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新兴成长:招募说明书
2007-07-19 05:30:30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裕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获裕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经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22日证监基金字[2007]174号文核准。自2007年7月6日起,《裕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为《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裕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裕华基金:			指裕华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裕华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基金合同:			指《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裕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由《裕华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修订而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即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集中申购公告:		指《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裕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
    指定交易: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全面指定交易";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基金销售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雄伟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东为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8%;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2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5%;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2%。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三个部门,分别是:市场部、股票投资部、产品规划部、固定收益部、养老金业务部、研究部、交易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监察法律部、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基金运作部。市场部从事基金营销策划、渠道沟通、国际业务开发等工作。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产品维护和业绩分析等。固定收益部负责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选择和组合管理。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事宜。信息技术部负责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总裁办公室专门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董事会、党办及工会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人事信息管理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基金注册登记、直销及客户服务业务。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和南方大区,分别负责北方、华东、华中地区和华南地区的基金销售和服务支持工作。此外还建立了企业年金顾问团,负责为客户提供企业年金方案设计方面的顾问服务。
    截止到2007年4月31日,总人数181人,其中59.12%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吴雄伟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经济师。历任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金华信托)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中心主任、总经理助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风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学历。历任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股证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科长、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管办副主任。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杨静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2年进入证券行业,历任招商银行证券业务部(招商证券前身)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副总裁,先后分管招商证券的经纪、电脑、财务、电子商务、研究等业务工作。现任招商证券副总裁,兼任中国国债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深圳证券业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夏永平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人事部劳资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汪晓峰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曾就职于加拿大多伦多大学亚太经济研究中心、JP摩根(纽约总部)投资管理研究中心、 Dearborn Financial Institute亚洲区、 Pacific World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亚太区、香港新鸿基国际有限公司、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陈小鲁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国防副武官,北京国际战略问题研究学会副秘书长,原中共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究室局长,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
    赵榆江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研究员,英国高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法国兴业证券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康联马洪 (中国)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高级投资顾问。
    姚钢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研究员(教授)。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商协会副主席,中国证券机构部顾问。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金宝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贵州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交易部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澳门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包志涛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一部副经理、信托业务部副经理、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管理部债权维护处处长。
    黄家华先生,监事,商贸学士。历任益高证券及金融有限公司信贷监控员、邓百氏(香港)有限公司市场推广顾问、瑞士丰泰私人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高级投资顾问经理、标准人寿亚洲(香港)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策划顾问、Associe Financiere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Ltd.,行政总监、新鸿基优越理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尹庆军先生,监事,硕士。1991年7月至1995年10月在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工作,任助理研究员。1995年10月至1997年7月在中央编译局办公厅秘书处工作,任科研外事秘书。1997年7月至1999年1月在中央编译出版社工作,任出版部主任。1999年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政管理部人力资源经理,2001年3月起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吴雄伟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经济师。历任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金华信托)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中心主任、总经理助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风先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股证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科长、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管办副主任。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李全先生,副总经理。1988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1988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工作,同年进入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1991年进入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资金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1998年5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员兼监察部经理。2000年至2001年,在梅隆信托的伦敦总部及其下属牛顿基金管理公司工作。2001年4月,回到博时任副总经理,主管公司投资业务。2003年起主管公司运作部门和市场发展部门。李全先生还在新华富时指数委员会担任委员。
    王德英先生,副总经理。1995年7月毕业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1995年至1997年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工作,任开发部经理。1997年至2000年在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工作,任总工程师。2000年1月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及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07年3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主管IT、财务和基金运作。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1992年毕业于深圳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法国巴黎第一大学法学院(Université Paris I-Panthéon Sorbonne),获商法学硕士学位。1992年至1997年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2002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2007年4月起任公司督察长兼监察法律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肖颉先生,硕士。1998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8年11月至2000年10月在华夏证券研究所任行业与上市公司分析师。2000年1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研究员。2002年11月任基金裕阳基金经理助理。2004年5月起任基金管理部专户管理小组基金经理助理。2005年2月4日起任基金裕华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肖风
    委员:肖风、李全、杨锐、高阳、归江、唐定中、陈亮、邵凯。
    杨锐先生,1972年出生,博士。1999年7月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99年8月入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策略分析师;2002年10月起兼任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4年6月起担任研究部副总经理兼策略分析师。2005年1月至2006年1月由博时公司派往纽约大学Stern商学院做访问学者。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在AllianceBernstein的股票投资部门工作。2006年1月回国继续担任研究部副总经理、策略分析师,5月起兼任博时平衡配置基金经理。2007年1月起兼任博时价值增长、博时价值增长贰号基金经理。
    高阳先生,硕士。1995年9月至1998年6月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贸学院国际贸易专业读硕士。1998年7月至2000年2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从事国债投资工作,任经理。2000年3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管理部债券组合投资经理;2001 年6 月至2002 年4 月在英国BAILLIE GIFFORD 公司接受投资工作培训,并取得英国投资协会颁发的投资管理资格证书(IMC);2002 年10 月起担任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3年5月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04年7月任基金裕泽基金经理。2005年8月任基金裕隆基金经理。2007年1月起任博时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任基金裕隆基金经理。
    归江先生,硕士。1998年7月毕业于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获硕士学位。1998年7月至2000年3月在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任投资经理。2000年3月至2002年7月在国泰君安资产管理部任基金经理。2002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6月起任社保基金基金经理。2005年1月任社保独立帐户小组主管,兼社保基金经理。
    唐定中先生,硕士。 1995年毕业于陕西财经学院。1994年至1998年,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任总经理助理。1998年至2003年,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任一级研究员。2003年2月至7月,于民生证券有限公司工作。2003年9月,入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社保基金经理职位。2007年3月起任研究部部门总经理。
    陈亮先生,经济学硕士。199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1998年至2001年先后在中信证券金融产品开发小组、北京玖方量子软件技术公司工作。2001年3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师、任博时价值增长基金经理助理、博时裕富基金经理。2006年8月起任股票投资部数量化投资组主管,兼任基金裕富、裕泽基金经理。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1993年9月至1997年7月在中央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学习,获学士学位。1997年8月至1999年8月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1999年9月至2000年7月在英国READING大学学习国际证券与投资银行专业,获硕士学位。2000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管理部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基金管理部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债券投资经理;2003年6月起任固定收益部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05年5月起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1月起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财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10%;
    15)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法律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3)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法律部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458.04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68888917
    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自1987年重新组建以来,交通银行各项业务和机构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在我国143个大中城市设有分支行,全行员工近6万人。截至2006年末,资产总额为17194.83亿元人民币,实现净利润122.74亿元人民币。根据《银行家》杂志最新排名,交通银行按资产总额排名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第73位。2005年6月23日,交通银行成功在香港主板市场上市,成为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内地商业银行。1998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最佳银行,1999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银行,2005年被《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银行。2006年,由世界品牌实验室(WBL)举办的2006年第三届《Brand China品牌中国》大型调查的调查结果,交通银行再次蝉联"中国品牌年度大奖(No .1)"(银行类),同时荣获2006年"中国最具影响力品牌"(TOP 10)(银行类)排名第二,并获得2006年"中国十大诚信品牌"(唯一入选银行)。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80余人。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军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副总经理、行长,交通银行总稽核、董事、常务董事、执行董事、副行长;2006年9月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王滨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6年1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阮红女士,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复旦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具有近二十年银行金融从业经验,在银行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曾任交通银行调研部副主任科员、交通银行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长、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6年1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6年底,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5只,包括普惠基金、安顺基金、汉兴基金、裕华基金、兴科基金、安久基金、科汇基金、科讯基金、久富基金、华安创新基金、科瑞基金、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华夏债券基金、湘财合丰系列基金(成长、周期、稳定)、鹏华普天系列基金(债券、收益)、海富通精选基金、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宝利证券投资基金、国联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银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湘财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万家公用事业证券投资基金、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巨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龙腾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了2只QFII基金--日兴中国人民币国债母基金、日兴AM中国人民币A股母基金,同时交通银行也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两家托管行之一。托管总规模1100余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生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直销机构与直销地点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张岩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105568(免长途费),010-65171155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8号久事大厦25层
    电话:021-33024909
    传真:021-63305180
    联系人:李侃侃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9450
    联系人:武斌
    代销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秦晓
    电话:	0755-83195834;83195771
    传真:  	0755-83195049
    联系人:    	朱小姐、刘小姐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金运
    电话:	021-61616188
    传真:  	021-63602431
    联系人:    	徐伟、汤嘉惠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小宪
    电话:	010-65543874
    传真:  	010-65541281
    联系人:    	文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www.ecitic.com
    6.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法兰克纽曼
    电话:	0755-82088888转8811
    传真:  	0755-82080714
    联系人:    	周  勤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
    网址:	www.sdb.com.cn
    7.中国光大银行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明权
    电话:	010-68098778
    传真:  	010-68560661
    联系人:    	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8.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	www.csc108.com
    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40-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60141
    联系人:    	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祝幼一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52610172
    联系人:    	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53858553
    传真:  	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001
    网址:	www.htsec.com
    1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	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7、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联系人:    	肖中梅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    	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网址:	www.gf.com.cn
    13.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林建闽
    电话:	0755-82130833转2181
    传真:  	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    	800-810-8868
    网址:	www.guosen.com.cn
    14.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  	谢平
    联系人:    	黄维琳、曹晔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5
    网址:	www.sw2000.com.cn
    1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易勇
    电话:	021-68419974
    传真:  	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419974
    网址:	www.xyzq.com
    16.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毕艇
    电话:	027-65799560
    传真:  	027-8548153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9
    网址:	www.cz318.com.cn
    17.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8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288
    网址:	www.dwjq.com.cn
    18.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  	王政
    联系人:    	范雪玲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18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	www.lhzq.com
    19.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张小波
    电话:	025-84457777-248
    传真:  	025-8457987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68  025-84579897
    网址:	www.htsc.com.cn
    2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266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18-266
    网址:	www.ecitic.com
    2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肖时庆
    联系人:    	李洋
    电话:	010-66568047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8016655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楼
    法定代表人:  	王明权
    电话:	021-68816000
    传真:  	021-68815009
    联系人:    	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823685
    网址:	www.ebscn.com
    23.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唯贤
    联系人:    	何博远
    电话:	0571-87902746
    传真:  	0571-87901946
    客户服务电话:    	0571-87901931
    网址:	www.stocke.com.cn
    24.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宁金彪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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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  	王益民
    联系人:    	盛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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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叶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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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陈海晓
    联系人:    	乔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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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  	段强
    电话:	0755-8319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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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章磊 刘军辉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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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	张慎修
    电话:	0755-83025046
    传真:	0755-83025991
    联系人:	张有德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www.hx168.com.cn
    30.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  	陈学荣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8503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865020
    网址:	www.xcsc.com;www.eestart.com
    3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名称: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陈少震
    电话:	010-66045522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32.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象山北路208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江西教育出版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姚江涛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 	0791-6794724
    网址:	http://www.scstock.com/
    33.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董祥
    电话:	0351-4167056
    传真:  	0351-4192803
    联系人:    	苏妮
    客户服务电话: 	0351-4167056
    网址:	www.dtsbc.com.cn
    34.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电话:	(0771)5539262
    传真:  	(0771)5539033
    联系人:    	覃清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www.ghzq.com.cn
    35.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史洁民
    电话:	0532-85022026
    传真:  	0532-85022026
    联系人:    	丁韶燕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36.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  	刘军
    电话:	0571-85783715
    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    	王勤
    客户服务电话: 	96598
    网址:	www.bigsun.com.cn
    37.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港口路1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振华路21号航天立业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姚桥盛
    电话:	0755-83749454
    传真:  	0755-83749248
    联系人:    	杨玲
    客户服务电话: 	北京:010-64405981  上海:021-52905648  深圳:0755-83040035、广州:020-81969715  长沙:0731-2329088  合肥:0551-2883033、江门:0750-31603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容同基金管理人)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陈宇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裕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裕华证券投资基金原名为"金越证券投资基金",金越证券投资基金由原"金信基金"、"温信基金"、"盐信基金"、"金信受益"、"绍信受益"、"浙工受益"于1999年10月30日,根据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及《关于浙江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99)26号)合并而成。2000年6月28日,"金越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更名为"裕华证券投资基金"。
    1999年11月2日,原"金信基金"、"温信基金"、"盐信基金"、"金信受益"、"绍信受益"、"浙工受益"摘牌。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合并后的"金越证券投资基金"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存续期为:1992年12月31日至2007年7月。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裕华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投资人权益数据转登记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进行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2007年7月19日至2007年8月3日开放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中申购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二)销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三)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销售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集中申购。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集中申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集中申购安排
    1、集中申购时间:2007年7月19日至2007年8月3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集中申购开户:投资人办理基金集中申购时,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有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需再办理开户手续。
    3、集中申购价格:依据集中申购最后一日拆分后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元加对应申购费计算。
    4、集中申购申请确认: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注册登记人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认接受了投资人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需按下述程序进行,由注册登记人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可以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
    投资人集中申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人参阅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5、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的申购限制
    (1)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款项;
    (2)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不低于5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不低于1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
    (3)集中申购期内,对投资人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4)集中申购期内,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已受理的申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6、基金申购费用、申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对集中申购期内提交的申购申请,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50万元 		1.5%
    50万元≤M <100万元 	1.0%
    100万元≤M <500万元	0.6%
    M ≥5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本基金申购费率采用累计权利费率结构。在集中申购期间,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等于集中申购期间该投资人通过同一交易账户申购本基金的累计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投资人应支付费率等于集中申购期间该投资人通过同一交易账户申购本基金的累计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计算公式为:
    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利息)/申购价格
    申购费用计算结果、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申购本基金10000元,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期利息为3元,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1.000×(1+1.5%)=1.015元
    申购份额数 = (10000+3)/1.015=9855.17份
    即:该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9855.17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在集中申购期先申购本基金200,000元,申购期利息为15元,后又在该交易帐户中追加申购本基金400,000元,假设申购期利息共计为5元,由于本基金采用累计权利费率结构,则投资人申购对应的费率为1.0%,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价格=1.000×(1+1.0%)=1.010
    申购份额数=(200,000+15)/1.010+(400,000+5)/1.010=198,034.65+396,044.55=594,079.20份
    即:该投资人在集中申购期共投资60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594,079.20份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的申购价格,依据集中申购份额确认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加有关费用计算。
    (4)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份额清算登记日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7、集中申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及各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8、集中申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需由注册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集中申购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1个月。暂停申购、赎回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个月。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1个月。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和余额的处理
    (1)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的2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费率
    1)日常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0%。本基金的日常申购采用累计权利费率结构。投资人当次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费率,等于当次申购金额加上其交易账户中该基金基金余额×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和所对应的费率。本次公告的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50万元 		1.5%
    50万元≤M <100万元 	1.0%
    100万元≤M <500万元	0.6%
    M ≥5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2)日常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0%,本次公告的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为:
    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1			0.5%
    1≤Y<2		0.25%
    Y≥2		0
    原裕华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计算公式为:
    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申购费用计算结果、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100000元,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价格=1.045×(1+1.50%)=1.060675元
    申购份额数 =100000/1.060675=94279.5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5元,则可得到94279.59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已持有本基金200,000份,后又在该交易帐户中追加申购本基金400,000元,申购当天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500元,由于本基金采用累计权利费率结构,本次追加申购所对应的费率=400000+200000×1.500=700000元所对应的费率,即1.0%,则本次追加申购的份额为:
    申购价格=1.500×(1+1.0%)=1.515元
    申购份额数=400000/1.515=264026.40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0×1.016=101600元 
    赎回费用 = 101600× 0.5% = 508元
    净赎回金额 = 101600 -508 = 101092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人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及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人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二)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和公告为准。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基于中国经济正处于长期稳定增长周期,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并积极投资于全市场各类行业中的新兴高速成长企业,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3%并计入股票投资比例);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5%,债券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在合理估值的前提下,高速成长是获取超额收益的根本保障。
    本基金力图在全市场各类行业中挖掘出新兴高速成长企业,并对其进行积极投资,以充分分享高速增长的中国经济和高速成长的中国上市公司所带来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1)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以及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资产类之间进行配置。
    本基金将分析和预测众多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M2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并关注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以及股权分置改革政策和其它证券市场政策等。本基金将在此基础上决定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配置。
    (2)行业配置
    在整体的资产配置策略确定后,本基金将进行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不同行业的属性特征,及其在产业链上所处的相对位置、确定本基金重点投资的行业。
    (3)个股选择: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预期利润或收入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新兴成长型上市公司。主要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对企业成长性指标、成长质量和相对价值进行评估,以构建股票组合并对其进行动态调整。由于不同的成长型企业受不同的因素驱动,因此我们采用不同的成长性指标体系,来判断和初选不同成长类型的企业。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组合将通过信用、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进行积极主动的操作,力争获取超越于所对应的债券基准的收益。
    自上而下的分析。根据各种宏观经济指标及金融数据,对未来的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做出判断或预测。根据货币市场运行状况及央行票据发行到期情况,对债券市场短期利率走势进行判断。根据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状况及各交易主体的资金需求特点,对债券的发行利率进行判断,进而对债券市场的走势进行分析。根据近期的资金供需状况,对债券市场的回购利率进行分析。
    自下而上的分析。根据债券市场的当前交易数据,估计出债券市场当前的期限结构,并对隐含远期利率、当期利差水平等进行分析,进而对未来的期限结构变动做出判断。根据债券市场的历史交易数据,估计出债券市场的历史期限结构,并对历史利率水平、历史利差水平等进行分析,进而对未来的期限结构变动做出判断。
    (5)其它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权证或其他金融衍生品进行投资时,将通过对衍生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的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今后如果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投资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或变更投资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预期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3%,并计入股票投资比例);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5%;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及后续相关规定执行;
    10)流通受限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后续相关规定执行;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约束。相应地,本基金投资范围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比例限制随之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如B-S模型等,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如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出现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者现金红利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数额的,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转为基金份额。
    十七、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财产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1.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日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0.2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日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如果基金成立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基金转换转出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5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②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 会议形式;
    ④ 议事程序;
    ⑤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⑥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 表决方式;
    ⑧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如下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召集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召集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布。
    ③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④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十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②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①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⑥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⑦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⑧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⑨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⑩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①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②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③ 清偿基金债务;
    ④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两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4)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5)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2)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雄伟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458.04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金融衍生工具等,主要包括:
    	股票;
    	债券;
    	短期金融工具;
    	现金资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3%,并计入股票投资比例);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5%;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	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及后续相关规定执行;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后续相关规定执行;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约束。相应地,本基金投资范围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比例限制随之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于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5)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6)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3)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4)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5)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6)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将复核结果以加密传真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股票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的估值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如B-S模型等,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如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股票估值方法的第1)-3)、债券估值方法的第1)-4)、权证估值方法的第1)-2)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70%,基金托管人承担30%;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3)项规定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70%,基金托管人承担30%;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4、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①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②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①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⑥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⑦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⑧ 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⑨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⑩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①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②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③ 清偿基金债务;
    ④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寄送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寄送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在权益登记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其所获红利将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定期定额业务开通日期另行公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人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办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开通日期另行公告。
    (五)网上交易
    投资人可以通过中国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兴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招商银行一卡通或金葵花卡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bosera.com.)办理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六)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投资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或变更帐户资料时如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可获得手机短信公共信息服务、交易确认通知;或投资人可以发送短信到指定号码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份额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或变更帐户资料时如预留有效的电子邮件,可获得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如《博时资讯》周刊、分红公告通知等信息。
    投资人也可以自己在本公司网站订阅每日基金份额净值、各只基金的公开信息等内容。
    (七)客户服务中心
    1.语音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交易和持有信息等内容,与博时公司签订远程服务协议的直销客户还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
    2.人工坐席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010-65171155,按9转人工坐席。
    传真:010-65187032
    3.信邮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平信、电子邮件、网站留言三种方式和本公司联系,客户服务中心会有专人对客户的信邮进行回复。
    (八)账户资料变更
    为了便于客户及时得到博时提供的各项服务,请客户及时更新联系信息。客户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联系信息(包括地址、电话、EMAIL等)的变更:
    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帐户资料变更业务申请;
    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网上交易与查询系统(网址:www.bosera.com)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九)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平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