
    适用费率(B) 1.5%
    申购费用(C=A*B) 15
    净申购金额(D=A-C) 985
    申购份额(=D/1.2000) 820.83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价格=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总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假定投资人赎回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投资人赎回10,000份,投资人持有不到1年,则:
    赎回份额(A) 10,000
    赎回总额(B=A*1.2000) 12,000
    适用费率(C) 0.5%
    赎回费用(D=B*C) 60
    赎回金额(=B-D) 11,940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自动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连续发生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本基金投资目标、理念、范围、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和风险收益特征
    1、投资目标
    投资稳定分红和有分红潜力的价值被低估上市公司,以分享该类上市公司的长期稳定的股息收入及资本增值。
    2、投资理念
    上市公司经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投资者支付红利,红利是股票投资总回报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稳定分红和有分红潜力的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可以获取长期稳定的红利收入及资本增值。
    3、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4、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公司自行开发的数量化辅助模型,结合宏观策略研究,对相关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决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占基金资产净值的30%-95%,权证占0%-3%,债券占0%-7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在5%以上。其中投资于稳定分红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稳定分红指过去三年内至少两次实施现金红利分配。
    (1)股票投资策略
    1) 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策略
    a. 定量选股标准
    根据华宝兴业股票估值系统,综合考虑稳定分红和有分红潜力的价值被低估上市公司的价值指标、成长指标和盈利指标,重点投资综合排名靠前的股票。
    b. 定性选股标准
    针对稳定分红类上市公司,本基金重点关注有核心竞争力、有良好发展前景、管理层注重投资者的现金回报、具有长期战略规划、不盲目投资的上市公司。
    针对有分红潜力的价值被低估上市公司,重点关注处于行业周期底部区域而被低估的上市公司;重置成本已经提高,账面资产未反映而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被市场忽略而被低估的上市公司;具有较大并购价值的被低估的上市公司;相对成熟市场被低估的上市公司;市场前景被低估的上市公司。
    2) 行业配置策略
    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策略形成的组合的行业比例为本基金的基本行业配置比例,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尤其是产业政策的深入分析,加大对政策扶持、发展前景良好的行业的配置比例。
    3)  定期调整策略
    根据上市公司过去三年的分红情况和研究员的分析定期调整基准池;根据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策略、行业配置策略,结合公司三级股票库定期调整投资组合。
    (2)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大资产配置、分类资产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自上而下进行债券投资管理,以实现稳定收益和充分流动性的投资目标。
    大资产配置主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和利率趋势的判断对货币资产和债券类资产进行选择配置,同时也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进行选择配置。
    分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分析债券市场变化、投资人行为、品种间相对价值变化、债券供求关系变化和信用分析进行分类品种配置。可选择配置的品种范围有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短期融资券。
    品种选择上,主要通过利率趋势分析、投资人偏好分析、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的预期、信用评估、市场收益率定价、流动性分析,筛选出流动性良好,成交活跃、符合目标久期、到期收益率有优势且信用风险较低的券种。
    主要采用的投资策略包括:
    1) 久期灵活管理:在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和利率趋势的判断基础上,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目标范围,在可接受范围内可以按照市场实际变化灵活管理久期长短,以获取市场超额收益。
    2) 曲线合理定价:按照市场各品种实际成交情况,得出合理收益率曲线,使用该曲线对备选品种进行合理定价,确定其公允价格,在此基础上筛选出价格低于其合理价值的品种。
    3) 曲线下滑策略:对收益率曲线形态进行分析,并预测其未来形态变化,选择收益率曲线段上斜率最高区间进行下滑操作,买入曲线上端品种,等待其剩余年期缩短而自然形成收益率下滑,从而得到超额下滑利润。
    (3) 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及基金的申购赎回状况,将部分资产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捕捉市场机会,提高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央行票据的投资策略见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采用自上而下的两层次配置策略,在对宏观经济、行业分析的基础上,选择有成长性、前景看好的行业进行配置。最后落实到个股分析、转债具体条款分析、股性、债性分析上。利用转债的债性规避股市系统性风险和个股风险、追求投资组合的安全和稳定收益,并利用其股性在股市上涨中分享到行业和公司成长带来的收益。
    另外,本基金具备投资权证的条件。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上证红利指数收益率,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本基金定位为混合型基金,根据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5%上证红利指数收益率+3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风险高于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二)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就基金重大战略和资产配置做出决策。
    2、金融工程部负责跟踪数量分析模型
    金融工程部实时跟踪数量分析模型,定期将股票排名结果提交给研究部和基金经理。
    3、研究部负责投资研究和分析
    宏观研究人员通过研究其他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报告,通过走访政府决策部门和研究部门,研究经济形势、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区域政策、产业政策等)、重大技术发明等,撰写宏观研究报告,就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比例提出建议。
    行业研究人员考察稳定分红和有分红潜力的价值被低估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竞争力、经营能力和公司治理结构等,预测上市公司未来2-3年的经营情况,选择重点上市公司进行调研,撰写行业和子行业研究报告及上市公司调研报告,对个股买卖提出具体建议。
    4、基金经理小组负责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结合量化分析等工具对股市做出判断,提出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建议,同时结合数量分析模型的股票排序和研究员的报告,形成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具体实施投资计划。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总经理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后,基金经理向交易部下达具体的投资指令,交易员根据投资决定书执行指令。
    5、绩效评估
    主要包括四项核心功能:风格检验、风险评估、投资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由绩效评估人员利用相关工具评估。
    6、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副总经理、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负责内控制度的制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股票、权证、债券、现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占基金资产净值的30%-95%,权证占0%-3%,债券占0%-7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占5%以上,其中投资于稳定分红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5)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五)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4)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六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5、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四、基金的费用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中"(六)本基金的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中的"(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用途"中的相关规定。  
    十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住所、基金托管人住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2、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 不断变化的申购和赎回,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趋势,本基金也要进行股票买卖。然而,市场的流动性是变化的,不同时间段、不同的股票,其流动性都各不相同。一般来说,股市上涨期,市场流动性较高;股市下跌期,市场流动性低;大盘蓝筹股流动性高,小盘垃圾股流动性较低。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股票,或者必须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股票,这样,就在两个方面产生了风险:
    (1)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股票,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被动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本基金的最终投资业绩;
    (2)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回,必须以较高的代价卖出股票,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3、 投资风险
    本基金在对分红类股票的投资中,可能会产生以下的风险:过去有良好分红记录的上市公司在将来可能没有分红能力或分红意愿;基金管理人对上市公司将来分红潜力的预测可能出现偏差和失误。另外本基金具备投资权证的条件,权证是金融衍生品的一种,具有高杠杆、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风险较大。
    4、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 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6、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关于终止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2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4、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方式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方式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方式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b)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d)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e)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40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关于终止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并、撤销;
    (5)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合同于公告之日终止。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和获得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楼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占基金资产净值的30%-95%,权证占0%-3%,债券占0%-7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在5%以上。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股票、权证、债券、现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占基金资产净值的30%-95%,权证占0%-3%,债券占0%-7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占5%以上;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3)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在基金运作中签订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按照管理人的指令负责编制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按相关规定负责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2、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华宝兴业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编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资料:
    1、认购确认书
    在基金募集期间开户的,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寄送认购确认书。
    2、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本基金的所有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注册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五)电话查询及交易服务
    华宝兴业自动电话语音查询系统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查询服务。
    (六)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fsfund.com)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服务。
    (七)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份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021-38784747,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直销中心电话:021-50499588-301、302
    传真:021-50499663,50499667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暂无。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人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